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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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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監督註冊號: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稱

  編 制 人

  審 批 人

  日 期

  **市**區工程質量監督站監製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案

  一、方案編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導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現行工程建設質量標準、規範、規程、規定。

  2、審圖機構出具合格證明文件的施工圖紙。

  二、工程概況

  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本工程為 剪力牆結構(別墅為異型柱結構),別墅3層、高層建築為28/29層,基礎類型為 樁筏式基礎 ,總建築面積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層,面積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級,毛坯房。節能做法為內牆批4mm后保溫沙漿。本工程局部地下室為2層,基礎埋深較大,基礎面標高-8.8米,基坑開挖難度大,施工難度高,危險性大,高層建築最大29層,建築高度較高。

  三、各責任主體單位情況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審圖單位:

  四、監督工作內容(通用部分)

  為了規範質量監督工作程序,明確質量監督工作內容,提高質量監督工作效率,增加質量監督工作透明度,使質量監督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根據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配合執行。

  1 對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

  1.1 對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技術標準的情況。

  (2)抽查責任主體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3)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權限對違法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對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1.2 對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的主要內容

  1.2.1 對建設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施工前辦理質量監督註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開工報告)手續情況;

  (2)按規定委託監理情況;

  (3)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工作情況;

  (4)組織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原設計有重大修改、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報審情況;

  (6)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情況;

  (7)其它影響工程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2.2 對勘察、設計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情況;

  (2)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通知情況;

  (3)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

  (4)其它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2.3 對施工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施工單位資質、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的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分包單位資質與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

  (3)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審批及執行情況;

  (4)施工現場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配置情況;

  (5)工程技術標準及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實施情況;

  (6)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情況;

  (7)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

  (8)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情況;

  (9)其它影響工程施工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2.4 對監理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監理單位資質、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關鍵部位和工序的確定及措施)的編製審批內容的執行情況;

  (3)對材料、構配件、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情況;

  (4)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核查情況;

  (5)見證取樣制度的實施情況;

  (6)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情況;

  (7)質量問題通知單簽發及質量問題整改結果的複查情況;

  (8)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情況;

  (9)監理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10)其它影響工程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2.5 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下列行為進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類別、業務範圍承接任務;

  (2)檢測業務基本管理制度情況;

  (3)檢測內容和方法的規範性程度;

  (4)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檢測結果是否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質監站;

  (6)其它影響檢測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1.3 對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的程序及要求

  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后,監理(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資料》所列內容,收集整理並對照檢查,做好記錄。質監人員第一次進入現場進行質量監督檢查時,應對上述資料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資料監督檢查記錄》。

  質量監督過程中,質監人員根據工程進展和責任主體變化情況,適時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填寫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中。

  質監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當發現責任主體有違法違規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或有關技術標準等行為時,其監督工作程序為:

  (1)項目監督負責人應簽發《建設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或及時報告質監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等,責令整改;

  (2)按有關規定填寫《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不良記錄監督登記表》;

  (3)按規定程序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按委託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4)督促責任單位上報《建設工程質量整改完成報告》,對需要局部停工(暫停)的工程,要求責任單位填寫《建設工程復工申請報告》,質監人員根據整改情況提出意見,由質監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

  2 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

  2.1 對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並對關鍵部位實施監督;

  (2)重點檢查結構質量、環境質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點監督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

  (3)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4)抽查結構混凝土及承重砌體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

  (5)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由監督人員根據結構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現場質量情況進行隨機抽檢。

  2.2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主要方式

  質量監督人員一般採取定點(監督控制點)檢查、隨機抽查和監督巡查相結合的方式,並輔以必要的檢測手段,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2.3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具體內容

  2.3.1 資料抽查

  重點抽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關於保證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術資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檢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2.3.2 監督控制點檢查

  對下列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質量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設置為質量監督控制點。(□為可選擇性,打"√"表示選中,並註明具體部位。)當工程施工到質量監督控制點時,施工單位必須通知質監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1)樁基和地基基礎驗收;

  □(2)重要結構隱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隱蔽前;

  □(3)主體結構驗收;

  □(4)建築節能工程;

  □(5)竣工驗收;

  □(6)

  □(7)

  2.3.3 房屋建築工程隨機抽查的重點內容(見專業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隨機抽查的重點內容(見專業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監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樁基子分部、主體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礎分部工程。

  對於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監理(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前3天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工程資料核查意見及參加驗收人員名單書面通知我站。

  質監人員應對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條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並將監督驗收情況填寫到樁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中。如發現有違法違規和違反強制性標準條文的,質監人員應責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驗收。

