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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勘局公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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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公 文 處 理 辦 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使局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新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10月2日批准發布的GB/T9704~1999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局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規範性文件,部署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指導、部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及聯繫公務、記載工作活動的重要工具。第三條 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貫徹“黨政分開”原則。以行政名義行文,不得對下級黨組織布置任務,作指示。第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機密安全。第六條 局、隊(公司)辦公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局、隊(公司)公文處理工作。局機關各處室(部門)應確定一名兼管文書處理的工作人員,負責本處室(部門)文書處理和立卷、歸檔工作。第二章 公文種類第六條 局公文種類主要有:(一)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應的決定事項。(二)通知適應於批轉下級公文,轉發上級不相隸屬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大體分為4種。第一種是印發、轉發性通知。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帶有要求的正文部分,二是作為附件的被印發或轉發的文件。兩者缺一不可。第二種是布置工作、傳達領導意圖的指示性通知。帶有指示性和指導性,要求被通知機關貫徹執行。第三種是傳達事項、信息的一般性通知。是一種周知性通知,如人事任免、成立機構等。第四種是召開會議的通知。如發布本機關的規章制度、領導講話用“印發”,如發布領導機關或同級不相隸屬機關的文件用“轉發”。(三)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表彰和批評的通報,應選好具有典型意義的人和事。寫表彰通報要深入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切忌誇張;寫批評通報要求事實準確、簡要,處理內容要明確具體,分析原因要抓住本質,提出要求要有針對性。(四)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起草報告要求情況真實,內容簡單扼要,即使是綜合報告,也只着重寫幾個問題,其他從簡,要有分析,寫且出問題的實質,說明已做工作或擬採取的措施,還要注意反映新情況、新問題。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五)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就內容和性質來分,請示可分為求准性請示、求示性請示和批轉性請示。求准性請示要明確具體,簡明扼要,提出要求要切實可行,忌空話、大話、套話。求示性請示寫作時指導思想要明確,突出要點和疑慮點,語言表達準確。批轉性請示要經過認真調研,要有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六)批複適用於答覆下屬單位請示事項。批複下屬單位的請示,要明確具體表示同意什麼,批准什麼,不同意什麼,或什麼暫不處理等。一般事項,也可口頭或電話通知,不做書面批複,但必須在文件上註明什麼時間、以什麼形式通知某單位某人,同意或不同意。(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八)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函要求一事一函。(九)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下發執行,以“通知”發出。由局領導主持召開的局工作會、業務會、座談會等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和會議文件,以局或局辦公室名義印發。局領導在處室(部門)召開的工作和業務會議上的講話,原則上不專門行文印發,可將講話內容簡要地概括到紀要中,有的可在局“地勘信息”上刊出。第八條 局發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文件(代字“晉地發”,用“##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文件”版頭,蓋局章)。主要適用於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上級機關的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發布決定;向上級部門報告、請示工作;批轉下屬單位涉及重大的全局性問題的報告;其他必須以局名義辦理的重要事項,其中地質設計、報告審批意見等業務性文件,編有關處室字號。(二)##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函(代字“晉地函”,用“##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版頭,蓋局章)。主要適用於必須以局名義辦理但涉及面較小的具體事項。包括向省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材料;與省有關部門及兄弟省(區、市)地勘局聯繫、商洽某些具體工作事宜;批複局屬各單位諸如設置機構、興辦大中型企業等一些重要事項的請示。(三)##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辦公室文件(代字“晉地辦發”,用“##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辦公室文件”版頭,蓋辦公室章)。適用於傳達局關於某一方面工作的政策和決定;印發重要會議文件和局領導重要講話;通知有關事項;轉發省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重要文件(附有重要貫徹執行要求或規定);轉發局屬單位就涉及面較大的重要工作問題的報告。(四)##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辦公室函(代字“晉地辦函”,用“##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版頭,蓋辦公室章)。主要適用於必須以局辦公室名義辦理但涉及面較小的具體事項。包括批複局屬單位就一般工作問題向局的請示;就某些具體工作事項向有關局屬單位和處室(部門)下達通知;代表局聯繫、商洽、詢問或答覆某一具體問題;下達會議通知;辦理辦公室機關工作方面某些具體事務。(五)##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處室發文(代字“晉地×發,用“##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文件”版頭,蓋處室章)。主要適用於就處室職責範圍以內的一般性業務問題發通知;印發一般性業務會議紀要;轉發省有關主管部門一般性文件;轉發局屬單位具有普遍意義的業務工作問題的報告。(六)##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處室發函(代字“晉地×函,用“##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版頭,蓋處室章)。主要適用於可以以處室名義辦理但涉及面較小的具體事項。包括批複局屬單位就一般工作問題向處室的請示;下達一般性業務會議通知。(七)##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文件(代字“晉地黨發”,用“##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文件”版頭,蓋黨委章)。主要適用於黨委範圍內發文。