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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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藥房管理制度(一)
一、目的:為了加強含興奮劑藥品的管理,確保患者和運動員用藥安全,做到依法管葯,特制定本標準。
二、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2、《反興奮劑條例》。
3、《醫學專用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三、責任:
1、藥房主任負責含興奮劑藥品管理的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管理。
2、藥房人員及各科醫生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制度執行。
四、主要內容:
1、嚴格執行國家對購進特殊管理藥品的有關規定。
2、制定本院含興奮劑藥品目錄。
3、含興奮劑藥品的驗收除按規定逐項對品名、規格等各個相關項目進行驗收外,同時應檢查藥品包裝和說明書上標示“運動員慎用”的標識,沒有該標識的藥品不得採購。
4、在藥房設含興奮劑藥品專櫃,並有明顯標識。
5、含興奮劑藥品按處方葯進行管理,註冊運動員及其運動員輔助人員只有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才能持有這類藥品。
6、大夫開具處方前,應詢問病人是否具有運動員身份,大夫應根據運動員的病情盡量在興奮劑目錄之外選擇不含禁用物質,又對該病人確有療效的藥品。
7、如確實沒有替代藥品,或者經臨床證明替代藥品對該病人無效的,醫師方可為該註冊運動員開具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的處方,但在開具此種處方的情況下醫師還必須將藥品性質和使用後果告知運動員。
8、負責藥品調劑的藥學專業的技術人員須執行《北京西直河仁安醫院處方調配製度》,並應將含興奮劑藥品的性質和使用後果告知病人。
9、積極開展《反興奮劑條例》等相關知識的培訓和宣傳。
藥房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為規範處方調配人員的行為,保證處方調配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二、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2、《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81、83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第72條。
3、《處方管理法》。
4、本院有關管理制度。
三、適用範圍:適用於處方調配人員。
四、責任:處方調配人員對本職責的實施負責。
五、工作內容:
1、本崗位工作應由具有一定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藥劑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在藥房主任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2、嚴格執行藥房的各項規章制度。
3、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必須離開時,應經負責人批准並安排人員代班。
4、無特殊原因不得自行換班和無故缺席,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5、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嚴格執行醫學專用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制度以處方管理制度。
6、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對處方查對的內容為: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規格、數量、標籤;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發出的藥品應註明藥品名稱、用法、用量,注意事項。
7、加強與各臨床科室的聯繫。對新增藥品和緊缺藥品,應主動、及時地通知臨床科室並介紹新葯和代用品,為臨床提供用藥諮詢;做好醫師合理用藥的參謀,注意及時地糾正臨床用藥中的不合理現象;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監察工作;做到優質服務。
8、工作時着清潔工作衣,掛牌服務,下班前應做好藥品補充和清潔衛生工作。
9、工作時間不會客、聊天和做私事。
10、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醫學專用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要當面點清,填寫好交班簿,否則接班同志可以拒絕接班。如遇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向藥房主任請示彙報。
藥房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對不合格藥品實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購入不合格藥品和將不合格藥品銷售給顧客。
二、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2、《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其實施細則。
3、國家關於不合格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責任:
1、藥房主任負責本制度的管理、指導工作。
2、藥房全體員工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四、主要內容:
1、不合格藥品指購入過程中出現的: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規定的假藥、劣葯。
1.2 質量證明文件不合格的藥品。
1.3包裝、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藥品。
1.4批號、有效期不符合規定的藥品。
1.5 包裝破損、被污染,影響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2、不合格藥品還包括:
2.1藥房庫存過期、失效、淘汰、蟲蛀、變質、破損的藥品。
2.2儲存發放過程中發現的假劣藥品和質量可疑藥品。
2.3 售後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藥品。
3、發現與第一條相符的不合格藥品,不得購入和銷售。
4、對藥品的內在質量有懷疑而不能確定其質量狀況時應抽樣送相應藥品檢驗所檢驗。
5、在藥品購進驗收時發現的不合格藥品,庫房管理員應在驗收記錄中說明並報藥房進行複核,經藥房主任確認為不合格品的,應拒收。
6、藥房工作人員(含中藥)每月30日對儲存的藥品質量進行一次質量的養護與檢查,經藥房主任確認為不合格藥品,將其存入不合格品區(紅色標誌)。該批號藥品不得繼續調配和銷售。同時應建立以下制度:
6.1、過期、失效、淘汰、蟲蛀、變質等不合格藥品登記本。
6.2、假劣藥品和質量可疑藥品登記本。
7、對於假劣藥品、質量可疑藥品、出現質量事故的藥品,必須停止購入和銷售,就地封存,不得退換貨,並向朝陽區葯監局報告。
8、對於過期、失效、蟲蛀、變質等一般不合格藥品,由藥房填寫不合格品報損報廢申請單,經藥房主任核驗,報主管院長批准後進行銷毀。
9、藥品的銷毀,應在藥房主任的監督下進行,應有銷毀工作記錄,銷毀地點應遠離水源住宅,特殊管理藥品應在指定地點進行銷毀。銷毀方式可採取深埋,燃燒等方式。
10、搶救室的急救備葯,病房的急救備葯,科室備葯,應按本制度由各科室負責人定期檢查,發現不合格藥品報藥房主任核查,填寫報損報廢申請單后,遵從本制度進行銷毀。
11、藥房主任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情況進行匯總、記錄資料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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