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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中學語文教育的法倫理學批判——兼論現代誠信觀念和傳統誠信觀念的分野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對我國中學語文教育的法倫理學批判——兼論現代誠信觀念和傳統誠信觀念的分野 標籤:小學語文 語文教學 語文教師 教育的智慧 教育的智慧從哪裡來

     作者 遼寧師範大學政法學院 梁劍兵 副教授

  內容摘要:本文首先從2001年高考滿分作文的內容中所體現的考生的誠信觀念出發,分析指出了在改革開放時期的中學生對傳統誠信觀念的困惑和矛盾。進而對中國傳統誠信觀念和現代誠信觀念的區別作出了法倫理學層面上的分析,指出了中國傳統誠信觀是“單邊主義的、義務主義的、目的主義的和自我支配的誠信觀”而現代誠信觀則是“雙邊主義、權利主義、工具主義和對等制約的誠信觀”的本質差異。然後,作者以兩者差異為工具,具體考察和分析了在中學語文教科書中所存在的傳統觀念形態,並且同時考察和分析了在若干學生作文中所蘊涵的中國傳統誠信觀念以及這種觀念對法制社會中現代誠信觀念形成的消極影響和錯誤導向。最後,作者提出了以下建議:消除“語文與倫理和法制教育無關”的觀念,樹立語文教育也應擔當起對學生進行現代倫理和法制教育責任的觀念;中學教科書的編輯者應該具有強烈的現代文明觀念和法制觀念;教科書具體篇目的選定應該開放和透明,應該徵求法學界和經濟學界以及其他相關學科學者的意見;中學語文教科書編選文章的內容在理論依據上應該和大學教科書的基本理論保持一致。

  關鍵詞:傳統誠信觀念 現代誠信觀念 倫理和法制教育 語文教育改革

  一、 從2001年高考作文看到的問題

  2001年高考作文的話題是“論誠信”。應該說,該命題不僅具有鮮明的社會現實性,更具有法學研討的價值(例如我國民法就將“誠實信用原則”列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帝王規則”),它與“以德治國”理論和朱總理在那年的兩會期間提出的“整頓市場秩序”口號以及法律學者們憂心仲仲的“社會誠信缺失危機”等社會現象,無不有默契的聯繫。誠如命題人王偉明專家所言“出這個題目,就是要積極引導青少年注重品德、注重誠信,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儘力。”①但是從考生五花八門的作文標題、立意和體例中,法倫理學看到了考生對“誠信”在內涵理解上的陳腐和蒼白,更感覺到了考生那種“自己都不相信自己”的心態。我們僅以學生作文的標題就可以看出學生在觀念上的困惑感和失敗感:《留些誠信給自己取暖》和《守住心靈的契約》表明了學生在其思想的深處認為:誠信只可以用來孤芳自賞而不可以用之於現實的社會關係,同時也傳遞出一種典型的陳腐觀念“誠信是一個人自己的事,與別人沒有關係”。《誠信出走》則表明了學生思想意識中對“誠信迫切要求逃離和出走”的無奈與無助。《拍賣誠信》顯示出學生潛意識中對誠信的膩煩和拋棄……幾乎所有的考生都難以逃脫的傳統誠信觀念的枷鎖和窠臼,這不能不說是中學語文教育的某種失敗。

  人的思想觀念,自中學播種,自大學分櫱灌漿,至中年成熟收穫。中學時期是人的思想在躁動中探詢出路的時期,迫切需要在倫理上正確的指路。語文教科書所選文章均代表當代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所以語文教育對學生樹立倫理觀念的影響極大。但是,我們從2001年高考作文最優秀的滿分答卷中,卻只看到在學生思想深處存在的中國傳統誠信觀念的陰影和自我欺騙,而看不到現代誠信觀念的明亮和希望,我們不能不為此而進行一番探討。

  二、 中國傳統誠信觀念和現代誠信觀念的分野

  對於誠信的基本含義,中國傳統誠信觀念和現代誠信觀念並無大的爭論,但是,在對於誠信的底蘊、作用、維護機制等方面,中國傳統誠信觀念和現代誠信觀念卻大不相同。

  (一)從誠信觀念的起源來看,中國傳統誠信觀念主要起源於社會主體孤立的道德內省和意識上的自我約束。而現代誠信觀念則是西方的舶來品。西方民法學以為,誠信觀念主要起源於商品交換和貿易中所產生的彼此恪守契約的客觀要求。前者認為誠信與否是一個人自己的事,與他人無關;後者則認為誠信是社會經濟關係雙方的事,與個人孤立的道德內省無關。另外,在古代和現代的中國主流的意識形態中,誠信從來都是一種單邊的義務而不是一種雙邊義務,誠信是家長對孩子的要求,誠信是老師為學生設置的行為規範,誠信是國民對國家應該履行的義務……惟獨沒有人考慮到這樣的問題:家長、老師和國家如果對孩子、學生和國民失信的時候,孩子、學生和國民可以通過何種方法來索取家長、老師和國家應該“交付”給自己的“誠信”?!這種起源上的不同,決定了中國傳統誠信觀念和現代誠信觀念在底蘊上的“單邊主義誠信觀”和“雙邊主義誠信觀”的本質差異。現代中國社會,誠信作為一種社會交往的重要資源,其基本底蘊和精華不僅僅應該是“雙邊主義”的,更應該是建立在法制意義上的。為了維護雙邊主義的誠信,我們只能將法製作為超越於道德內省和輿論評判的“第三種力量”。