(八)##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函(代字“晉地黨字”,用“##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版頭,蓋黨委章)。(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辦公室文件(代字“晉地黨辦發,用“##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辦公室文件”版頭,蓋黨委辦公室章)。主要適用於黨委辦公室按職責範圍發文,主要有幹部任免,工作安排和總結,工作彙報等。(十)##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辦公室函(代字“晉地黨辦字”,用“##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辦公室”版頭,蓋黨委辦公室章):主要適用於黨委辦公室宜用函發的公文。第三章 行文規則第九條 局和局屬各單位的行文關係,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第十條 除非確有必要,一般不能越級行文。第十一條 處室(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聯合行文的機關應當是同級機關。第十三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屬單位。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個人。第十四條 機關各處室不得直接向局屬各單位業務科室發文,應將文發送下屬單位辦公室。第四章 發文辦理第十五條 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複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擬以本辦法所列公文形式發出的文稿,都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第十六條 草擬公文應該做到:(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二)情況確實,觀點明了,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確定。(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寫出發文機關名稱和公文標題,再於其後以括號註明發文字號。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人名要寫全,地名一般不要簡稱,不要用時間概念不準確或過時的詞來表述時間。不能濫用縮寫。(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八)文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時間、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碼。第十七條 凡以局或辦公室名義的發文,承辦人擬稿后,先送本處室(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簽字,再送有關處室(部門)會簽,最後送辦公室複核。並由承辦人員送局領導或辦公室領導審簽。辦公室在複核中發現問題作較大的修改時,應與辦文處室(部門)協商研究修改;問題較多的文稿,退回辦文處室(部門)重辦。修改較多或字跡潦草的,由辦文處室(部門)謄清后再送領導簽發。第十八條 局內發文需要會簽時,由承辦處室(部門)送有關處室(部門)會簽,因不同意見而有關處室(部門)之間又協調不成的,主辦處室(部門)寫明情況,由辦公室協調處理;重要事項,辦公室協調解決不了,即提出意見報局領導協調、裁定。我局送外單位會簽的公文,需經局領導審定簽字后,由辦公室負責送出;外單位送我局會簽的公文,由辦公室先送主管業務處室(部門)儘快提出意見,再送局領導會簽。第十九條 公文按發文形式分別由局和處室(部門)領導簽發。局和辦公室發文,由主管局領導簽發;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公文,必須由正職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人簽發;經授權,有的公文可由辦公室主任簽發。處室(部門)發文,由處室(部門)領導簽發,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公文,應由分管局領導簽發。第二十條 審批公文,審批人應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第二十一條 局、辦公室的發文簽發后,由辦公室登記編號,確定緩急級別,遞文印室打印,同時通知擬稿人。文印室要根據公文的緊急程度和時間要求安排打印。公文清樣打好后,文印室要及時通知擬稿人校對,校對時使用統一的校對符號。公文清樣校對無誤,必須由校對人簽字才能制印。對打印好的公文要及時到辦公室蓋章、存檔,並由辦文單位自行封發。處室(部門)發文,由處室(部門)領導簽發的,在簽批后,送辦公室,由辦公室再把關、簽字后,送文印室或自行打印。二十二條 上級機關的秘密公文,除絕密和註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經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時,要註明翻印的機關、時間、份數或印發範圍。從機要室領取的文件、刊物,一般不得翻印複製。傳遞秘密公文,必須採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第五章 收文辦理第二十三條 收文辦理一般包括傳遞、簽收、登記、分辦、擬辦、批辦、承辦、催辦、查辦等程序。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文書負責局、辦收文、信件啟封、登記、分發。收到上級或下級的公文後,辦公室領導應根據文件內容和緊急程度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有關局領導批示,根據領導批示轉有關處室(部門)辦理;或直接批交有關處室(部門)辦理;緊急公文,應當提出辦理時限。 處室(部門)收到公文後,應視公文情況辦理或送局辦公室分批。第二十五條 公文運轉程序和辦法。送領導傳閱的文件,按規定的閱讀範圍送閱,不得隨意擴大傳閱範圍。公文都要經辦公室直接傳遞,領導和領導,領導和處室(部門),處室(部門)和處室(部門)之間都不要橫傳公文。局辦公室要根據公文的具體內容,按下列辦法做好公文運轉工作。(一)循序漸進運轉:即傳閱文件按領導或處室(部門)排列的順序從上到下傳閱;需領導指示的文件,按順序從最後一位領導開始閱批。(二)按業務分管路線運轉:將文件送分管業務領導批示后,送業務處室(部門)辦理,從業務處室(部門)返回后,再報領導批准或簽發。(三)一步到位運轉:辦公室直接將文件分批到業務處室(部門),由處室(部門)直接處理答覆,或提出處理意見,或擬好答覆文稿,報領導批准或簽發。第二十六條 公文承辦處室(部門)應當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對不屬於本處室(部門)職權範圍或者不適宜由本處室(部門)辦理的,應當迅速退回辦公室並說明情況,由幾個承辦處室(部門)共同辦理的公文,主辦處室(部門)要主動與協辦處室(部門)研究辦理。第二十七條 送領導人批示或者交有關處室(部門)辦理的公文,局辦公室要負責及時催辦、查辦。對上級機關有時限要求辦理的公文,要按時限要求辦理;對需要幾個處室(部門)閱知或辦理的公文,要儘快傳閱、辦理,不得拖壓。對局屬單位需要批複的公文,急事要急復,一般事項要在一周內批複。局辦公室和處室(部門)文書人員要認真記錄,掌握有時限要求的公文和領導批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及時催辦、查辦。第六章 公文立卷、歸檔和銷毀第三十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電報隨同文件一起立卷。第三十一條 公文立卷應以本機關形成的文件為重點。應根據公文的特徵、相互關係和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以便於保管和利用。第三十二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則上由主辦單位和處室(部門)立卷,其他單位或處室(部門)可保存複製件。第三十三條 公文複製件作為正式文件利用時,應當加蓋複製單位證明章,視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第三十四條 整理完備案卷,應當確定保管期限,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檔案部門移交。個人不得保存應當存檔的公文。第三十五條 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主管領導批准后,可以定期銷毀。銷毀涉密公文,要進行登記,有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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