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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殯葬管理工作實行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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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殯葬管理工作實行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為了強力推進我街殯葬管理工作,確保區人民政府下達的一級責任目標落實到位;確保我街殯葬火化率100%,屬地火化率100%;確保殯葬市場管理秩序,促進殯葬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階。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工作條例》、《湖北省殯葬管理辦法》,經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研究決定對殯葬管理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現將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凡出現1例棺葬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必須在7月之內進行取屍火化。同時,對黨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並分別罰款100元。

  二、凡出現1例棺葬或套葬的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其住點國家工作人員給予罰款100元的經濟處罰;出現2例或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所在單位住點國家工作人員給予扣除全年預算外工資300以上、5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

  三、凡屬救助照顧對象的直系親屬出現棺葬或套葬的,除在7日內必須取屍火化外,屬6種救助對象的、城鄉低保對象的、享受農村帶病回鄉複員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對象的,按照有關文件重新從嚴核實,如不符合條件取消其享受資格。屬申請各類定補、城鄉低保、特困救助對象的,三牛肉不予審核、申報、審批。

  四、從事民政工作的幹部或職工,按照住點包塊的責任範圍,凡出現1例棺葬或套葬的,給予200元的經濟處罰;出現2例棺葬或套葬的,給予扣除全年工資500元的經濟處罰;出現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調離民政部門,並降職使用。

  五、經年度目標考核,凡火化率未達到100%、出現棺葬或套葬的實行一票否決。農村工作指導組、村、社區居委會,單位不能被評為紅旗單位、文明單位、個人不能評為標兵、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或優秀公務員。並且分別給予黨政正職500元、分管副職300元的經濟處罰;凡火化率低於5‰且出現棺葬或套葬的、或出現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單位,列入當年的重管單位;凡連續2年納入重管單位的,其黨政正職和分管副職按有關程序進行罷免。

  六、嚴禁製作和銷售棺木。一經發現處以銷售價格1—2倍的罰款,並且沒收所有棺木。

  七、提高殯葬服務質量。凡邾城街範圍內死亡人員必須由街道統一指定的殯儀車統一運送。殯儀車運送價格必須按區物價局統一核定價格執行,實行一價收費制。如發現抬商價格或巧立名目收費,除沒收全部超標收費外,處以超標收費3—5倍的罰款。如屢教不改仍要濫收費的,撤換殯儀服務員。

  八、實行死亡人員登記制度。各單位由分管民政負責人每月定期如實向街殯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本單位的死亡人員。如隱瞞不報,一經查出除按以上有關規定執行外,罰款50元。

  九、實行舉報有獎制度。凡舉報1例棺葬的,經民政部門查證核實,給予舉報人100元的獎勵,並為其保密。各信息員(分各單位分管民政負責人兼任和民政部門確定的專職人員兩種),對死亡人員隱瞞不報造成棺葬的,一經查出兼職信息員按以上規定從嚴執行。專職信息員取消其各種待遇。

  十、本暫行規定自2005年9月20日起執行,如與以前相關規定不符的按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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