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大氣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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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大氣污染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實市政府實施“藍天工程”的工作部署和區委、區政府年初制定的環保工作目標,改善我區大氣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區政府決定對大氣污染企業和重點污染源進行專項治理,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市長、區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和河東市“藍天工程”實施方案為依據,以耐火材料、地板磚、內牆磚、水泥、石灰窯、石料開採加工等污染嚴重的企業為重點,全面治理大氣污染源,改善我區環境質量。
二、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
(一)防治工業污染
1.炒石膏粉廠、小生化廠、小板廠、小瓦盆窯、小澱粉、小造紙、小電鍍等土(小)企業,必須於2005年年底全部關停、拆除。今後發現一處拆除一處,嚴防死灰復燃。
2.全區34家耐火材料廠(名單見附表2),必須於2006年3月底前採用煤氣發生爐或梭式窯生產技術進行改造,實現達標排放。
3.城市規劃區內、新老206國道兩側、街道辦事處駐地周圍的燃煤企業(名單見附表3),必須實行煤改氣工程,地板磚行業的生產廢水和採用冷煤氣為燃料的企業,必須配套上馬廢水處理設施,不得直排造成對環境的二次污染。達標驗收時間為2006年6月底前。
4.2006年年底前關停取締所有交通幹線兩側可視範圍內的石灰窯(名單見附表4),逐步關停取締不在重點區域的石灰窯。
5.即日起環保部門不再審批新上石料開採項目。原有分佈於主要交通幹線兩側的石子廠必須立即停產並拆除設備。不在重點區域的石子廠要在2006年6月底前關停拆除。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並拆除設備。
6.大力推行新型迴轉窯生產技術,逐步淘汰落後的機立窯生產線。今後不得新建、擴建機立窯設備和直徑小於2.5米的小型迴轉窯,對現有年產量10萬噸以下水泥機立窯生產線逐步關停或轉產。
7.繼續鞏固小煉鐵、土煉焦兩小企業的關停成果,未完成拆除任務的街道辦事處年底前完成拆除任務,確保轄區內不發生反彈。
8.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對盛能電廠、華盛電廠脫硫裝置和大氣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工作(名單見附表5),確保2005年年底前各項污染指標均達標排放。
9.其他未被列入關停治理改造的大氣污染企業,必須在2006年10月底前採用清潔能源進行治理改造。
10.嚴格建設項目審批管理。一切對大氣環境質量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技改項目),必須經過環保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否則任何部門不得審批。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項目,環保部門有一票否決權。禁止在城區建成區及規劃區內建設鍊鋼、煉鐵、電石、水泥等粉塵污染嚴重的項目,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從2006年起,對占城區污染負荷80%以上的排污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
責任單位:區經貿局、環保分局、建設局、發展計劃局、監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監局、土地分局
(二)防治煤煙污染
1.發展和推行集中供熱,凡集中供熱管網所及範圍的生產和採暖單位,原有燃煤鍋爐一律拆除或封存。對要求加入集中供熱的用戶,供熱單位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對未納入熱網規劃區域的,要實行區域聯片工業採暖。
責任單位:區建設局、規劃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環保分局
2.城市建成區內,嚴禁新上蒸發量10噸/時以下民用燃煤鍋爐;所有工業燃煤窯爐和蒸發量1噸/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茶水爐、飲食服務大灶等燃煤裝置,2006年5月1日前全部取締淘汰。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的,要按隸屬關係,到有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對新上直接燃煤的商業性的飲食或浴池等經營性鍋爐、煤爐、大灶,任何部門不得批准或接受備案。
對木材加工企業的小鍋爐煙塵污染,採取建立工業園區、實施集中供熱、推廣綠色能源等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頓或關閉。2006年底前,所有木材加工企業燃煤鍋爐一律關停取締。
責任單位:區環保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工商分局
3.各煤炭經營單位,不得向城區範圍內供應含硫量大於1%、灰分大於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
責任單位:區環保分局、經貿局、工商分局
4.城市建成區內積極推廣使用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太陽能、電等清潔能源,2006年底前清潔能源使用率達到80%以上。
責任單位:區建設局、環保分局
(三)防治機動車污染
1.嚴格按照國家機動車產業政策,停止生產和銷售落後車型,加強出租車和公交車的管理,加快運營車輛更新。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政策和標準,做好機動車報廢工作。對超期服役、污染嚴重的機動車,實行強制淘汰。
2.推廣燃氣汽車技術,加快燃氣站建設,以公交車和出租車為重點,推廣使用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等清潔能源。2005年底使用雙燃料的公交車、出租車要達到30%,2006年底達到50%,2007年底達到90%。
責任單位:區交通分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
3.加大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力度,將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納入車輛年檢程序。辦理車輛年檢、轉入等手續時,應取得市環保部門核發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超標排放尾氣的車輛要安裝尾氣凈化裝置,尾氣超標的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通過年檢,不得上路。
加強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尾氣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路檢車輛不能低於當地現有車輛總數的5%。區環保部門要建立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監督管理動態數據庫,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全區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
