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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業服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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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業服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 的通知 標籤:為人民服務 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各省轄市、各有關縣(市)財政局、中小企業服務局,省直有關部門,省屬企業:

  現將《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4]18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財政廳 ##省中小企業服務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4]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改委(計委)、經委(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廳、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行為,我們制定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是向我們反映。

  附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採取無償資助方式。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採取貸款貼息方式。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200萬元以內。無償資助的額度不超過企業自有資金的投入額度。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範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職工人數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複印件)。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評價意見。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複印件)。

  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條所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複印件)。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並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當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按照項目的重要性排列順序。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審核后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劃,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收到的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於項目建成后2個月內向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財政部將收回全部資金。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財政部將收回全部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並於年度終了1個月內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

  企業名稱:

  項目名稱:

  所在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  縣

  申請時間: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及審核意見表

  企業名稱:

  

  企業

  基本

  情況

  組織

  形式

  註冊

  地點

  

註冊

  時間

  註冊

  資本

  經營

  範圍

  主要

  產品

  職工

  人數

  利潤

  總額

  上繳

  稅金

  資產

  總額

  負債

  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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