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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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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並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並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並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後,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二)

  1、出租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法則,安全駕車,遵守員工手冊,遵守出租車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愛惜車輛,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經常檢查汽車的主要部件,確保車輛的正常運行。

  3、出租車司機應每天抽時間對車輛進行清洗、加油,保持車輛衛生。

  4、出租車停放時應注意安全,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車輛,以防車輛被盜。

  5、出租車時間因為工作時間的特殊性,應合理安排時間休息,嚴禁疲勞駕駛,酒後駕駛。

  6、對乘客要熱氣、禮貌、說話應文明大方,乘客談話時,除非乘客主動搭話,否則不準隨便插嘴。

  7、對該城市的地理熟悉,能滿足顧客的要求。

  8、要勤勞工作,因為每個月出租車要扣除相應的費用,還有油、氣的成本。

  9、提高自身素質,端正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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