  (二)從影響誠信觀念發育和成長的人性論觀念看,中國傳統的人性論認為,人雖然有自利之本性,但是這種本性是醜惡的和應該自我抑制的,而誠信恰好就是抑制自利的利器,因為在實際上,誠信的原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維護,當然也意味着對自利的限制。所以,中國人傳統觀念中的誠信,也只能是一種自我剋制的“義務主義誠信觀”。在這種觀念下,誠信是一種負擔!而西方的主流人性論則認為,人的自利本性是固有的和正當的理性,不但不應該被認為是醜惡的,而且也是不可能被抑制的,而誠信恰好應該是實現自利人性的利器,蓋因為自利的實現來自於對方主體誠信的行為,反之亦然。所以,現代法制意識觀念下的誠信觀只能是一種維護人際互利的“權利主義誠信觀”。在這種觀念下,誠信是一種快樂!

  (三)從維護誠信建立和鞏固的機制來看,中國傳統的“德治”論認為:誠信的建立和鞏固,依靠社會主體內心的道德良心對外在行為的理智支配。如果某個具體的社會主體出於自利的人性而無法按照誠信的原則支配外在的行為,則應該通過“公眾輿論場”的譴責使該主體精神痛苦,或者通過社會或者法律的制裁使其損失利益,從而進一步加強道德良心的自我修養以便在“下一次”能夠實現對外在行為的理智支配,這其實是一種“自我支配的誠信觀”。這種誠信觀實際上是靜態的和被動的。而現代的“法治”論則認為,誠信的建立和鞏固,依靠法律和其他社會制度對社會主體的利導以及利益對立雙方的互相監督而實現,如果某個具體的社會主體出於自利的本性而無法按照誠信的原則支配外在的行為,損害了對方的利益,則被損害方可以依託法律制度在兩個方面獲得救濟:第一方面,被損害方完全有權利採取“不誠信”的手段進行報復和反擊,例如可以以“債務抵消”的手段拒絕清償還本來應當清償給致害方的債務等,而這種對被損害方所實施的反擊行為即使採用了“欺詐”的手段也不能被認為是違法的或者無效的,或者被認為是反倫理的,因為它在目的上具有正義性。第二方面,如果被損害方無力自行對致害方實施報復和反擊,還可以請求國家法律上的“暴力”支援,損害致害人的利益以“獎勵”被損害方,例如,雖然奸詐商人違背誠信原則損害了被損害人的一份財產,卻可以將奸詐商人的兩份財產強制交付給被損害者,以便獎勵合乎誠信原則要求的行為。這樣的誠信觀,實際上是一種“對等制約的誠信觀”。這種誠信觀在本質上不僅僅是動態的和主動的,甚至還可以是“先下手為強”的,也就是說,社會主體在法律上是可以先採取“不誠信”的行動,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可能的危害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就有“不安抗辯權”制度的規定,按照這種制度,如果某商人在簽訂“先付款后交貨”的合同后,發現交貨方有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可能性時,便有拒絕先行支付貨款的權利。此種做法,按中國傳統誠信觀念來看,某商人是不誠信的,但是按照現代誠信觀念來看,這恰好是一種“主動的誠信”。

  (四)中國傳統誠信觀念和現代誠信觀念最根本的分野是對誠信作用的不同認識。在中國傳統誠信觀念中,誠信是一種目的而不是一種手段。在古老的道德信條和關於誠信的故事中,誠信都是一種“至高無上的孤立”,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告誡人們在行為選擇上應該是“為誠信而誠信”的,卻很少去思考和論述這樣一個問題:“人為什麼要誠信?”更加極端的是,傳統的道德信條甚至要求人們將人的生命作為手段以實現誠信,例如所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更有“尾生與女子期於梁下,女子不來,水至不去,抱梁而死”的誠信故事被千古稱頌,倒很少有人去思辨“生命和誠信何為目的何為手段?”受這種觀念影響的一個現實事例是:中國的家長和老師只會呆板的教導子女和學生“人必須誠實!”卻不會也無法教育子女和學生“人為什麼應該誠實?”乃至於學生髮出了這樣的詰問“八路軍交通員對日本鬼子撒謊對不對?”所以,中國傳統的誠信觀實際上是一種“目的主義的誠信觀”。而現代誠信觀念則將誠信和信用連接起來,主要把誠信看作是實現某種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例如“信守契約”的目的是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商品交換,政治家“言而有信”是為了維持他的統治等等,這實際上是一種“工具主義的誠信觀”。鑒於目的和手段屬於哲學的範疇,所以就哲學和倫理的關係而言,對目的是應該進行道德評判的,而對工具和手段,則無須加以道德評判,因此,現代的誠信觀念,較少道德色彩而多具實用價值考量,這也是時代進步和發展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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