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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台港澳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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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版權局關於下發對台港澳版權貿易示範《出版合同》的通知

  (1990年8月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處),新聞出版局:

  目前,在對台港澳版權貿易活動中,版權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所簽訂的權利授讓合同存在着形式不統一,內容簡繁各異,主要條款不完備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但不能準確反映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不利於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且也給版權管理機關審核合同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此,我們結合對台港澳版權貿易的特點,本着簡便、實際、有效、易行的原則,擬制了適用於對台港澳版權貿易的示範出版合同,以供版權所有者、使用者簽訂合同時參考。

  附:

  出版合同

  甲方(權利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稱:

  作者姓名:

  甲乙雙方就出版上述作品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授予乙方在  地區獨家出版發行該作品之  版本的權利。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上述權利在合同有效期內授予第三方。

  第二條 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所述的權利,並保證上述權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權。如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權,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乙方保證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權、作品修改權和作品完整性權。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確有正當理由,需要對上述作品作適當修改或增刪序言、後記和評論等內容,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不是作者,由甲方代向作者徵得書面意見),並經甲方或作者審定。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權使用費的方式(任選其一):

  1.版稅:版定價  ×  %  ×印數

  第一版最低印數為  冊;每冊定價為

  2.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  版〔  元/每千字〕+〔基本稿酬  %/每千冊〕

  3.一次性付酬:

  第五條 :甲方應於合同生效之日起  月內,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  月內出版該作品之  版,並於出版后的  月內向甲方支付版權使用費。再版時,應在再版后  月內向甲方付清版權使用費。

  版權使用費以  結算。

  第六條 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事項,另一方可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雙方因協議的履行或解釋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雙方同意的  進行仲裁。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合同簽字(或 批准)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本合同以中文寫就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條 本合同簽字日期為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

  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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