限制摩托車發展,停止對二衝程摩托車掛牌。
責任單位: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
4.車用汽油必須符合《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指標》等要求,銷售單位要按規定添加燃油清凈劑。
責任單位: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環保分局
(四)防治揚塵、油煙污染
1.加強建築施工現場和物料堆放場的管理。建成區內所有建築施工現場,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揚塵措施,施工現場要進行硬化處理,建築施工垃圾要及時回收清運,物料堆放場四周要設置有效、整潔的防塵隔離圍擋。運輸散流物料的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防止運送過程中發生遺撒泄漏。
城區道路堅持洒水清掃,積極開展道路機掃,做到城市垃圾日產日清。
責任單位:區建設局、公路局
2.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防止裸露地面揚塵污染。2006年基本實現城區裸露地面綠化。城市綠化覆蓋率2005年達到30%,2006年達到35%,2007年達到40%以上。
責任單位:區建設局、林業局
3.防治飲食業油煙污染。現有飲食服務場所污染擾民或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2006年6月底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實現達標排放,2006年7月1日起,不能達標排放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新建飲食服務業油煙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禁止在城區內露天烹調、燒烤食品。
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環保分局
4.在人口密集的地區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河東區是臨沂市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是落實市政府“藍天工程”的重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治理大氣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艱巨性,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抓緊抓好這項工作。區政府成立大氣污染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專項治理的組織、監督、協調工作。各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制定措施,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及時解決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區大氣污染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積極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
(二)緊密配合,形成合力。環境保護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各責任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積極配合,分工負責,務求實效;要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做好管轄範圍內的督查落實工作。
(三)嚴格執法,嚴懲違法行為。環保部門是主要的環保執法監督部門,要不斷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建立集中突擊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單位)依法關停,對完成治理任務但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責令停產改造並予以處罰。對個別嚴重違法的污染企業,供電、技術監督、工商、公、檢、法等各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配合環保部門,進行嚴厲查處。
(四)搞好宣傳,加強輿論監督。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播媒體,大力宣傳環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環保法律法規及市、區有關污染防治的文件精神。區環保部門要定期向社會發布環境信息,公布環境污染治理進度及環境質量狀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充分調動全區廣大群眾參與環保工作的積極性,形成良好的公眾參與機制。對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務或雖完成治理任務但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單位),通過媒體對企業法人進行曝光,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制定優惠政策,保證資金投入。為提高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對治污取得明顯成效的企業在環保收費等方面依法給予減免。對企業和個體業主自行治理或關停拆除煙囪和小污染源並經驗收合格的予以通報表彰。按照“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要把治理資金落到實處。限期治理企業的治理資金由企業自籌,各企業必須保證污染治理資金投入,企業的自由資金要優先用於污染治理,在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務前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各金融部門對治污項目要優先給予支持。
(六)嚴格考核,務求實效。區政府將把專項治理任務作為環保考核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嚴格考核。對在治理過程中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對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務的單位,將按照有關的環保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對有關街道辦事處責任人按考核獎懲辦法嚴格兌現獎懲。
附:1、河東區大氣污染專項治理職責分工表
2、耐火材料企業名單
3、城市規劃區和新老206國道兩側企業名單
4、石灰窯限期拆除時間表
5、電廠治理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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