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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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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領導、中層幹部、管理人員。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範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后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彙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本辦法由公司辦事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二)

  為增強穩控單位、責任單位和包保單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解決群眾信訪問題,避免造成群眾重複上訪、越級上訪,特別是集體上訪、非正常進京赴省上訪,特制定本制度。

  責任追究分為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紀律處分三種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和解決問題。

  1、未排查出信訪苗頭隱患或雖已排查出但未及時解決、發生非正常進京上訪或到市以上越級訪的;

  2、對市、區領導交辦或上級要結果的信訪案件逾期未辦結,導致上訪人困同一問題重複上訪的;

  3、發生大規模到市以上集體訪並出現《信訪條例》規定的六種禁止性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對群眾合理訴求不按法律政策及時解決,致使群眾越級上訪的;

  5、發生非正常進京上訪或到市以上集體訪,不按通知要求及時到達現場,或雖到達現場但躲避群眾,不主動開展工作,不認真落實已確定處理意見,致使上訪人在上訪地滯留並持續上訪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限期解決問題。

  1、因發生進京、赴省、到市集體或個仃訪受到通報批評,且不能在限期內解決問題,導致再次發生重複越級訪的;

  2、到市以上越級訪總量居高不下,且單位連續2次被通報批評;

  3、對重點信訪案件和上級立案要結果案件,責任單位拒不改正、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建設指導小組對涉案村(社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包案領導按照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視情況分別給予紀律處分。對受到紀律處分的幹部,取消其當年年終評優資格。

  1、通過誡勉談話仍然不能扭轉被動局面的;

  2、因為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導致到市以上越級上訪數量長期居高不下,且不能在限期內扭轉被動局面的;

  3、因越級訪或非正常進京訪被省、市追究責任的;

  4、對市交辦信訪案件解決不力,甚至頂拖不辦,引發大規模集體訪或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責任追究制度(三)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擔保管理,完善擔保管理責任制,識別、防範和化解擔保風險,提高擔保質量,根據本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擔保風險防範與控制措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範圍內的不良擔保,逐筆進行審查、責任界定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過程。

  第三條建立擔保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規範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確保擔保資金的絕對安全;追究擔保風險的形成原因;對擔保風險分清責任,併發揮集體監督作用;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提高擔保管理水平和擔保質量。

  第四條 擔保責任追究的原則是:

  實行總經理與擔保業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負責制;堅持擔保業務第一責任人制度,並對職能部門和業務人員分別追究責任;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節擔保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五條 擔保責任追究的範圍:

  1、經風控部認定在擔保期間被擔保人出現法人變更、債務轉移、反擔保物、抵押品或失滅,潛在不能按期歸還擔保貸款的可能而未被發現;

  2、經貸款人認定已轉入次級類貸款且滿3個月後仍未償還的貸款的擔保;

  3、經貸款人認定由次級類貸款轉入可疑類的貸款的擔保;

  4、經貸款人認定由可疑類貸款轉入損失類的貸款的擔保;

  5、因不及時保後跟蹤,錯失追償時機而發生經濟糾紛,由本公司承擔代位賠償責任並已造成損失的擔保等。

  第三節擔保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條 公司風控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的屬於本制度規定責任追究範圍的風險擔保項目逐筆報送總經理。

  第七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對風控部上報的風險擔保項目進行責任界定,提出處罰意見,並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下的處罰意見報董事會,風險責任在100萬元以上的處罰意見報股東會。

  第八條 董事會或股東會將總經理辦公會作出的處罰意見進行研究,作出處罰決定,並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督辦。

  第九條 有關業務部和業務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對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處罰決定和總經理辦公會議的督辦意見必須認真執行,積極實施,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條 處罰決定實施后,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因未及時催收而導致擔保風險進一步惡化的,將實行再追究,並加重處罰;有關責任人執行和實施處罰決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務的,公司將給予適當獎勵,並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對造成重大損失並涉及經濟犯罪的責任人,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節不良擔保責任人的責任界定

  第十二條 不良擔保責任人的劃分。

  不良擔保責任人系指對形成的不良擔保負有責任的人員,包括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即擔保貸款回收責任人)、繼辦人、審查人和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

  第十三條 不良擔保責任劃分種類。

  根據不良擔保責任人在擔保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可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四種。

  第十四條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主辦人,指對該筆擔保項目進行保前調查並提出同意承保建議的擔保業務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人員對擔保業務提出同意建議並經有權人批准而發生的不良擔保業務,其負主要責任,審批人和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在擔保項目手續上籤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項目審批人、決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擔保,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無責任。

  第十五條不良擔保業務繼辦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繼辦人,指因原擔保業務經辦人工作變動由公司重新指定對該筆擔保業務進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員。擔保業務主辦人、繼辦人之間交接有關手續時,須由公司負責擔保業務的副總經理監督。根據主辦人、繼辦人當時交接手續的情況,按以下三種情況界定責任:

  1、接管時,該擔保業務為正常擔保,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而在繼辦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擔保的,由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無責任;

  2、接管時,繼辦人認為該擔保項目已存在潛在風險,且主辦人也認可,之後形成的不良擔保,主辦人負主要責任;接管后,因主觀原因監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擔保,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負次要責任。

  3、接管時該擔保項目已為不良擔保,接管後有收回該筆擔保資金的機會,但因監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擔保貸款代償損失的,主辦人負主要責任,繼辦人負次要責任;

  4、接管時,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已形成擔保風險,繼辦人只負催收責任,不追究個人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指負責擔保審查並同意承保的審查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對擔保項目審查人員,明確提出同意擔保的建議並得到審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擔保,項目審查人負主要責任;對審查人簽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貸款審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擔保,審查人不負責任。

  第十七條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審批人,指在擔保項目的審批權限內,在擔保文書上籤署“同意”並報批的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主辦人明確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議,而審批人卻簽署了“同意”並報批的,所造成的後果由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業務主辦人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 不良擔保項目決策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項目決策人,指參與擔保貸款業務的決策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未採納調查評估人員、審查人員的正確意見,導致審批失誤,造成的不良擔保,決策人負完全責任。由擔保業務主辦人、審查人、審批人同意承保併發生擔保風險的擔保項目,決策人負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 不良擔保特殊情況的責任界定。

  對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地方行政干預、原責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不良擔保項目,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不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因主觀努力不夠而導致不良擔保風險,擔保業務人員負次要責任。

  第五節 擔保項目責任人責任的追究

  第二十條 擔保項目發生風險,將對責任人進行下列三種處罰:

  1、經濟處罰。依據責任人責任和擔保損失大小,確定處罰措施和經濟處罰的輕重。原則是:

  負主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10-20%承擔經濟處罰;負次要責任者按實際損失的5-10%承擔經濟處罰;上述經濟處罰,在處罰決定生效后1個月內兌現。如不能及時兌現處罰,屬股東的從其股份中抵減相應的額度;非股東人員則留職停薪,直至全部兌現后復職。

  2、行政處罰。對造成擔保損失的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損失的大小,進行如下行政處罰:

  ①一般業務人員,給予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另行安排)、警告、記過、辭退的處分;

  ②屬部門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或辭退的處分;

  ③屬評審會委員在對擔保項目的表決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於70%的,免去其委員職務。

  3、刑事處罰。對在擔保實施中涉及違法犯罪的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節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擔保業務操作規程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修訂權歸本公司擔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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