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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鄉村醫生定期考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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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鄉村醫生定期考核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鄉村醫生考核,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根據衛生部《鄉村醫生管理條例》和安徽省衛生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鄉村醫生定期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精神,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考核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和業務素質情況,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鄉村醫生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考核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便民原則。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三條 縣衛生局成立鄉村醫生考核委員會,負責鄉村醫生考核組織實施工作:

  主 任:萬伙順

  副主任:王希聖、桂金龍

  成 員:陳加賓、張 軍、胡柏根、沈 斌、強 厚、張月霞

  第四條 11所中心(一般)衛生院分別設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報衛生局備案)具體負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組由衛生院衛生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

  第三 考核內容

  第五條 鄉村醫生考核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第六條 業務考評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涇縣村衛生室公共衛生考核細則》和《涇縣村衛生室考核細則》。

  (二)業務水平。從事公共衛生和一般醫療服務所具備的知識和技能情況。

  第七條 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服務態度情況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條 考核方式

  (一)個人述職。鄉村醫生需提交書面述職報告材料,也可輔以口頭述職。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採取查資料、現場查看等方式進行考核。

  (三)業務水平測試。包括業務知識筆試和實踐技能測試等。

  (四)職業道德評議。考核小組在評定過程中可採取多種方式充分聽取鄉村醫生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九條 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小組應於考核前30日,以文件形式通知轄區內所有衛生室(所),通知包括考核時間、地點、內容、程序,以及考核具體組成人員的姓名、職務(職稱)等內容。

  (二)考核小組根據業務考評情況和職業道德評定情況綜合評定考核結果。

  (三)考核小組應於考核完成的1周內向鄉村醫生送達書面考核結果。

  (四)考核小組應在考核結束后2周內將考核結果向衛生局報告。

  第十條 鄉村醫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暫緩考核的,應於考核7天前向考核小組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后,予以暫緩考核。一個考核周期內,每名鄉村醫生僅能暫緩考核1次,暫緩考核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第十一條 鄉村醫生認為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3天前向考核委員會(小組)書面申請迴避。理由正當的,應當予以准許。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否則取消其作為考核人員的資格。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衛生局將考核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核記錄”欄。

  第十三條 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提出複核申請。考核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鄉村醫生考核結果進行複核,並將複核意見書面通知鄉村醫生本人。複核意見為最終考核結果。鄉村醫生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向考核委員會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將註銷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考核委員會收到再次考核申請后,將在一個月內組織再次考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考核小組將轄區內鄉村醫生考核結果在本鄉鎮範圍內予以公布。公布的主要內容包括村衛生室名稱、鄉村醫生姓名、性別、年齡、醫學學歷、考核結果等。

  第十七條 各考核小組對轄區內鄉村醫生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報衛生局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鄉村醫生考核表》、《鄉村醫生考核複核表》按衛生部制定的統一樣式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縣衛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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