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 么 見 上 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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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鄧利強律師
“願意帶着花岡岩腦袋去見上帝的人”在極左年代是要吃苦頭的,因為那個年代不允許有人異於他人,對於那些堅持已見的人,大家會來“幫教”,直到這個人被同化。現在社會進步了,只要一個人不反對憲法、不企圖顛覆國家,想帶着什麼樣的“腦袋”(思想)去見上帝都是允許的。
自主原則歸功於社會的發展,對於自己的事情在不危害他人的情況下,社會有義務尊重他本人的選擇,因為自然法學派認為本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諸如買菜喝酒之類的事情,買什麼喝什麼不僅要看我喜歡什麼,還要看我口袋裡有沒有錢等多種因素。買菜喝酒這類事情不涉及他人是自己說了算的事,大家都不會有什麼疑問,病人到醫院看病這類可能是人命關天的大事,誰說了算呢?是病人本人還是有專業知識的醫生呢?在醫生既往的執業理念中這個問題根本不是問題,我們醫生往往認為:醫生擁有專業知識,有病的患者到醫院求醫當然應當聽醫生的,醫生說了算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在這種理念下,我們醫生手腳都是放開的,在手術中面對該切除的組織、器官,醫生從來都沒有含糊過。早些年切了也就切了,但近年來,對於該不該切以及什麼時間切的問題,病人似乎有了更多的看法,甚至有的病人為該不該切還把醫生告上了法庭,我們的醫生迷惑了:現在的醫生怎麼這麼難當?
癥結在哪裡呢?除了大的執業環境應當改善外,廣大醫師的執業理念恐怕也應該改一改了,因為尊重病人的自主權成為一個大的趨勢,不僅我國,外國的醫生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幾年前英國有這麼一個案例:C患者(為保護病人的名譽暫隱其名)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居住在布羅德幕精神病院達30年,後來大夫發現,患者的腳出現壞疽,如果不進行切除致死的可能性會達到85%,在這“千鈞一髮”的生死關頭,患者C拒絕進行手術,聲稱他生來就有四肢,也要四肢健全的離開人世,並堅信上帝不會希望他接受截肢手術。但是他確實意識到如果不截肢就有可能死亡。
也就是說這位病人願意帶着壞疽的、但是是完整的四肢去見上帝,各位看官,行嗎
C先生的決定也確實給大西洋彼岸的醫生們出了一個難題,經反覆溝通無果,醫院決定狀告病人向法院申請手術“通行證”(截肢令狀),讓無所不能的法律去決定C先生應該截肢而不是帶着完整的四肢去見上帝。
在給出英國大法官的決定之前,我想聽聽各位中國醫生的看法。
一位醫生說:病人不治我有什麼辦法,用得着去法院嗎?
另一位醫生說:大夫認為應截肢,找他的家屬來談一下,他有(精神)病,不用和他商量。
讓我們看一下金髮碧眼的英國大法官索普(Thorpe)是如何判決的吧!
英國的法官說了,醫生應當尊重患者的人格權和自主權,“每一個心智健全的人皆有權決定其身體應如何處置(卡多佐語)”,雖然C先生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但我們應假定其具備決定的能力,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定這一點,所以C先生的拒絕是有效的。據此,法院發出了禁止令——禁止醫生在沒有取得病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患者C截肢!
也就是說,法院選擇了尊重病人意志這一價值取向。各位看官,您是不是感覺有些意外呢
感到意外就對了,因為我們的大夫常常要求病人服從治療而忽略了病人的自主性,尤其是當病人做出的決定與常人不同時,更易被大夫否決,因為我們的大夫總是認為自己都是從病人的利益出發,自己有專業知識,大夫的觀點才是正確的決定!
WTO了,我們的遊戲規則應當是與時俱進並與世界同步的,我們大夫既往的觀念一方面已經受到來自病人的質疑,另一方面與世界也不接軌,我們應當知道四海之外的大夫的遊戲規則,只有統一了規則大家才能玩到一起。尊重病人自主權應當成為我們廣大醫生的執業理念,知道了這一遊戲規則,我們還要在工作中運用它,否則我們是要落後的,是要做被告的。
最後我想說的是:請尊重患者的自主權(知情同意權),如果有人想像C先生那樣帶着完整的四肢去見土帝,我們就讓他那樣去見上帝吧!是病人而不是大夫對治療有最終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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