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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義務的規定

手機:M版  分類:公務員法  編輯:得得9

關於公務員義務的規定 標籤:公務員 公務員面試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工作責任制”。公務員的所有職位都是在國家機關定職能、定機構、定編製的基礎上,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置的,每個職位都有明確的任務和職責。因此在每個職位上的公務員都應忠於職守,勤勉盡責,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業業、專心致志地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職責,承擔起本職位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夠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行。

  “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關於公務員服從義務的規定。規定公務員的服從義務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現代公務員體系的組織方式是科層制,公務員應當接受上級的指揮,以保證組織系統的權威性、統一性與效率性。其次,在法治化的政治體制和現代公務員制度下,公務員的首要職責是執行法律,其對上級不是人身依附關係,服從上級的決定與命令不過是執行法律的需要,服從上級的決定與命令是執行法律的手段和方式。

  公務員應當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有以下涵義:第一、公務員服從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上級作出的。所謂“上級”,是指同一系統或組織中地位、等級較高的機構或人員。上級包括直接上級和間接上級,直接上級是指直接具有領導權、指揮權與主管權的上級,間接上級是指除直接上級以外的具有領導權、指揮權或監督權的上級。一般而言,對公務員實施領導應逐級進行。上級向公務員交代任務,一般應通過其主管的上級,但也可以越級直接向下級公務員發出決定與命令。第二、公務員服從和執行的是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所謂決定和命令是指上級作出的下級公務員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有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又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第三、公務員服從與執行的上級的決定與命令應是依法作出的。一方面,該決定與命令的內容應是合法的。該決定與命令應在上級的權限範圍之內,否則下級公務員有權不執行;該決定與命令應與上級的職務有關,例如對上級領導的私事,公務員就可以拒絕執行;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法律所禁止之事項,對於明顯違背法律的決定與命令,公務員可以拒絕服從與執行;該決定與命令不屬於下級公務員獨立執行職務的事項,一些特殊的部門如有關的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統計部門等,一旦法律賦予這些部門的公務員獨立執行職務的權力,上級的決定與命令即不能涉及其獨立執行職務的範圍。另一方面,決定與命令發布的程序須合法。上級作出的決定與命令必須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程序合法是內容合法的重要保障,其具有獨立的價值。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和進行行政執行時,都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保障相關行政命令內容的合法,保障行政活動的公正和效率。對於未經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務員有權不予服從。特別是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時,來自上級命令的程序合法性,就更應當成為公務員執行命令的前提條件。第四,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包括尚未公布的或不準公布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和科學技術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國家秘密直接涉及國家的安全,因此,保守國家秘密是關係到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關係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大事。我國憲法和法律對此作了規定,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保守國家秘密”;我國1988年9月通過、1989年5月施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公務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增強保密觀念,嚴格保密紀律。對公務員而言,履行保密義務的基本要求是: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不該問的國家秘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不記錄;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國家秘密;不在公共場所辦理、談論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在沒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設備中存貯、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和載體;不通過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計算機公用網和普通傳真遞送、傳輸國家秘密信息和載體;不攜帶密件、密品參觀、遊覽和探親訪友;此外,公務員對已知的竊取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方面舉報。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有一定聯繫的。有的國家秘密是由一系列工作秘密組成的,泄露了工作秘密,就間接地泄露了國家秘密。公務員在工作任職期間負有保密的義務;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不得辭去公職。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公務員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就是要嚴格遵守公務員從事公務活動應當遵守的紀律要求與道德準則。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對公務員的紀律作了全面的規定,包括公務員不得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不得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不得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社會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準則,包括遵守紀律、講究禮貌、講究衛生等。公務員應當率先垂範,帶頭遵守。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所謂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是指要求公務員辦事公正無私,廉潔自律,以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努力為人民服務。實現公務員的清正廉潔是黨和國家的一貫要求,是維護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加強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聯繫的重要措施。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其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屬於其所在的職位,不是屬於個人的。公務員必須建立正確的權力觀,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為公共利益而工作,而不能利用職權搞不正之風,謀取私利。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對於黨員領導幹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禁止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的義務,有的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義務的具體化,有的是由公務員職業本身特點決定並衍生的義務。作為公務員,對於法律規定的義務當然應當履行。規定公務員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其目的和意義在於:能夠彌補因職業不同,公務員法無法詳細列舉的公務員的其他義務,使得公務員義務的內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體,也更能夠反映時代特徵與時代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公務員法是先規定公務員的義務、后規定公務員的權利。一般來說,法律中有關權利的規定在順序上往往是放在義務規定的前面。而公務員法將公務員的義務放在公務員權利的前面,這種做法是與其他法律的做法有區別的,但這種順序上的安排有其深刻的涵義,即考慮到公務員是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需要對其嚴格加以約束和管理,因此,法律上先規定公務員義務可以突出強調公務員負有義務、承擔著責任。有法律名言說,擁有權力的人往往會濫用其權力。公務員在履行公職的過程中,規定其義務,嚴格約束其行為,將其行為置於法律的管轄之下,對於維護公民權益、保持國家良好治理都是十分有益的。公務員法這種先行規定公務員義務的做法體現了控制權力的理念,也是對人民主權、公民權利理念的張揚。外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義務與權利的安排也是如此,例如,德國公務員法第三章“公務員的法律地位”中,第一節規定的是“義務”,第二節規定的才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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