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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律師行業誠信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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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水師專政史系,浙江麗水,323000)

  摘 要:誠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當代律師生存發展的關鍵所在。面對當今律師行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中國加入WTO后所面臨的新形勢,加強律師行業誠信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完善律師行業制度、提高律師業務素質、強化律師法律信仰、加強律師誠信教育及建立律師行業誠信體系等都是加強律師誠信建設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律師;誠信;WTO;法律信仰

  一.誠信的價值意蘊

  誠信,就是誠實而有信用,也是忠誠信義的概括。誠信道德要求人們誠善於心,言行一致。誠信規範與“忠”相通,也與“仁”、“義”相聯繫。誠在於“仁”,信近乎“義”。誠信離開仁義,就失去價值。儒家把誠信視為“進德修業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不僅提出“人而無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無信不立”,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孟子將信與誠相聯,闡發了誠信的內在聯繫和規範意義。荀子則進一步推行於選賢治國,使誠信不僅是朋友倫理、交際倫理的規範,而且擴至一切倫理關係皆應以誠信為本,後來的儒家也都繼承了這一傳統。宋明時期,理學家們對誠信作了哲學思辨的析理,一方面對誠作了更全面的闡發,另一方面又有近於玄學不產之弊,甚至有神秘化的傾向。但總體說來,儒家還是重視誠信的經世致用方面,強調無論上下左右關係,其誠信之德都在於言行一致,表裡如一,真實好善,博濟於民。

  在現代社會,誠信道德規範是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個人之間相互關係的基礎性道德規範,也是市場經濟領域中一項基礎性的行為規範。沒有了誠信,人們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維繫和支撐;缺少了誠信,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就缺少了前進的動力和可靠的保證。堅持以誠信為本,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市場經濟從運行機制上講是一種契約經濟,從法律層面看是一種法制經濟。各市場主體之間、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員工與企業之間等等都要在規定的範圍內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享受自己的權利。但如果大家都視契約或法律法規為兒戲、不誠實、不守信、人們的工作、學習、生活就無法正常進行;如果假冒偽劣、坑蒙拐騙、投機取巧、虛報浮誇盛行,就會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動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根基。同時,堅持以誠信為本,是實施依法治國的需要。道德與法同屬於行為規範的範疇,二者雖然有區別,但卻相互作用,相互補充。法律約束相對道德約束而言,法律是強制性的低層次的既定範圍的,道德是自律性的高層次的更為寬泛的。在現實生活中,違法一般必為缺德,但缺德不違法的現象還是較為常見的。只有法律與道德並舉,才是治國安邦的根本之策。而無論是法治還是道德之治,都必須以誠信為本。沒有了誠信,道德之治就顯得蒼白無力,沒有了誠信,法治就變得無所適從。法律法規是要靠人去執行去實施的,是否違法及違法到何程度應予以什麼樣的懲處都要靠人去裁定。執法是否公平、公正、公道,這裡就有一個執法者的職業道德問題,法治的環境問題,法制的信譽問題。另外,堅持以誠信為本,也是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加入世貿組織后,對於我們的各級政府、各級組織、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和廣大幹部群眾來說,首要的任務就是要了解熟悉掌握世貿組織規則,並且要嚴守規則,踐行承諾,誠實守信,取信於世界市場主體。如果不誠實守信,我們就無法同國外企業和經濟組織打交道。特別是我們的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重合同,守信譽,視信譽為企業的生命,靠信譽去開拓佔領世界市場,靠信譽競爭,靠信譽發展。

