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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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運輸公司管理制度(一)
為了加強公司渣土運輸管理,促進公司和諧發展。根據貴陽市《貴陽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貴陽市城市管理局關於加強中心城區建築工地、建築物料運輸管理的通告》,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渣土是建築垃圾的一種。建築垃圾是指房屋裝飾裝修和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建物、道路、園林、廣場、管網等在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區、開發區內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的管理。
第三條認真遵守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核准的時間、路線將建築渣土運送至市政部門指定的消納點。杜絕亂倒、亂卸的現象發生。
第四條認真執行建築方提供的渣土排放計劃,並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渣土承運任務。
第五條即時做好渣土承運、消納處置量的統計工作,如實填寫相關記錄、統計報表<單據>並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按照公安交通、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運行,不得於早上7時至晚上8時在城區中心運輸渣土<政府特別要求除外>。
第七條渣土運輸車輛駛離現場時須沖洗乾淨車身及輪胎,保證車輛不帶泥土上路。
第八條渣土運輸車輛採用封閉式,裝載適量,保證在運輸路線中不泄漏、遺撒。杜絕揚塵污染。
第九條運輸車輛須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
第十條安排專人對工地現場管理措施的落實、運輸車輛行駛安全、道路污染等情況的全程監管。防止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出現問題及時向公司報告以便進行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運輸車輛不得私自非法運輸建築渣土。
第十二條以上條款請自覺遵守,如有違反相關條款。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
運輸公司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杜絕或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促進企業穩步發展,現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車安全管理、勞動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內部治安管理。
第三條:安全管理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一票否決權。總公司全體幹部職工必須認真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安保科負責實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
第五條:總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安全(消防)生產委員會,總公司內的重大安全問題必須通過安全消防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
第六條:總公司設立安保科為專職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檢查和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措施,負責安全宣傳教育,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
第七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下設安全班組,並且配備(專)兼職安全員。服從安保科在業務上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領導責任制
第八條:總公司總經理為本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具體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對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其它副總經理協助搞好安全工作,負協調管理責任。
第九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二級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領導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工傷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領導必須親自趕赴現場調查處理,並向總公司或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安保科長對安全工作組織綜合協調,並在分管經理指導下,負責日常工作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人要切實把安全工作擺在首位,嚴格堅持安全生產“五同時”。
第四章行車安全管理
第一則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駕駛員安全管理實行“嚴格考核、三級審批、持證上崗、共擔風險、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三條:新招錄用駕駛員管理:
①招聘駕駛員必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辦公室通知,由安保科會同客運分公司、機務科共同考核合格后報總公司研究同意,方可錄用。
②錄用的駕駛員必須向總公司繳納10000元安全風險抵押金,如發生事故或違紀違章按有關規定扣除,無上述情況可以退還。同時還須繳納培訓費1500元(不予退還),但對於正式分配或調入的駕駛員一次性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5000元及培訓費500元(不予退還),才能成為總公司機動駕駛員,並跟車實習至少一個月後方可頂班或承包車輛。
③錄用駕駛員必須認真遵守總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服從管理,維護總公司利益。
第十四條:車主本人作為駕駛員的,必須向總公司交納5000風險抵押金,經總公司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其准駕證,憑準駕證方可駕駛總公司所屬車籍的車輛。
第十五條:承包車主聘請駕駛員上車必須在總公司機動駕駛員中聘請,不準聘請外單位及無機動駕駛員資格的人頂班上車。如私自聘請駕駛員發生事故,其損失概由承包車主承擔,公司不預支,不墊付事故費用,原則上不派人參加事故處理。每發現一次私自聘請非機動駕駛員上車頂班的,處以300---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總公司所屬車主和駕駛員必須簽訂《行車安全責任狀》和《交通事故承付委託書》,未簽訂合同發生事故的按總損失的10%予以罰款,不享受安全獎,原則上總公司不派人參加事故調處。
第二則安全行車
第十七條:總公司所屬駕駛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及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文明行車、嚴禁“三超”(超速、超載、超疲勞),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車輛進、出站必須遵守場區安全管理規定。營運線路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車輛,不得超過3小時、24小時內累計不得超過行駛8小時。