  2.3.6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

  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4小時內(重大質量事故應在1小時內)向我站及有關部門報告,並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報表》;項目監督負責人應及時辦理並報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及方案的實施和處理完成後的驗收進行監督,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後填寫《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監督記錄》;構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按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3.7 工程監督抽測

  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監督人員應採用科學的檢測儀器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抽樣檢測(簡稱監督抽測)。抽測的重點是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結構安全的原材料、構配件(詳見專業部分)。

  抽測一般採取隨機的方式進行,並結合監督檢查發現的質量隱患和缺陷進行重點抽測,抽測數量按有關規定執行。檢測過程中,有關責任主體應做好相應的準備和配合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檢測后,質量監督人員應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記錄》,監督抽測結果將列入質量監督報告。

  2.3.8 監督抽檢

  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當發現責任主體有影響工程質量的違規行為、工程質量存在明顯問題或缺陷、監督抽測結果不合格或對工程質量有懷疑時,質量監督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檢通知單》,責令工程建設責任方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抽檢。監督抽檢的部位、數量,由質監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和按有關規定確定。監督抽檢結果不合格的,應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有關規定對工程採取擴大檢測、設計認可或加固處理等方法進行處理。

  2.4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程序及要求

  (1)實體質量監督中,監督人員應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

  (2)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工程實體質量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任單位,項目監督負責人應簽發《建設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或及時報告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局部停工(暫停)通知書》,責令整改;

  (3)督促有關單位上報《建設工程質量整改完成報告》,對需要局部停工(暫停)的工程,要求有關單位填寫《建設工程復工申請報告》,質監人員根據整改情況提出意見,由質監站領導簽發《建設工程復工通知書》。

  3 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監督

  3.1 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的主要內容

  3.1.1 對工程竣工驗收文件進行審查

  (1)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報告。包括結構安全、室內環境質量和使用功能抽樣檢測資料等合格證明文件、以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報告等;

  (2)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3)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建築節能工程專項驗收記錄表;

  (5)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3.1.2 對驗收組成員組成及竣工驗收方案進行監督

  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它有關方面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並在驗收前7個工作日將《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送達我站,接受監督檢查。

  3.1.3 對觀感質量進行檢查。

  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監督人員應對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標準的執行情況及評**果進行監督,如發現有違法違規和違反強制性標準條文的,監督人員應責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驗收。

  3.2 填寫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的主要內容:

  (1)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評價;

  (2)對觀感質量檢查驗收的評價;

  (3)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及程序的評價;

  (4)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評價。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我站提交《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4 監督人員

  該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由   、   負責實施。聯繫電話: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專項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須攜有關資料來我站辦理登記手續。

  2、工程監督檢查中,請參建各方配合我站開展工作。歡迎對我站監督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電話 8222347  。

  項目監督負責人:   審批人:

  **市**區工程質量監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註:1、對於複雜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對監督工作作進一步明確的,可制定詳細方案做為本方案的補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質監、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各1份。

  二、專業部分

  2.3.3 房屋建築工程隨機抽查的重點內容

  2.3.3.1 對地基基礎工程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樁基、地基處理的施工質量及檢測報告、驗收記錄、驗槽記錄;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質量;

  (3)地基基礎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情況。

  2.3.3.2 對主體結構工程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抽查:

  (1)鋼結構、混凝土結構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質量及隱蔽驗收;

  (2)混凝土、鋼筋及砌體等工程關鍵部位、必要時進行現場監督檢測;

  (3)主體結構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資料。

  2.3.3.3 對有關裝飾裝修、安裝工程的下列內容進行抽查:

  (1)幕牆工程、外牆粘(掛)飾面工程、大型燈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點部位施工質量的監督抽查;

  (2)安裝工程使用功能的檢測及試運行記錄;

  (3)工程的觀感質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資料。

  2.3.3.4 對有關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下列部分內容進行抽查:

  (1)有環保要求材料的檢測資料;

  (2)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

  (3)絕緣電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電阻的檢測資料、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測試;

  (4)屋面、外牆和廁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及衛生器具防滲漏試驗的記錄、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抽查;

  (5)外牆外保溫;

  (6)各種承壓管道系統水壓試驗的檢測資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7.1 房屋建築工程抽測的項目可包括:

  1、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

  2、受力鋼筋數量、位置及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3、現澆樓板厚度;

  4、砌體結構承重牆柱的砌築砂漿強度;

  5、安裝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項目;

  6、鋼結構的重要連接部位;

  7、其他需檢測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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