  二.加強誠信建設對於律師業生存發展的現實意義

  1.加強誠信建設是律師行業生存發展的形象工程,是提高律師地位、拓展律師業務的關鍵舉措。

  律師行業的生存與發展,包括律師地位的高低和業務大小,受兩大因素制約:一是作為外因的國家法治化進程,二是作為內因的律師隊伍整體素質。國家的法治化進程相對於律師業來講屬於客觀環境因素,它在一定意義上決定着律師業的生存發展而又不以律師的意志為轉移,但律師隊伍的不懈努力能夠對法治化進程起到一定的反作用。在既定的客觀環境之下,律師自身素質高低就成為關鍵。律師素質有兩大方面內容,即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律師業務素質是指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所應該具備的知識、能力和水平。律師首先必須具備一定的業務素質才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才能完成當事人委託的法律事務。業務素質是律師從業的前提和基礎。而律師道德素質則是律師業發展壯大和提升律師聲譽地位的關鍵。律師道德素質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依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的要求,包括忠於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敬業勤業,同業互助,公平競爭等等。其中第五條規定的“誠實守信”規範,於中國當代律師發展現狀而言具有特殊含義。

  我國律師制度恢復以來,廣大律師忠於法律、勤勉盡責、恪盡職守,為改革、發展、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不誠信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一種生存環境,一些人不守誠信而不受任何懲罰,反而因此得到好處,“當謊言和虛偽在一些時候總是比真、誠、信、實更適合某種環境並具有更大的生存優勢時,就必然導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範圍內不守誠信。”當前律師隊伍建設中就存在這方面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律師隊伍中,極少數人將目光不是放在如何提高自身綜合素質以贏取業務,而是聚焦於如何營造這種可怕的投機環境以逸待勞;一些律師拜金舍義,違反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虛假承諾,玩忽懈怠,甚至作偽證以達目的;一些律師對當事人委託事項敷衍塞責,甚至收了費不辦事;一些律師濫做廣告,進行虛假宣傳;一些律師吃喝嫖賭,生活腐化,嚴重損害了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還有個別律師利欲熏心,不惜冒着違法犯罪的風險去送禮行賄;律師同行之間相互詆毀,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搶案源;以及律師行業的亂收費現象等等,都涉及到一個誠信的問題,與沒有建立良好的律師誠信制度、少數律師誠信失范密切相關。許多民眾把律師稱為“訟棍”、“鑽法律空子的專家”、“法律騙子”等等,有些媒體也對律師進行了相類似的報道。都嚴重損害了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誠實是一座階梯,也是達到真理之前的手段之一。”律師依法服務,借法結緣,若堅持誠實守信,可以使自己建立個人信用,拓展業務空間,打造品牌,走向成功。否則將失去客戶信任,自毀長城,同樣也會使我國律師業改革與發展成就毀於一旦。“律師工作的本質和律師服務的特點,決定了律師必須以誠信作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業務之源。律師既是誠信制度的維護者,又是誠信制度的實踐者。” 誠信是我們拓展服務領域的基礎,是我們提高服務質量的根本,是我們提升律師隊伍素質的關鍵,是我們完善律師整體形象的前提。在法律服務面臨激烈競爭的新形勢下,建立健全律師誠信制度顯得尤為迫切。

  2.加強誠信建設是律師行業應對WTO新形勢的現實需要

  由法律制度所產生的誠信機制是WTO的主要精神,也是這一國際組織得以不斷發展壯大的重要保證。WTO規則幾乎涉及到當今世界經濟貿易的各個方面,規則統帥着各成員國,彼此間相信其他成員必將在WTO法律規則框架內活動。多邊貿易談判機制促使各成員國在矛盾與妥協中求得共同意志,並在誠信制度的保障下信守承諾。在爭端解決機制中,成員國無論大小強弱,一視同仁地得到規則的有效保護,在保障WTO各協議有效實施以及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基於法律制度產生的誠信背景下,西方國家對律師提出了十分嚴格的道德要求。比如英國要求申請者必須“性格良好”、美國要求申請者“人格高尚”、德國要求申請者“品格良好”、意大利則要求申請律師資格者必須達到“人品高尚,堪稱楷模”。