第十九條:嚴禁私自帶學徒和將車交給無准駕證和證駕不符合人員駕駛。發現一次予以300----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駕駛員必須配備和保管好車上消防器材、防凍、防滑及打擊車匪路霸器材,且保證完整好用。嚴禁載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檔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條:營運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及總公司的速控規定。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必須自覺做好車輛“三勤三
檢”工作,精心愛護,檢測維護,使車輛技術狀況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機械故障引發事故。同時,要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接受總公司的車況檢查,對隱患要及時整改,堅決杜絕“帶病”車行駛,按規定時間檢測,憑合格單報班。
第二十三條:站、乘人員必須密切配合駕駛員搞好旅客安全乘車知識宣傳,嚴禁“三品”上車,保證關門起步,停穩開門。車輛啟動前,站、乘人員必須檢查貨、梯、車門等處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一次予以罰款50----200元。
第三則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事故處理一律本着“四不放過”原則。駕駛員發生事故后,應寫出事故經過及檢討交安保科,在駕駛員會上作出認識,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承包車主及當事人負責事故處理,如車主在肇事拘留期間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委託人負責事故處理,安保科派人協助。如承包車
主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不予配合,總公司安保科有權處理,所有費用由承包車主負責。
第二十六條:承包車主聘請的駕駛員發生行車事故,按照承包車主與被聘請人的協議執行。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合夥承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平均承擔事故損失(如兩人簽有安全管理協議,按協議內容承擔損失和費用),事故處理預支費用由當事承包車主支付和打借條,事故未結算前總公司借支的費用先扣到承包車輛。
第二十八條:發生違章引起的扣證扣牌由駕駛員自己處理。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證駕不符人員駕駛發生交通肇事,其損失由車主全額承擔,總公司不墊付事故費用,不派人參加事故調處。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預支費用50000元以內由當事車主支付,50000元以上總公司借支50%。事故費用核銷:經保險公司理賠,差額在50000元以下由當事車主全部承擔,差額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萬元)總公司核銷30%,當事車主承擔70%,差額在10萬元以上總公司核銷40%,承包車主承擔60%。
第三十條:發生交通事故,總公司對肇事駕駛員或承包車主按事故總損失的3%給予罰款。
第四則車輛保險
第三十一條:總公司所屬機動車輛,必須由安保科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由承包車主承擔,投保險種和保額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㈠車輛損失險,按車輛重置價投保。
㈡第三者險;以保險公司當年同意承保最高額度投保。
㈢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及車主必須保護現場,及時施救和報案(報案指向交警和總公司安保科),不得謊報和瞞報;統一由安保科向保險公司辦理事故登記報告及索賠手續,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回的款項由安保科統一辦理保險理賠轉帳單進總公司帳,任何個人不得到保險公司索要或取鬧。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必須按期投保和續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續保車輛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屬單位下發續保通知;所屬單位必須及時通知承包車主並協助按時辦理續保手續,否則所屬單位有
權停止車輛運行,因承包車主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車主承擔。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必須加強消防工作領導,認
真貫徹執行《消防法》,相應成立義務消防隊,並建
立健全有關制度,明確職責。
第三十七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並保證齊全有效。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要認真加強電源線路、壓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規定儲存、保管、檢查和使用,對重點部位應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誌。
第三十九條:總公司整體布局及房屋建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條:倉庫物品要擺放整齊,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火災事故處理:
①發生火災,所屬單位負責人必須及時報“119”火警,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
②接到報案,總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及安保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消防部隊趕到后協助消防部隊施救、調查處理。
③發生火災事故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根據事故大小,對所屬單位和當事人作出罰款和行政、刑事處理。
第六章勞動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所屬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根據崗位工種配齊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佩帶使用,嚴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勞動用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崗位工種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或制度,並嚴格按規程作業。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業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五條:嚴禁“三違”現象發生,發現“三違”現象,一次罰款50元。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要為安全班組提供活動場地、活動時間及一定的活動經費。各安全班組要切實按規定開展活動,作好記錄,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安全管理和職工監督職能。
第四十七條:各級工會充分發揮安全監督管理職能,杜絕違章,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八條:工傷事故處理:
①發生工傷事故,應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的同時,立即上報總公司安保科和有關部門。
②發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由安保科會同事故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在兩天內寫好事故報告分送總經理、安保科和工會;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組織調查,並迅速將事故報交通局,勞動局及總工會。
