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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公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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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河務(管理)局,局直各單位,機關各部門:因我局所屬有關單位名稱變更,為進一步規範我局公文處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一、關於文件頭的印製1、省局根據此次變更后的名稱設計了文頭,字體為華康簡標宋體(同黃委文頭字體),各市河務(管理)局、局直各單位可以此為參照印製本單位上、下行文的文頭。2、請各市河務(管理)局指導要求好縣局的文頭更改工作。3、文頭印製標準嚴格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執行。二、關於發文字號1、根據變更后的名稱,對各單位發文字號規定如下:菏澤河務局發文字號為“菏黃X〔2004〕XX號”(其中X為機關部門代字,XX為發文順序號,下同);東平湖管理局發文字號為“東平湖X〔2004〕XX號”;聊城河務局發文字號為“聊黃X〔2004〕XX號”;濟南河務局發文字號為“濟黃X〔2004〕XX號”;德州河務局發文字號為“德黃X〔2004〕XX號”;淄博河務局發文字號為“淄黃X〔2004〕XX號”;濱州河務局發文字號為“濱黃X〔2004〕XX號”;河口管理局發文字號為“黃河口X〔2004〕XX號”;經管局發文字號為“魯黃經管〔2004〕XX號”;服務中心發文字號為“魯黃服〔2004〕XX號”;職工學校發文字號為“魯黃校〔2004〕XX號”;黃河醫院發文字號為“魯黃醫〔2004〕XX號”;信息中心發文字號為“魯黃信〔2004〕XX號”;供水局發文字號為“魯黃供水〔2004〕XX號”;儲備中心發文字號為“魯黃儲〔2004〕XX號”;培訓中心發文字號為“魯黃培〔2004〕XX號”;設計院發文字號為“魯黃設〔2004〕XX號”;工程局發文字號為“魯黃工〔2004〕XX號”;水泥廠發文字號為“魯黃廠〔2004〕XX號”。監理公司發文字號為“魯龍監〔2004〕XX號”。2、便函的發文字號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黃辦函〔2004〕1號”。3、傳真電報的發文字號在年份前加“電”字即可,如“菏黃電〔2004〕1號”4、各單位文件要使用規定的發文字號,不得自行變更或重新設立。5、各市河務(管理)局對所屬單位發文字號作統一的規定。三、關於發文概括語1、省局。“黃河水利委員會山東黃河河務局”簡稱“山東河務局”,系統內可簡稱“省局”。2、各市河務(管理)局。指菏澤、聊城、德州、濟南、淄博、濱州河務局,東平湖、河口管理局。3、局直各單位。指經管局、服務中心、職工學校、黃河醫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儲備中心、培訓中心、設計院、工程局、監理公司、水泥廠。4、各縣河務(管理)局。指各市河務(管理)局所屬的河務(管理)局。5、局屬各單位。指各市河務(管理)局及所屬縣河務(管理)局、閘管所,局直各單位。6、局屬有關單位。指局屬單位中部分單位。7、機關各部門。指省局機關各處(室)和直屬黨委、山東黃河工會。8、文件發送單位較少或直接發送某一單位的,可直接寫發送單位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全稱、簡稱以《山東黃河河務局機構名稱規範》規定的為準。自11月1日起使用。四、關於文件頭上網1、各市河務(管理)局對上網的文件進行規範,做到上網文件字體、字號等與紙質文件相同,並加上相應的紅頭,實現與紙質文件原樣的顯示效果。2、各市河務(管理)局負責督促、指導縣局文件上網的格式規範工作。3、詳細技術問題請與山東黃河信息中心聯繫,聯繫電話:(80)7018、(80)7019。五、關於規範使用單位名稱的問題各單位文件、信函、會場、標語等需要標識單位名稱時要使用規範化全稱或簡稱,字體使用規定的簡化字,不要出現繁體字,異體字,錯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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