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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民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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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民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標籤: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xx地市民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營企業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江西省檔案管理條例》和《企業檔案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購的企業進行企業檔案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企業檔案,是指民營企業在各項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企業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民營企業檔案是企業全部活動的真實記錄,是維護企業經濟效益、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企業應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原則,統一管理本企業全部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實現檔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條 民營企業應當依法管理本企業檔案,明確管理檔案的部門或者人員,提高職工檔案意識。

  第六條 民營企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有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積极參加檔案業務進修和培訓。

  第七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企業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檔案收集與整理

  第八條 民營企業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類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等制度,確保企業各項活動的歸檔文件材料的完整、準確、系統。

  第九條 民營企業的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主要包括:

  (一)企業開辦和變更的申請、審批、登記、註冊、企業章程、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以及終止破產後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董事會或者管理機構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產品生產方面有關產品的設計、工藝、工裝、圖樣和技術文件;

  (四)經營管理的各種記錄、合同等文件材料;

  (五)設備儀器圖樣,設備儀器安裝、調試、驗收、維修改進過程中技術性、憑證性文件材料;

  (六)生產技術管理的各種計劃、統計報表及分析活動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技術轉讓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技術工程竣工圖紙及文件材料;

  (九)勞動工資、人事、法律事務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財務管理的各種賬冊、報表、憑證和文件材料;

  (十一)情報信息和專利性文件材料;

  (十二)對員工教育培訓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照片、錄音、錄像等。

  第十條 民營企業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及立卷歸檔,可以由企業內部各部門負責。歸檔后的文件材料,應當定期向企業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移交,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十一條 民營企業在產品試製、課題研究、基建工程或者其它科技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在任務完成後15日內歸檔。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歸檔。

  第十二條 民營企業在各種項目驗收、技術引進和購置設備開箱時,企業有關業務部門應通知企業檔案工作人員參與驗收並及時指導整理歸檔。

  第十三條 歸檔文件材料應當參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標準和規範進行科學分類立卷,編製檔案目錄及必要的檢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三章 檔案的保管與利用

  第十四條 民營企業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檔案業務建設標準、規範,並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的保管、統計、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條 民營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檔案進行保管,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十六條 民營企業檔案的分類與編號,規模較大的企業,按國家檔案局《工業企業檔案分類施行規則》進行分類編號;規模較小的企業,可自行分類編號。

  第十七條 民營企業根據檔案的保存價值和國家有關規定,編製檔案保管期限表。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具有長遠考查利用及研究價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時期內有查考利用價值的,長期或者短期保存。

  第十八條 民營企業應當定期對檔案進行鑒定,對無保存價值的檔案列出銷毀清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后予以銷毀。

  第十九條 民營企業向社會公布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民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利用、查閱制度,不得修改、塗抹、拆取、標註和損毀檔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需要查閱企業檔案時,民營企業應當及時、準確地提供。

  第四章 檔案的歸屬與流向

  第二十一條 民營企業檔案屬企業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企業承擔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民營企業分立、合併、轉讓或者發生其它形式的權屬變更時,其檔案向變更后的企業或者個人移交,不得產權分離。但企業轉讓給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時,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不得隨之轉讓。

  第二十三條 民營企業與外方合資合作,企業終止、解散后其資產與產權變動時,屬於中方部分的,企業檔案由中方有關企業保存,也可寄存市檔案館。

  第二十四條 民營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時,其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應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檔案館寄存、捐贈或者轉讓。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贈送的,必須報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章 檔案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以下形式對民營企業檔案工作實行指導:

  (一)宣傳國家檔案工作方針政策和檔案工作法律、法規;

  (二)召開信息發布會,傳遞檔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術服務、業務諮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民營企業檔案工作實施以下方面的監督:

  (一)貫徹執行檔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民營企業內部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保管條件、處置與流向;

  (三)檔案工作開展的情況;

  (四)檔案的銷毀。

  第二十七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民營企業檔案工作進行以下宏觀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營企業檔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開展企業檔案工作目標管理認定活動;

  (三)舉辦檔案業務培訓;

  (四)推薦檔案人員參與職稱評審;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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