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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貸還貸糾紛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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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馬xx,主任。

  被上訴人xx縣xx鎮x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戴xx,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被上訴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x村。

  被上訴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x村。

  被上訴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x村。

  被上訴人劉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x村。

  被上訴人馬廣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x村。

  被上訴人溫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x村。

  被上訴人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x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4)x民初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或者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牛松定等七被上訴人辯稱,其只是證明人,而非擔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證人處簽章,這一事實已足以認定七人為本案擔保人。在無證據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僅僅憑七人陳述,就作出以貸還貸的認定,與民事證據規則並不符合。

  一審法院引用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騙取保證人保證的條款,本案的事實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訴人均屬時任和現任村幹部,信用社假如要與村委會串通,勢必要通過村幹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訴人進行,即使本案屬於以貸還貸,七人親自參與合同簽訂,不可能對所謂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謂的信用社欺詐!

  二、一審判決判決理由錯誤且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

  一審法院通過所謂的以貸還貸認定,從而得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對於以貸還貸行為,從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司法解釋、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眾多判例,均不認定以貸還貸違法,不知道xx縣人民法院從何處得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結論!一審法院在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果卻也與合同有效時的判決結果毫無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理由錯誤且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從而很自然地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理由錯誤且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張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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