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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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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標籤: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第一條為了開展我市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開展,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市委、市政府轉發市紀委、監察局《武安市全面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責任,是指市、鄉(鎮)兩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行使行政權力的其他單位和人員,行使權力時,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市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紀委、監察局負責全市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市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下管一級的制度。市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紀委、監察局負責對鄉鎮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調查處理;鄉鎮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和縣、區紀委、監察室負責對各鄉(鎮)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五條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追究,誰主管,誰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權責統一;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五)集體領導責任追究和個人領導責任追究相結合;

  (六)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範圍與對象

  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行使行政權力的其他單位和人員,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應公開而不公開

  1、未公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範圍、權限等;

  2、未公開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

  3、未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項目情況;

  4、其他應公開而未公開的。

  (二)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

  1、未按規定的程序、範圍和時間要求公開的;

  2、沒有全部公開權力目錄的;或只公開權力目錄,而未公開權力運行主要環節的;

  3、公開的範圍與行政權力涉及的範圍不一致的;

  4、當行政職能發生調整或改變時,不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提出調整說明、重新上報備案和及時修訂職權目錄的。

  (三)權力運行不規範

  1、行使未經上一級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准的行政權力的;

  2、不能按照已經公開的權力運行程序行使權力,擅自增加辦理程序、辦理條件或延長辦理時間的;

  3、在權力運行中不正確行使權力,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4、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的。

  (四)監督管理不到位

  1、投訴處理不及時,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釀成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

  2、在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中,有打擊報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行為的;

  3、不按市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及時糾正和整改問題的;

  4、擅自將不應公開或涉密的事項進行公開,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5、對因責權不明、公開運行不力而導致違法案件發生的。

  第七條責任的區分

  1、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作出的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承辦人向主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於追究。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和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承辦人或班子其他成員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於追究。

  第八條責任追究的方式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免職,無職務的調離原工作崗位或下崗。

  4、違反黨紀、政紀需要給予紀委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5、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市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紀委、監察局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情節與後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處理,並下達書面通知。

  第十條實行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行為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市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紀委、監察局。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開展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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