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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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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使各級領導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各級領導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責任追究是領導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領導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黨政副職以上、各部室(車間、分公司)負責人。

  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後、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 追究範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採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若屬方案錯誤誘導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責任;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后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覆,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車間、分公司)負責人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彙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車間、分公司)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彙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 責任承擔

  第八條 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 審核人、批准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准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 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 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留用察看;

  4、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態度承擔損失總額的30%--80%,並承擔法律責任,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損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責任人承擔100%,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的,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可由人力資源部、紀委(監察室)提出,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室)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處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 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

  第十九條 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非領導人員責任追究,在本辦法制定后,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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