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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附屬設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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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及附屬設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單位:**縣征地拆遷事務所  (以下簡稱甲方)

  被拆遷人:   (以下簡稱乙方)

  因G319線桃花源景區公路改線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根據征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就房屋搬遷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乙方在  鎮(辦事處)  村  組拆遷範圍內有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實物情況詳見《房屋調查原始調查表》、《補償清交單》。實物量嚴格按照甲、乙雙方共同核准的調查數值為準,不得變更;在擬徵收土地告知后乙方搶建、搶裝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不予補償。

  二、補償金額。按照現行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執行,具體補償金額為:1.房屋補償費為    元;2.住宅房屋裝飾裝修、設施為    元;3、室外設施為  元;4、其他(搬家費、過度費、重建誤工費)為   元;5、超面積安補費為  元。以上補償費共計  元。

  三、付款方式。自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置措施。乙方同意採取以下第  項安置辦法進行安置:

  (一)重建安置。由當地村、組協助乙方做好異地重建宅基地選址,用地手續報批,重建宅基地通電、通路、場地平整等工作,使其具備基本的重建條件(重建安置費用乙方均不承擔)。

  (二)貨幣安置。乙方自願放棄重建安置,今後不再重建房屋,而選擇實行一次性貨幣安置,給予  元節約用地獎和  元

  住房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安置后再申請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

  五、獎勵辦法。為鼓勵提前搬家,201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內交出房屋、騰出土地的給予交房騰地獎。獎勵標準為:2013年7月5日至7月 日內搬家騰地的給予獎勵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 日內搬家騰地的給予獎勵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25日內搬家騰地的給予獎勵   元。2013年7月25日24:00后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六、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搬家騰地。乙方被搬遷房屋及附屬設施所有權即歸國家所有,甲方有權進行處置,乙方如需利用被搬遷房屋及附屬設施材料的,甲方可贈予乙方。乙方拒不領取補償費用、拒不搬遷騰地的,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騰地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為確保拆遷過程中人員、財產安全,由甲方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導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鑒證方:

  (簽章)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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