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醫院效能告誡暫行辦法

醫院效能告誡暫行辦法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醫院效能告誡暫行辦法 標籤:醫院見習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服務和行政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能,根據市衛生局轉發《**市人民政府轉發市監察局關於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意見的通知》,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院所有科室(含班組)和幹部職工。

  第三條 效能告誡適用於科室和幹部職工在履行崗位職責活動中,違反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時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醫院工作效能,導致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未達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程度但應給予教育的行為。

  效能告誡以《效能告誡書》形式實施。

  第四條 科室(班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效能告誡:

  (一)對法律法規、市衛生局和醫院黨政領導班子的決策部署執行不力、消極對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聯合開展工作時,不予配合或推諉扯皮、相互掣肘,導致工作不能落實;

  (三)未按要求落實院務公開、首診負責、服務承諾、限時辦結、責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決策失誤或工作失當,損害醫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五條 科室(班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科室(班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效能告誡:

  (一)相關制度不落實,監督執行不力,管理混亂,效能低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作風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明知本科室存在違反行業規章制度和醫療服務不規範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糾正、處理和隱瞞包庇的;

  (三)對本科室幹部職工應給予告誡而未給予或包庇袒護、干預調查的;

  (四)對上級領導交辦、轉辦的投訴件及對群眾投訴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認真查辦、不及時處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響;

  (五)年度內本科室(班組)2次以上(含2次)或科室(班組)幹部職工3人次以上(含3次)被上級或本院給予效能告誡。

  第六條 本院幹部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效能告誡。

  (一)未落實或完全落實院務公開、首診負責、服務承諾、限時辦結、責任追究等工作的;

  (二)依據已廢止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以及行業規範性文件實施行政管理服務的;

  (三)違反院務公開有關規定,不履行公開和告知義務的;

  (四)擅離職守或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從事上網聊天、下棋、打牌、玩電腦遊戲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濫用職權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工作中服務態度差、言行舉止不文明或有串崗行為的;

  (七)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八)有其他效能過錯行為的。

  第七條 效能過錯尚未造成損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當事人又能主動糾正過錯的,可以免予告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誡。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科室和幹部職工無法正常、正確行使職權的;

  (二)因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規定要求,無法認定相關人員效能責任的;

  (三)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效能過錯行為發生的。

  第九條 效能告誡由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作出。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市衛生局可直接對應由下級告誡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實施效能告誡。

  第十條 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成員在暗訪等督查活動中發現監督對象有應給予效能告誡行為的,可由2人以上當場作出效能告誡,並於24小時內向分管領導報告。

  對科室(班組)實施效能告誡,由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負責人作出。幹部職工發現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責的人員有需要給予效能告誡行為的,應向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提出,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或分管主要負責人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效能告誡,並將落實告誡情況告知檢舉人。

  第十一條 當場實施效能告誡的,應由2人以上作出,並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效能告誡書》一式五份。一份送達告誡對象,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院辦、人事及紀律檢查委員會各1份備案。

  第十三條 對科室和個人作出的效能告誡,在《全院工作質量檢查結果通告》中公布。

  第十四條 對告誡決定不服,被告誡人可在收到《效能告誡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複審決定。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審決定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複審期間不停止原告誡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市衛生局等上級機關可直接辦理應由下級機關處理的效能告誡事項。

  第十六條 效能告誡的告誡期為3至6個月,告誡期滿后,被告誡單位和個人應寫出整改情況報告,經作出告誡部門審核,確認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誡,並下達解除效能告誡通知書,仍不改正的,應延長告誡期,延長期為3個月。

  第十七條 科室一年內被效能告誡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本科室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八條 幹部職工一年內被效能告誡2次的,年度不能評定為優秀;一年內被效能告誡3次以上(含3次)的,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實施效能告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醫院紀律監督執行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您正在瀏覽: 醫院效能告誡暫行辦法
網友評論
醫院效能告誡暫行辦法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