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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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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對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險貨物提出豁免申請的, 有關單位應持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道路運輸無危害證明,經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論證並批准后,可按普通貨物進行道路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 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含牽引車);

  2. 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備有效的車載電話等通訊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在企業註冊地所在市域內。企業車輛數為5輛至10輛(含)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若車輛為罐車,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2倍);企業車輛數為11輛至50輛(含)的,每增加1輛車,每輛車停車場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50%;企業車輛數為50輛以上分,每增加1輛車,每輛車停車場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20%。停車場地的設置與經營,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品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

  7. 配備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18564)、《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等標準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籤”有關安全要求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器材;

  8. 運輸劇毒、爆炸品、易燃危險貨物的,應當配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9. 專用車輛應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10.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車輛除外;

  11.運輸劇毒、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非罐式集裝箱車輛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從業資格分為危險貨物(爆炸品)、危險貨物(劇毒)、危險貨物(氣體)、危險貨物(液體) 和危險貨物(其他)。

  3.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分為一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二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一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在所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從業;二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在除劇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從業;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運人責任保險:

  1.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駕駛員、押運員傷亡損失、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環境污染損失以及為消除環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責任保險。

  2.運輸劇毒、爆炸品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於3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於40萬元;

  3.運輸劇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於2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於30萬元。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4. 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含牽引車)。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品名或劇毒等)等內容;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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