  中國的傳統文化當中雖然也有“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之說,但總體而言,它是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以法和規則為中心的一種文化範式,特彆強調對權力和擁有權力的人的服從,注重關係、人情,人的權威完全代替了法的權威。誠信表現為對某一個權力者的愚忠,法律和規則在這樣的文化氛圍中是沒有地位可言的。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穆爾尖銳地指出,中國入世后,從長遠看,最缺乏的不是資金、技術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體系的機制。中央已經注意到了中國公民在誠信方面的某種缺失,在《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亦把“誠信”列為主要道德規範內容。律師作為在所有行業中更需要誠信立身的行業,在現代規則和傳統文化的夾逢中生存,誠信方面顯得更為引人注目。自加入WTO以來,中國律師的對外業務越來越多,辦理每一件業務就是為中國律師樹一面鏡子。只有努力去適應外國誠信文化,以法律和規則為根本尺度,忠誠於法律和規則並努力加以踐行,才能在國際上樹立良好的中國律師形象,才能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司法部專門下發的《關於加快建設律師誠信制度的通知》也充分說明了律師隊伍在加入WTO以後加強誠信建設的重要意義。

  三、律師行業誠信價值構建

  1.完善律師行業制度是誠信建設的外部動力

  認真抓好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誠信是對律師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師執業活動的生命線。建立律師誠信制度,必須依靠健全的規章制度規範律師信用行為,用制度來保證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要根據本地區、本所律師失信行為的多發環節和部位,有針對性地加強誠信制度包括業務制度和保障制度建設,不斷健全完善誠信約束機制。從全國看,近年來,在律師辦理刑事訴訟和證券法律業務等方面失信問題比較突出,為此要加快制定完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和證券業務規範,杜絕和遏制提供虛假證據、虛假陳述和虛假法律意見等行為。

  從律師執業活動的環節看,當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四項誠信保障制度:一是委託代理制度。要修改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的委託代理合同,進一步規範合同格式,更加具體、明確地規定律師對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強化律師責任,防止和減少收費不辦事,不勤勉盡責等失信行為。二是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衝突審查制度。進一步規範律師代理行為,防止因執業利益衝突而給當事人帶來損失,影響律師誠信形象。三是進一步完善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反饋制度。通過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監督卡等方式,把律師執業的誠信情況更好地置於當事人的監督之下。服務監督卡要在簽定委託代理合同時發給當事人。要嚴格實行一案一卡制度,在案件辦結時,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回,並附卷歸檔。四是責任賠償和保險制度,使由於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都能夠得到賠償,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律師行業的社會信用。

  2.提高律師業務素質是誠信建設的前置條件與基礎

  加入世貿組織之後,市場的國際化和國際經濟的一體化需要我國律師服務的國際化。我國律師職業發展的歷史並不長,缺乏在國際環境中提供法律服務的知識和經驗。與國外律師事務所相比,我國律師的整體素質(包括對國際法和外國法的了解、國際業務的經驗、法律服務的技能、外語的應用程度等方面)確實有相當大的差距。一方面為了擴大律師業務,一方面又不具備相應的業務素質,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犧牲誠信,通過各種歪門邪道來招攬業務,通過不法手段來完成業務。可見,提高律師業務素質是誠信建設的前題和基礎。我們認為,當代律師的業務素質應該包括四個方面: (1)全面紮實的法律知識基礎和運用能力基礎,並在此基礎上實現對某一個或幾個領域的專業化研究和運用技巧。(2)對於國際法、外國法以及涉外、跨國業務的了解。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和世貿組織的建立改變了傳統的以國別為界的法律觀。大量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規範的出現、世貿組織規則的制定和適用、國際交往增加和擴展帶來的外國法的適用、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廣泛應用,都使得律師的知識結構不僅要包括傳統的特定國家的法律知識,而且要包括大量的國際法和外國法的知識。同時,法律服務不僅需要對於規則文本進行分析、解釋和適用,而且需要對於相關的經貿、融資、租賃、文化交流、國際政治等有關領域的業務的深入了解。(3)外語的應用能力。參與涉外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具有相應的語言能力。法律服務在一定意義上基於語言(書面和口頭表達)的能力之上。與外國律師和客戶的溝通、在涉外訴訟和仲裁案件中進行代理、參加國際商業談判,無一不需要掌握較高的語言能力。(4)判例分析和其他法律方法的能力。

