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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全縣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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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全縣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暫行辦法 標籤: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約束,確保我縣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順利、健康開展。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縣委、縣政府批轉縣紀委、監察局《關於開展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必須堅持依法公開,真實公開,及時準確,注重實效,有利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基本要求是:

  (一)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有效遏制消極腐敗現象;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格依法管理;

  (三)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層、企業、群眾辦事;

  (四)進一步落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

  (五)以群眾滿意不滿意為衡量工作好壞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縣、鄉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或行政授權的縣直單位、基層站所,都必須推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範圍是:

  (一)縣政府本級(縣長、副縣長);

  (二)行政授權的縣直行政事業單位;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

  (四)具有行政權力或行政授權具有執法資格的基層站所。

  第五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機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依照本辦法推進本機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

  第二章行政權力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除涉及國家機密外,要求公開透明運行的所有行政權力,都要將相關法律政策依據、條件、辦事程序和辦理結果以規定方式公開,包括:

  1、行政許可權及非行政許可的審批權;

  2、行政處罰權;

  3、徵稅權;

  4、行政事業性收費權;

  5、人員錄用、調動、任免、獎懲等管理權;

  6、大宗物資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產權交易、各類財政性資金及其他公共性資金分配使用等重要方面權力的行使;

  7、其它依法實施的行政權力。

  第七條公開辦事人員姓名、職務、崗位職責。機關工作人員辦公桌上應統一放置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職務的標示牌,在工作時間統一佩戴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職務的胸牌、胸卡。行政執法人員的相片、姓名及執法證號(或代碼號)要上牆公開。

  第八條公開權力運行程序。對經縣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清理審核后所行使的所有行政權力,各單位要逐項登記,編製目錄和單項職責流程圖,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公開辦公辦事制度。各單位的行政職能、科室設置及分佈、辦公電話;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事依據、辦理條件、工作紀律、服務承諾、違諾責任追究等;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項目名稱、標準、範圍等,均要公開。

  第十條公開辦事時限要求。凡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辦事時限的,各單位的辦事時限要比法定時限再縮短三分之一以上;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辦事時限的,必須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辦結時限,儘可能規範審批環節,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規則。

  所有行政許可權行使單位均要實行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制度。對於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要馬上辦理;不能馬上辦理的要限時辦理;在規定時限沒有辦結的,要向管理相對人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實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單位所有公開的行政許可、審批內容必須具備以下要素:

  (一)辦事依據,即辦理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文件等;

  (二)辦事職責,即部門的職權範圍和責任;

  (三)辦事條件,即辦理時限及辦理要件等;

  (四)辦事程序,即提出申請、窗口受理、組織論證、部門審批等流轉過程;

  (五)辦事時限,即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的時限,或本部門結合部門自身實際制定的時限;

  (六)辦事紀律,即工作人員在辦理事項中應遵守的紀律及違紀應受的處罰;

  (七)辦事結果,即事項辦理的結果或不能辦理的理由;

  (八)服務承諾和對違諾違紀的監督方式、處理結果等。

  第十二條凡進入縣政務大廳、設立辦事窗口的單位和部門,要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工作無缺位制,推行“一站式”服務,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形成的文件和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縣設立的文件中心和檔案機構,並及時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網上公布,供公眾查詢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查詢、複製應當公開的行政權力事項的信息資料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相關規定提供協助。

  第三章行政權力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行政權力公開的基本形式有:

  (一)通過公開欄、公開板、宣傳資料和《辦事指南》公開;

  (二)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

  (三)通過新聞發布會、民主評議會、徵求意見會、質詢聽證會公開;

  (四)運用電子屏幕、觸摸屏、辦事窗口等形式公開;

  (五)利用適合行業和工作特點、群眾喜聞樂見的其他形式公開。

  第十五條行政權力公開的特殊載體:

  (1)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政務大廳)。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的審批項目,由進駐部門通過電視、宣傳資料、辦事指南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各自的審批項目、辦理條件、程序、要求、時限及收費標準等內容,並作出承諾。

  (2)網絡公開。網絡公開的內容,要與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其它要求相呼應、相統一。涉縣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網,由縣信息中心具體負責網站的維護、更新與管理;行政審批、政府採購、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出讓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產權交易、公務員錄用管理和城市規劃等八條重點網絡由牽頭單位各負其責,並明確專人做好網絡的維護、更新與管理。

  第十六條直接受理單位和個人各類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主要辦事場所以適當的方式將應當公開的內容公布,便於前來辦事的人員查詢。

  第十七條公開的事項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即時更新相關信息和資料,保證信息資料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避免誤導公眾。

  第四章組織實施及日常監督

  第十八條縣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行政權力公開工作的有關事項,具體工作由辦公室組織實施。縣紀委、監察局負責全縣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的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工作。

  各單位的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行政權力公開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工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實行績效考核制度。績效考核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監察、人事、法制等有關部門參加,每年進行一次,分組織考核和民主評議兩部分。績效考核結果將作為對各鄉鎮、縣直各有關單位年度綜合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縣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人士擔任行政權力公開監督員,參與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應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政協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注重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事前審議、事中監督、事後評議,保證公開的真實性、可靠性。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定期向本級或者上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本機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並向政協通報情況。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投訴處理制度。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群眾投訴,反饋投訴處理意見,保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健康開展。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行政機關或者縣監察部門投訴。接到投訴后,有關機關應及時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權力公開有關規定要求的,縣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和縣紀委、監察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和行政授權的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基層站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將應當公開的事項及時公開的;

  (二)行政權力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真實的;

  (三)不按規定的公開方式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的;

  (四)公開的範圍與行政權力涉及的範圍不一致的;

  (五)不能按照已經公開的權力運行程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辦理程序、辦理條件或延長辦理時間的;

  (六)在權力運行中不正確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七)對本機關行政權力公開的載體未按規定及時更新的;

  (八)擅自將不應公開或涉密的事項進行公開,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九)對因責權不明、公開運行不力而導致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

  (十)對於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十一)投訴處理不及時,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釀成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行政權力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行政機關違反前款規定需要給予通報批評的,由縣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由縣紀委、監察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責任追究辦法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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