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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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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財計劃書(一)

  一、 投保年齡:

  出生滿28天——60周歲。

  二、 保險責任:

  1、護理保險金108%。

  2、疾病身故保險金108%。

  3、老年關愛保險金108%。

  4、意外身故保險金108%。

  三、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分為躉交,最低10000元。

  四、 保險金領取:

  滿五年可以一次性領取、可以轉存。也可以按月或按年部分領取。

  五、 產品特點:

  1、綠色通道+健康管理+超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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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管計劃

  保 費

  基礎

  項目

  贈送項目

  1萬-5萬

  健康通訊(4期)、健康短信

  健康諮詢熱線

  健康講座A

  5萬(不含)-10萬。

  預約服務卡、健康講座A。

  10萬(不含)-50萬。

  健康體檢A、健康評估(網上)、預約服務卡、健康講座B 50萬以上。

  健康體檢B、健康評估(網上)、預約服務卡、健康講座C、異地綠色通道服務。

  綠色通道:彰顯你的尊貴、呵護更貼心!

  每天都有人在拒絕保險,每天都有人在辦理!

  每天都有人在懷疑保險,每天都有人收益!

  人生最大的無奈是未能及早規劃已經創造的財富;人生最大的痛苦是壯志未酬卻失去了工作的能力;人生最大的悲哀是難得長壽卻沒有足夠的養老金;人生最大的遺憾是來不及留給家人足夠的生活費。為了我們能不被這些問題所困擾,為了減輕孩子以後的負擔,我們要儘早。

  合理地做好財務規劃。

  中國人民健康保險保險公司

  理財計劃書(二)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投保單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健康告知書、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範圍為出生滿30天至60周歲。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生存給付:

  (一)若被保險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起,本公司每2周年於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8%給付一次生存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首期生存保險金於本合同第2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給付。

  (二)若被保險人生存,自被保險人年滿61周歲后的首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起,本公司每5周年於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按投保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應繳納保險費總和的 18%給付一次祝壽金,直至被保險人生存至86周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首期祝壽金於被保險人年滿61周歲后的首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給付。

  二、身故保障:

  (一)被保險人在未滿18周歲時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無息返還其根據本合同約定已繳納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以後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數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的5倍與已領取的祝壽金之差;

  2、投保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已繳納保險費的108%與已領取的祝壽金之差。

  (三)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以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數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與已領取的祝壽金之差;

  2、投保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已繳納保險費的108%與已領取的祝壽金之差。

  (四)若按上述第(二)、(三)項的約定計算出的身故保險金數額小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數額,則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數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四條 紅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每年根據分紅保險的業務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

  若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的,則該紅利於每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分配給投保人。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

  二、被保險人醉酒、鬥毆、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內或本合同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身故;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濫用政府管製藥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八、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所患或出現的疾病(或其併發症)、癥狀、體征、生理缺陷、殘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復效時已知曉並書面認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發生上述第三項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若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若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后開始生效,本公司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險期間開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保險責任自本合同生效時開始。

  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被保險人終身,以保險單所載為準。

  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即時終止: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請時;

  (二)本合同因條款所列的其他情況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約定辦理復效;

  (三)被保險人身故;

  (四)本合同因條款所列的其他情況而終止。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為人民幣1,000元。

  二、若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身故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限額。

  三、本合同的保險費採用躉繳(一次性繳清)或限期年繳的方式,繳費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並於保險單中載明。

  第八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且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及其他責任免除的內容,並可以在合同訂立時或投保人申請恢複本合同效力時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的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時,可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受益方式為按均分或比例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已身故受益人或放棄受益權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

  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須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監護人同意。

  三、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險金和祝壽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遲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和紅利的申請與給付

  本合同的保險金和紅利按以下約定申請與給付:

  一、生存保險金和祝壽金:

  (一)生存保險金和祝壽金留存於本公司的生存給付累積賬戶,按本公司每年確定的生存給付累積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生存保險金、祝壽金受益人申請時或本合同終止時給付。生存保險金、祝壽金受益人可以通過本公司服務熱線或服務場所工作人員查詢生存給付累積利率。生存保險金、祝壽金受益人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或祝壽金每年僅限一次,且領取金額不能超過生存保險金、祝壽金在上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累積餘額。

  (二)申領生存保險金和祝壽金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由生存保險金、祝壽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最後一次繳費憑證;

  4、受益人法定身份證明;

  5、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

  申領身故保險金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最後一次繳費憑證;

  4、受益人法定身份證明;

  5、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二級以上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6、如為意外傷害所致,須提供公安等有權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8、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9、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若申請人與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死因有爭議,雙方均有權提請司法鑒定機構對被保險人進行死因鑒定,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三、紅利:

  (一)紅利留存在本公司的紅利賬戶,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投保人申請時或本合同終止時給付。在本合同終止前根據投保人申請給付紅利的,給付金額不超過累積到上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累積紅利。發生身故給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時,給付累積到上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累積紅利。

  (二)申領紅利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由投保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紅利給付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最後一次繳費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四、如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紅利的,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法定身份證明等資料。

  五、本公司收到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后,如無特別約定,在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六、本公司自收到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七、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保險金申領人應於知道前述情況后30日內全額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二條 保單質押貸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累積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經投保人書面申請,本公司審核同意后,可辦理保單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貸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本息后餘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與本金一併歸還。逾期未能償還的,當貸款本息、其他各項欠款本息之和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保單質押貸款須填寫保單質押貸款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並憑本合同保險單、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三條 減額繳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累積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后,將本合同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變更減額繳清保險后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的最低金額。

  減額繳清時,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后的餘額作為一次性繳清的保險費,以變更當時的合同條件,減少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十四條 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繳費日為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前一日。投保人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的,自繳費日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的,本合同自寬限期滿時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不參加紅利分配,已分配的紅利不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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