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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策劃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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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策劃書範文 標籤:電子工程師

  工程項目策劃書範文(一)

  第一條為了規範教育系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的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國家教委第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是指教育部門和單位以國有資產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和修繕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是指項目投資經濟活動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前,教育系統審計機構對與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加強管理,保障建設、修繕投資合法、合理使用,正確評價投資效益,提高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管理水平。

  第五條審計機構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基建及大型維修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十合法,投資是否納入國家或單位的年度投資計劃;

  (二)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投資來源是否合法,當年資金是否落實;

  (三)基建規模和設計標準是否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相符,有無超規模、超標準問題;

  (四)工程招標、承包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所訂合同或協議書中的責權利,質量、工期,取費等級、撥付款辦法,獎罰、保修及時效等內容是否全面、合規;

  (五)與設計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規,收費是否合理。

  第六條審計機構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征地拆遷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道路、通水、通電等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

  (二)調整概算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編製辦法、定額和標準,是否經過審批;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標準等問題;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與所需投資計算是否正確、合規;

  (八)項目結餘資金情況,包括銀行存款、現金、其他貨幣資金是否真實、準確;庫存物資實際存量是否真實,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

  (九)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實、合法;

  (十)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情況如何,包乾結余分配是否合規。

  第八條審計機構開展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應當配備必要的工程、經濟等專業人員,也可以採取聘用有關專業人員、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諮詢或者委託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等方式,所發生的費用由基建經費中按規定支付。

  第九條審計機構在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積極配合,並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報表和資料:

  (一)項目批准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歷次調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驗收報告;

  (三)承包合同或協議及結算資料,自行採購設備、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單及出入庫資料,重大設計變更資料;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起的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竣工決算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五)國家有關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法規和當地政府發布的工程預算定額及其配套的有關取費文件等。

  第十條審計機構在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按照《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準則》組織實施。對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和損害本部門、本單位權益的行為及其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系統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評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教育系統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工作,保障審計I作質量,根據國家教委第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所屬、所辦或占控股地位的企業、公司和各種經濟實體(以下簡稱企業)。教育系統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可依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評審,是指教育系統審計機構依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

  第四條 內控制度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介,明確審計的範圍、重點和方法,減少審計工作量和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同時促使被審計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從根本上減少和防止弊端產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貨幣資金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與核對銀行帳及支票、收據、印鑒的保管與使用等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

  (二)貨幣資金業務是否都由領導審批授權;

  (三)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和財務處理是否經過嚴格審核;

  (四)收、付款業務是否在原始憑證上簽字蓋章,並及時足額入帳,作到日清月結;

  (五)會計與出納是否定期核對日記帳與總帳,主管會計是否定期與銀行對帳、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調整未達帳項,稽核人員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監盤庫存現金,庫存現金的數額是否超過規定限額;

  (六)出納主管的現金和銀行單據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現金收付是否集中辦理並及時解交銀行;

  (七)是否周密地計劃預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數量和時間,以及用於短期投資的資金。

  第六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存貨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存貨的採購、驗收、保管、發貨、裝運、付款、盤存等職務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並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存貨的購入、發出是否經過授權和嚴格的審批手續;

  (三)存貨的辦理過程中是否經過採購計劃、銷售計劃、合同、入庫單、發貨單、領料單和帳簿記錄等方面的審核;

  (四)存貨的購銷是否與對方簽訂有效的經濟合同;

  (五)是否設置獨立的存貨驗收部門,所有採購的存貨是否根據合同進行嚴格的驗收,包括核點數量,檢測質量,出具驗收單等:

  (六)是否對存貨進行定期盤點與稽核,保證財會部門與倉庫的帳帳、帳實一致;

  (七)是否及時辦理貨款的結算與清理手續,對延期未付或遲收貨款的存貨是否查明原因並及時解決;

  (八)各項存貨的交易是否及時入帳。

  第七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應收款項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接受客戶訂單、調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銷貨通知、發運商品、結算開單、辦理銷售退回、折讓、收取貨款、會計記錄和核對帳目等職務是否分離,並明確各自的職責;

  (二)是否實行銷貨合同制,根據合同規定的名稱、數量、品種、規格和供應期發貨,並根據合同規定的收款方式和時間及時收回貨款;

  (三)採用賒銷方式售貨時,是否對購貨單位的信用進行了調查,對不符合賒銷標準的購貨單位是否採用現銷制;

  (四)是否根據銷貨訂單發貨,並以發貨單或送貨單作為產成品減少的原始憑證;

  (五)是否根據有關單據和發票及時辦理銷售貨款的入帳手續;

  (六)是否定期編製客戶欠款分析表,及時催繳貨款,按期收回併入帳;

  (七)應收帳款的壞帳註銷是否經有關部門審批;

  (八)應收票據的保管與經管現金或一般會計記錄是否分離,票據的承兌是否經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批准,違約票據的沖銷是否經主管人員批准。

  第八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固定資產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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