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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議案建議批評辦理講話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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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議案建議批評辦理講話稿 標籤:講話稿 給教師的建議 三個代表

  代表議案建議批評辦理講話稿

  同志們:

  今天會議上決定了代表大會的時間,通過了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質詢案提出和辦理三個辦法,也聽取了政府辦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因為馬上就要開人代會,所以利用今天這個時間,我就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方面提出和辦理講幾點。

  一是認識要端正。從代表來說,當代表不僅是一種榮譽,更是國家職務。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行使權力的具體形式,體現着代表的法律職責、社會事業心和對人民的責任感。每個代表既然接受了人民的重託,就應兌現承諾,積極履職,為民代言,以實際行動和成果回報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期望。從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一府兩院"及各級組織來說,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行使人民當家作主權利、參與地方國家事務管理的一種方式,是地方國家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和指導工作的重要的民意渠道。所以,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要上升到地方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人民負責的高度來認識,高度重視,嚴肅、認真、積極地對待,切實辦好,絕對不能作為人民來信來訪來看待和處理。另外對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作用要有正確的認識。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屬於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以議案的形式提出來,往往處於這樣一種心理,認為用議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視,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對難以受到重視。其實這是一種誤解,議案由人大來處理,當然會受到重視,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和部門來處理,同樣也會受到重視。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甚了解,以為不管什麼事,只要一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甚至受到當地負責人委託,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屬於政府的事情,向國家要項目,要投資,或要求解決某項專款等事項。象這類屬於政府要辦的事情則不宜作為議案提出,而可作為建議提出。因為如果以議案形式提出,最終也要轉為建議辦理,而且提議案必須是10人以上代表聯名,這個過程比提建議複雜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議的形式提出。

  二是質量要提高。從代表角度說,提出議案和建議的根本目的是反映民意訴求、推進"一府兩院"工作。因此,議案和建議只有與黨委中心工作同向,與人大監督重點合拍,與政府工作同力,與群眾願望吻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是一份高質量的議案、建議。這就需要代表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眾關心的問題,發揮代表生活在基層、接觸群眾較多的優勢,集思廣益,並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充分論證,儘可能提高議案、建議質量。要積极參加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的視察活動和調研活動,並結合自身平時的調查,注意廣泛收集提議案的素材。(當代表的調研活動是貫穿於整個代表任期內的,不是為了開會才突擊一下)。代表撰寫議案前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和文件,了解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方針政策,以便於使自己所提議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能為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所參考和採納。每次小組活動,都要組織討論,確定哪些事項作為議案和建議處理,年底前結合"會前視察"和專題小組活動,綜合權衡全年活動情況,確定提交人代會的議案和建議。

  三是督查要到位。代表滿意是一個工作目標,但解決好議案、建議所反映問題才是最終目標。對人大代表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一般要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答覆代表,至遲不能超過6個月。對人大代表在平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時間,法律上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機關一般要求在2個月到4個月之內辦完發復代表。因特殊情況在限期內不能辦結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關代表說明情況和理由。如果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交辦理單位重新辦理,並在一月內重新答覆代表。人大常委會要掌控辦理工作進度,強化督辦力度,尤其對能夠解決而未解決、代表不滿意的,要督促再次辦理。對列入計劃逐步解決和納入決策工作參考的,也要定期排查,年年有督促,屆末回頭看,儘可能推進落實。要對優秀建議者、建議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以激勵各方面積極性,進一步提高議案、建議辦理工作水平。

  四是提交要規範。一般的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1)、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這裡所說的法定資格是指必須是人大代表。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2)、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各級人大職權的規定,否則就不能列為議案。如果屬於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則不應該以議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去提出。(3)、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雖然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議案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提出,但實踐中絕大多數是在大會期間並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的。如果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后提出的議案就要當做建議、批評和意見來處理。

  在撰寫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要一事一案。一個議案只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要把幾個問題放在一個議案中提出,這樣給承辦單位答覆帶來許多不便;要有題目,內容要詳細,不能只是一句話;要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親筆簽名,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複簽名;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秘書處按照程序及時處理。(現在電腦打印普及了,最好用電腦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后附在議案紙后)。

  五是處理要符合程序。根據法律規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先由大會秘書處下設的議案組負責接收議案和對議案進行分類,經大會設立的議案審查委員會商議后提出議案處理意見報告,大會主席團來處理。具體處理程序是:⑴對於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主席團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在各代表團審議后,就可由主席團審議決定將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直接提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會議表決。⑵對於不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后,可以轉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⑶另外,如果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人民代表大會的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人大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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