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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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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標籤:安全知識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煤礦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9〕32號)精神,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安委會要求,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工作,結合河南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緊緊圍繞“安全生產年”活動,以煤礦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全面提升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構建煤礦安全長效機制,實現“三個壓下來”目標,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全面排查煤礦企業安全隱患,切實解決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促進推廣先進適用技術,進一步淘汰落後生產工藝,提升煤礦安全裝備水平;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治理、政府監管監察責任,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三、主要治理內容

  各煤礦企業、各省轄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結合本企業、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治理行動具體方案,主要對以下隱患進行治理:

  (一)綜合方面。企業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安全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不完善;責任制不落實;安全投入沒有保障;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完善、沒針對性;事故責任的追究沒有做到“四不放過”等。

  (二)礦井開拓部署、採掘布置方面。礦井生產系統不完善可靠,生產布局不合理;採掘接替不正常,存在“剃頭下山開採”;放頂煤開採不符合有關規定;不堅持正規開採,存在以掘代采、多頭、多面作業現象;支護材料不符合要求等。

  (三)礦井通風防瓦斯方面。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完善可靠;採區沒實現分區通風,不按規定設置專用迴風巷;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達不到規定要求;存在無風、微風、不合理串聯通風作業現象;掘進工作面不按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應抽采瓦斯礦井不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達不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防突機構,配備防突人員;相鄰淺部礦井已發生突出,沒按突出礦井進行管理;不嚴格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不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不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瓦斯超限繼續作業;監控系統達不到要求;礦長、礦技術負責人不按規定審閱瓦斯日報;不嚴格執行瓦斯現場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等。

  (四)水害方面。礦井防、排水系統不完善;沒有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未查明井田內水文地質條件,不落實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積水防治措施;沒制定承壓水開採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範措施;沒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配備探水鑽、物探儀等探放水設備,並嚴格執行探放水措施;不及時安排、部署、落實雨季“三防”工作等。

  (五)火災方面。煤礦防滅火系統不完善,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礦井的開拓布置不符合有關規定,未採取綜合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的措施;井上、下不按規定設置消防材料庫、配備滅火器材;井下火區管理不符合規定等。

  (六)煤塵方面。礦井防塵供水系統不健全;沒按規定對煤塵的爆炸性進行鑒定;沒採取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洒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不按規定設置隔(抑)爆設施等。

  (七)機電運輸方面。礦井沒有按規定實現雙迴路供電;井下電氣設備失爆;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有效;仍在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等。

  (八)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方面。新建、改擴建及資源整合煤礦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通過開工、安全設施未經驗收通過擅自投產;施工單位不具有相應資質;不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存在邊施工邊生產現象。

  (九)用工、人員培訓方面。煤礦沒建立自己的職工隊伍,並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從業人員不經培訓下井作業;不嚴格執行入井人員驗身和出井人員清點制度等。

  (十)各地區和煤礦企業認為應當治理的其它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各煤礦企業、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將安全生產治理活動擺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機構,結合本單位、本地區實際和以往發現的突出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重點、目標、步驟、要求和保障措施,並認真落實。對重大隱患要登記建檔、公告公示,指定部門和人員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

  (二)問題排查要全面,隱患治理要徹底。煤礦企業是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行動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各級領導、從業人員的責任制,實行安全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對排查出的隱患按大小分級登記建檔,對隱患治理要按照定計劃、定措施、定資金、定進度、定責任人的“五定”原則進行整改。每月5日前對上月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上報。

  (三)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屬煤炭企業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對所轄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方案要進行審查和指導,定期聽取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開展情況彙報,要採取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對治理行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並跟蹤落實;每季度初10日前將本轄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開展情況上報省局。對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要分析原因,研究對策,開展集中整治。對煤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回頭看”, 推廣好的典型經驗做法,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四)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定期聽取各煤礦企業、各縣(市、區)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開展情況彙報,對治理行動進行指導,並把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同“三項監察”、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同安全生產許可結合起來。對監察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依法下達整改指令書。對監察發現和企業上報的重大隱患要分類建檔,指定專人跟蹤落實,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省局。對煤礦企業、各縣(市、區)開展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進行監察、評比,總結好的典型經驗做法。每季度初10日前將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開展情況上報省局。

  (五)省局每半年聽取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各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屬煤炭企業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開展情況彙報,對治理行動進行指導和協調。組織開展監察執法活動督促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開展。對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進行總結、評比,對治理行動開展不實的單位和部門進行通報、督促,對因治理行動不力而引發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確保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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