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精細化常規管理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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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精細化常規管理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精細化常規管理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我校在新學期認真貫徹教育局精細化管理學校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出精細化常規管理工作督查制度。現再制定出與之相對應的精細化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現項制度經行政會、校務會、教代會討論通過,於2005年3月7日起開始執行,現將學校精細化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制定如下:
一、學校校長、支部書記必須嚴格按照《精細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校長、辦公室主任的工作,如未督查產生的各類事故責任全部由校長負責,黨建工作責任全部由支部書記負責。
二、分管校長必須嚴格按照學校《精細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部門各項工作,未督查產生的各類事故,如由校長已督查,則由分管校長負90%的責任。
三、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學校《精細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所分管的具體工作,如未督查所產生的各類責任,如校長、分管校長已督查,則由部門負責人負80%的責任,校長、分管校長各負10%的責任。
四、每位班主任教師必須作好平時一切工作記錄,特別是安全工作、學校日常行為規範、堵截流失生要記載詳細。安全、日常行為規範教育,每周要各有一次專題教育記載,否則發生的各類事故,由該同聲負70%責任,分管部門負責人、分管校長、校長各負10%的責任。
五、全體教師必須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做到有令必行、政令暢通。如因領導已強調而失職產生的後果,由本人負70%的責任,校長、分管校長、部門負責人各負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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