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場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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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場(隊)務公開,確保職工群眾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落到實處,根據《關於印發<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廠(場)務公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場實際情況,文秘部落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責任追究要以加強民主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為目的,堅持做到教育為主,超前防範,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範圍為擔負公開職責的隊長包括副隊長。
第四條 責任追究應正確把握政策,以事實為依據,分清直接責任、次要責任,重在追究個人的責任。
第五條 各隊隊長對本隊隊務公開負總責。
第六條 場(隊)務公開責任追究,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明確責任,嚴肅紀律,違規必糾的原則;
(二)以追究領導幹部責任為主的原則;
(三)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處罰與整改完善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隊長違反場(隊)務公開有關隊務公開規定任意一條都應予以責任追究。
第八條 場(隊)務公開的責任追究方式:
(一)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二)取消場隊長的評模評先資格;
(三)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組織處理;
(五)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
第九條 對違反場(隊)務公開行為的責任追究:
(一)對上級有關場(隊)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傳達貫徹,不重視,不宣傳,敷衍應付,組織領導不力,不按規定的內容、形式、程序、標準等及時公開,造成職工群眾不滿的,給予主要責任者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取消隊長評模評先資格;
(二)在整改期限內仍不整改糾正的,給予主要責任者誡勉談話,責令其做出書面檢查;
(三)具有下列情況的,對黨員隊長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非黨員隊長進行撤職處分。
1、因公開不真實、不全面或在公開過程中弄虛作假,引發職工群眾集體上訪的;
2、干擾、阻撓上級有關部門對場(隊)務公開中暴露出的案件進行查處的。
第十條 場(隊)務公開責任追究,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對群眾反映舉報或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屬於應進行責任追究的問題,應及時受理,辦理手續。
(二)調查:根據領導批示組成調查組,對違規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並對照有關條款,提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的意見,形成正式的報告。
(三)處理:根據調查結果,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場場務公開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場場(隊)務公開違反情況進行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為加強對場(隊)務公開工作的監督,場場(隊)務公開監督檢查小組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書記室(7351359)、紀檢室(7351366),受理職工群眾的舉報和投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xx林場場務工作領導小組。
xx林場場務公開領導小組
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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