③發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200----500元,並承擔所有醫療費、誤工費及直接財物損失,同時由事故單位組織及時召開現場會。
④發生重傷以上工傷事故,報請勞動部門處理。
第七章內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所有幹部職工及職工家屬必須嚴格遵紀守法,遵守總公司的一切管理規定和制度,服從安保科管理,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時刻維護總公司利益和聲譽,確保內部穩定。
第五十條:總公司老站門衛、現場管理組、夜間巡邏組、宿舍區門衛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檢測站門衛由該單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監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廠門衛由
中心站、修理廠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監督管理。且嚴格門衛值班制度,門房嚴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職工之間發生糾紛,由單位分管安全領導牽頭,工會和安保科派人參加配合調解處理。第五十二條:總公司宿舍區職工家屬之間發生糾紛,由安保科牽頭,職工所屬單位分管安全領導,工會參加配合調解處理。
第五十三條:對打架鬥毆、偷竊財物、無理取鬧、攔車堵塞交通、損害公私財物及其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由安保科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所屬出租門店和宿舍區的住戶必須與安保科簽訂《治安防火責任書》,服從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綜合治理。嚴禁外來人員占房或長期留宿。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條:總公司和各生產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①總公司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職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識培訓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領導及安全班組長培訓。各單位要相應組織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②重大節、假日前後,要針對安全生產的情況和特點,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③班組應建立安全活動日制度,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條: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每月組織一次職工安全會議,駕駛員必須每月參加市駕駛員協會和安保科組織的安全學習,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30元。並按規定參加交警部門的年度審驗培訓學習,否則,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十七條:新進職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後方能上崗,由總公司辦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訓建立檔卡。
第九章安全檢查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安全檢查,由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組織。安保科協助做好安全檢查的組織、計劃、協調、資料整理和總結工作。
第五十九條:每月一次的安全檢查及重大節假日的安全檢查由安保科組織進行總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參加。每月一次的車況檢查由機務科牽頭,安保科及客運分公司配合進行。
第六十條:安全管理人員、生產調度(含現場管理人員)及各單位安全負責人對各自管理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應進行經常性檢查、並登記備案,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六十一條:總公司所有車輛執行發班前的安全檢查,由安保科車檢組實施,駕駛員憑車輛安全合格證報班。調度不得安排未經檢查和不合格的車輛應班。
第六十二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安保科應經常深入現場查找隱患。
①發現隱患,應儘快向總公司安保科進行反映登記,由安保科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並限期整改。
②對總公司安保科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書》應認真執行,制訂整改計劃,指定專人負責落實,按規定時間整改。並由安保科進行複查,發現沒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或個人罰款100----300元。
③對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或重大隱患,應及時上
報,同時必須採取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以確保安全,否則必須停止生產經營。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總公司各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的總公司屬石首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和荊州神通集團石首市捷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由安保科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原有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經總公司第四屆二次職代會主席團討論通過,於**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運輸公司管理制度(三)
一、發貨單處理
1、訂單處理工作包括接受轉單、輸單、分單、開出發貨單和跟單反饋等業務。
2、訂單業務員在接到銷售計劃部轉來的訂單后,應及時完成輸單業務。對於存在缺貨的請購單,訂單業務員應進行分單,即根據庫存情況,逐批次地完成該訂單的發貨。分單處理應及時反饋到銷售計劃部,以利於銷售計劃部及時與辦事處或客戶溝通。
3、所有開具的發貨單在交由儲運之前,應報物流部經理或儲運主管進行複審,確定無誤后簽字,辦理髮運。
4、訂單業務員應對進入發貨程序的每一訂單,進行跟蹤管理,知悉訂單所處的程序環節,以督辦訂單發貨業務及時處理,並反饋到銷售計劃部。
二、儲運管理
1、儲運主管應組織倉庫全體員工,嚴格按公司的倉庫管理制度,管理好倉庫的各項工作(參閱辦事處倉庫管理制度)。
2、倉管員按生產部門開具的入庫單,對成品進行入庫前的檢查,核對好品種、數量與包裝完好后,開具入庫單,同時調整庫存記錄。
3、倉管員根據發貨員的發貨單(倉庫聯)審核無誤后,開具出庫單,出庫檢驗員協助備貨員清點發貨數量與品種后,由備貨員在出庫單上簽字確認。
4、備貨員備妥貨物后,編號員及時對該批次貨物的編號與客戶名稱記錄清晰,留作備查。
5、發貨司機接到備貨員轉交的貨物與出庫單據后,辦理運輸手續。辦妥后將發貨憑證轉交訂單管理員或銷售計劃部的市場管理員。
6、儲運主管應逐月按上月平均日發貨數量,測算出各品種的安全庫存定額(以周出貨量計算)。每天向銷售計劃部報送達到或低於補貨點點的品種與數量(註明產品的ABC屬類),或按銷售計劃部的要求上報庫存情況。
三、退貨管理
1、物流部收到退貨后,及時反饋到貨信息,根據隨箱所附的退換貨申請的批准表和清單對該批貨物清點、驗貨,進行入庫或其他適當的處理,將處理結果反饋到銷售計劃部或客戶服務部。
2、如箱內未附退換貨申請的批准表或清單,則對該批貨物不予處理,並將信息通知銷售計劃部或客戶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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