  3.樹立法律信仰是誠信建設的內部動力。

  所謂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表現出一種忠誠意識、神聖崇尚、巨大熱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會對法的理性推崇,寄託着現代公民對法律的終極關懷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與情感。”改革開放以來二十五年的立法活動,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但是,法律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實現程度極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亂究的現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社會公眾與法律之間甚至存在某種程度的內在緊張關係,表現出對法律的冷漠、厭惡、規避或拒斥,而不是對法律的熱情、期待、認同和參與。究其根源,就在於長期以來由於傳統的、政黨的、國家的和民眾的原因而導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律信仰問題是整個法律理論的最高問題,當然也就成為律師行業在理論上的最高問題,它是律師法律服務的實施、功能、價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實現的文化支撐點。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忠誠法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執業紀律來規範自己的法律服務行為,嚴格以法律應有的精神來為當事人提供科學合法的法律服務,自覺地把自己的行為誠實地交付給法律管束,成為法律的忠實臣僕。

  4、教育是提高誠信的重要環節

  律師大發展的這些年,正是社會誠信大滑坡時期。黨中央下發《公民道德建設綱要》和司法部下發《關於加快建設律師誠信制度的通知》以來,各地律師協會和律師所着力完善委託代理制度、利益衝突審查制度、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反饋制度、責任賠償和保險制度等四項制度,建立健全律師各項作業的執業規則,系統構建誠信體系,已經收到成效。但是,良知是制度約束的基礎,在構建律師誠信體系時,必須堅持“兩手抓”,在建立制度規範的同時,把思想教育作為重要環節,加大律師誠信教育的力度。因為,誠信畢竟屬於道德範疇,而道德必須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習慣勢力來維繫。誠信制度對執業行為的強制規範作用是決定性的,但再好的規範也要靠具有誠信意識的絕大多數律師來自覺遵守,還要靠對律師整體誠信形象具有強烈事業心責任感的管理者來嚴格執行,這應當說是在誠信建設上法制與德治的結合。我們應以極大的決心和力度在全律師行業進行一次誠信啟蒙,促使誠信美德在中華律師界的復歸。當然,開展誠信教育,必須從律師行業的實際出發,由存在的實際問題確定教育課題,以律師的執業特點選擇教育形式方法,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認真借鑒外國同行的先進作法,使教育具有針對性、富有操作性、充滿思想性。

  5、建立律師誠信體系是關鍵舉措

  在律師業建立誠信體系以提高整個行業的職業道德水平,無疑是具體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快建設律師誠信制度的通知》的重要工作。律師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其專業性質和工作方式要求律師業是全社會誠信要求最高的行業之一。律師業誠信度下降,與律師業自身沒有建立起完善科學的誠信體系密切相關。作為我國較早開始進行行業管理並已取得一定經驗的律師行業,有條件在諸多行業中、在國外同行的經驗之上結合中國國情率先建立自己的行業誠信體系以及相應的評價系統。律師誠信體系是保障和提高律師業整體誠信度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機構的總稱。應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1、律師執業規範、道德規範。由這些規範指明律師執業的行業標準,由這些標準構成社會對律師誠信度的基本判斷。2、誠信級別評價系統。借鑒金融業信用等級審評辦法,所有律師事務所不論大小,律師不分年資高低,均以執業規範、職業道德規範為標準進行誠信級別的評審,關定期向社會公布。3、誠信記錄。結合誠信等級的評審,對所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均建立不可更改的誠信記錄,通過從無到有,由少至多的積累,誠信記錄將成為誠信等級的評判基礎,獎罰褒貶均依此為據。誠信記錄的建立,可以逐步使全體律師逐漸養成做一名誠實的、規矩的、自愛的和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的良好習慣。

  隨着法律服務市場的國際化和開放化,以及近年來律師隊伍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律師行業誠信建設日益凸現出它的重要性。我們必須理性分析律師行業誠信缺失的深層次原因,探尋提高律師行業誠信度的途徑和方法並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整改。斯如此,律師才能夠不僅成為正義與睿智之師,還將成為道德高尚之師,成為公民行為的楷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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