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災扶貧搬遷規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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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避災扶貧搬遷規範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避災扶貧搬遷規範管理,推進全市避災扶貧搬遷工作規範化,全面提升避災扶貧搬遷工作水平,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陝南地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實施辦法(暫行)》、《陝南地區移民搬遷安置建房資金籌措方案和陝南移民搬遷工程有限公司運行機制的通知》和《進一步做好陝南陝北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立足市情實際,結合相關工作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從落實生命至上、避災優先的安全工程,改善生存條件、加快脫貧致富的扶貧工程,保護自然環境、推進和諧發展的生態工程,實現住有所居、提升生活質量的安居工程,促進人口聚集、推進城鎮化的先導工程的戰略高度,不斷深化對避災扶貧搬遷工作的認識,科學定位,統籌安排,高點規劃,推動避災扶貧搬遷工作向 “建設管理項目化、搬遷群眾主體化、搬遷規劃體系化、建設主體市場化、購房關係合同化、質量監管全程化”轉變,全面提升避災扶貧搬遷工作質量和水平。
第三條 做好避災扶貧搬遷工作,要堅持四條原則:1.堅持把避災扶貧搬遷工程作為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有力抓手,注重與統籌城鄉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一體的人口布局、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的有機銜接,為實現搬遷得出、穩得住、能就業、快致富目標奠定堅實基礎,助推農業人口就近就地城鎮化。
2.堅持集中安置為主,政府主導,縣級統籌,科學規劃,企業運作;實行市縣統籌謀划,一盤棋部署,一體化布局,分年度實施。
3.堅持安全至上、節約集約、適度規模、抓大縮小、基礎配套、長治久安,統籌市域、縣域搬遷布局規劃,鼓勵搬遷對象進城入鎮住社區,推進跨區域安置。
4.堅持因戶施策,工作到人,實行以戶定建、以戶定業、以戶定扶,確保搬遷群眾住的稱心、服務跟進、增收有門。第四條 避災扶貧搬遷要緊緊圍繞提速度、強管理、重配套等重點,抓住關鍵環節,着力抓好落實。
1.提速度,即着力加快避災扶貧搬遷工程進度,提高工作效率。(1)工作布局提前,工作進度提速。每年第三季度即下達下年度工作計劃,當年集中安置房年初實現全面開工,年底實現主體竣工。上年度安置房在年中要達到入住條件,年底入住率達80%,確保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2)對象確定、規劃布局、項目配套早落實、早銜接。要對搬遷對象全面進行分類、摸底,對象一定三年,做到有的放矢。布點堅持進城入鎮和單元式安置為先,抓大縮小,提升水平。配套項目要超前安排,提前上報,先行先建。(3)規劃設計、建設用地、配套資金提前落實。每年下半年開始做好第二年安置房和配套建設的前期工作,確保工作進度。(4)及時加強巡查、督導和評比工作,隨時發現並整改存在的問題,對搬遷安置指標實行動態管理,按工作進度適當調劑。
2.強管理,即全面實施避災扶貧搬遷規範管理,落實資金配套政策,提升工作水平。(1)對象要定準。搬遷對象類型要明確,標準要統一,嚴格審定程序,堅持避災戶、危居戶、特困戶三優先。(2)規劃要審定。要嚴格按照省市要求,加強對集中安置社區布局規劃和社區建設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查備案,確保規劃科學合理。(3)管理要嚴格。要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堅持基礎先行、設施配套,全程精細化管理,加快進度,嚴控工程造價,最大限度的保障搬遷群眾權益。(4)資金要落實。市縣要認真落實配套資金,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堅持標準,兌現到戶,資金到項目、補助到對象。強化資金監管,確保使用安全。(5)用地要規範。落實避災扶貧搬遷用地專項指標,規範管理程序,堅持省市標準,嚴格限制超面積用地和超標準建房,最大程度地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3.重配套,即強化避災扶貧搬遷安置社區管理和服務,全面做好搬遷群眾產業就業創業工作,實現增收致富目標。(1)社區管理:實行人和房與地和林的異地管理辦法,依法科學、有效管理。按照居住地政府的公共服務、群眾的自治組織、市場化的物業管理、可持續的維護運行的思路,積極探索政府、市場、業主分工合理、相互銜接的社會化、市場化管理模式。原住地土地、林地和水塘等承包、收益權益不變,一切財產權益均受到依法保護。(2)集中力量落實搬遷戶增收致富的“一區一策,一戶一法”措施。將社區與園區 、產業與創業、培訓與就業有機結合起來,逐社區、逐戶制定增收計劃,倒逼產業發展。要明確每個移民安置社區、每戶搬遷群眾集約土地發展產業、集中培訓促進就業、集成政策促進創業的具體措施,加快增收脫貧步伐。各縣區要全面落實龍頭企業培育與到戶的增收計劃,落實幫扶責任,促進搬遷群眾增收致富。(3)建立健全減負增收制度。要進一步減輕搬遷群眾負擔,制定優惠扶持政策,加大信息、技術服務力度,提供就業創業服務,進一步加大金融扶貧力度,為搬遷群眾就業創業提供資金扶持。
第二章 對象認定
第五條 搬遷對象類型。凡符合地質災害、洪澇災害、扶貧、生態或工程移民(符合搬遷條件)五種類型之一的農村群眾,即可確定為避災扶貧搬遷對象。搬遷對象依照類型分別由縣區發改、國土、水利、扶貧和民政等主管部門審定。
第六條 時間界定。凡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建或購買新房,且實際搬遷入住的才能確認為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對象。從2011 至2020 年,同一搬遷對象只能享受一次搬遷安置補助政策。
第七條 審核程序。按照本人申請--村張榜公示、向群眾反饋確認後上報--鎮政府初審、張榜公示向村組反饋后匯總上報--縣區張榜公示、向下反饋實施的“三上三下、三級公示、三榜定案”審批程序,張榜公示期為7 天,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避災戶、危居貧困戶、特困戶是搬遷安置的重點對象,要按照“避災戶優先、危困戶傾斜、特困戶交鑰匙”的要求,區分輕重緩急,確定搬遷方式和搬遷時序,實施有序的梯次搬遷。對避災戶要優先實施搬遷。危居貧困戶搬遷要採取政策傾斜、幹部包抓等辦法加大支持,加快搬遷。特困戶主要採取“交鑰匙工程”,即由政府負責建設50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供特困戶無償居住,周轉使用,產權歸公。對五保和孤寡老人等特困戶還可以通過入住敬老院(敬老院安置不能超過當年特困戶安置總任務數的40%)、調劑閑置房、能人托養等方式進行妥善安置。避災戶、危居戶和特困戶安置戶數每年不低於總搬遷任務的30%、20%和10%。
第九條 鼓勵搬遷群眾進城入鎮,跨縣區、跨鎮辦、跨村組集中安置。對跨縣區進入集中安置社區的,遷出縣區只負責對象資格審查認定,完善相關資料,其他工作由遷入地負責,搬遷任務計入遷入地。跨縣區搬遷一律由農戶向遷入地申請,由遷入地匯總後報市搬遷辦通知遷出地進行資格審查和資料完善,由市搬遷辦將相關資料、手續轉入遷入地。對沒有進入集中安置社區的,由遷出縣區按遷出市外政策兌付。
第十條 分散安置必須是經過統一規劃,完成地災、洪災評估等前置審批手續,選擇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較好的區域,重點用於進城入鎮、特困戶安置以及中心村莊整治和傳統村莊的保護,以多戶聯建為主,杜絕新的單庄獨戶,避免複製傳統農村,堵塞各項管理漏洞。每年分散安置戶數不超過總搬遷任務的15%。
第十一條 搬遷對象分戶以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為準。對2011 年以後符合分戶條件且在公安部門辦理分戶戶籍的搬遷對象,可以按新戶籍享受搬遷安置政策。
第十二條 對幹部、職工或城鎮人員家屬(父母、配偶、子女)是農村戶口且符合搬遷類型的,可以享受搬遷安置政策。
第十三條 堅持實行以戶定建,搬遷群眾全程參與,增強搬遷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強化搬遷安置對象的主體地位,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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