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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務公開責任追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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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實行企務公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進一步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有效途徑;是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依靠職工辦好企業的內在要求;是搞好群眾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加強企業組織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力手段。

  第二條,為保證某某煤礦企務公開的真實性,力求工作的實效性,現依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的通知》精神和《某某煤礦關於實行企務公開工作的通知》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責任追究,是指對全礦承擔企務(礦務、井務、區務、班務)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不作為,或不按規定程序作為,以及其它違反企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所應承擔的責任實行追究。

  第四條,各單位黨政主管對本單位、部門企務公開工作負總責,行政主管是本單位、部門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組長是班組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單位出現違反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將首先追究黨政主管的責任。

  第二章 過 錯

  第五條,違反企務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責任追究。

  (一)組織領導不力,對公開工作不重視、不過問、不落實,對本單位公開工作中存在和發生的問題,長期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群眾不滿意的;

  (二)在公開工作中,該公開的不公開或不全公開,或避重就輕,只公開一般事項,不公開重點事項,以及不按規定程序和規定時間公開,致使公開流於形式的;

  (三)安全生產經營和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大額度資金使用、重點工程、項目等不按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公開的;

  (四)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出具、編造假情況、假數據或授意、指使他人作假搞假公開,欺騙組織和職工的;

  (五)單位黨政主管在公開工作中扯皮推諉,責任制不落實,重大決策和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向職工公開,不按規定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擅自實施,導致矛盾激化,造成職工上訪或集訪影響企業正常秩序的;

  (六)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公開過程中,做假帳,公開假帳,截留剋扣職工工資獎金,侵佔職工權益的;

  (七)利用發票、報表、憑證弄虛作假進行假公開,實則將單位生產、管理、經營或其它公益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於吃喝招待及幹部個人消費,欺騙組織和職工的;

  (八)干擾、阻撓、拒絕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或指使、慫恿其他人員妨礙檢查與監督,人為設置障礙、隱藏和銷毀證據,干擾和對抗企務公開檢查和案件查處,對檢舉人、證明人、辦案人打擊報復的;

  (九)企務公開檢查監督人員和案件查處人員,在檢查監督和案件查處過程中,接受被查單位宴請和禮品禮金;故意隱瞞問題或對被查單位違規人員和行為縱容、包庇的;

  (十)其它違反企務公開工作的行為。

  第三章 責任追究原則

  第六條,企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應該遵循下列原則:

  (一)明確責任,嚴肅紀律,違規必究的原則;

  (二)追究工作人員與追究領導相結合的原則;

  (三)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處罰與整改完善相結合的原則;

  (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分)恰當、手續完備的原則。

  第四章   處理與處分

  第七條,存在第二章所列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和處分:

  (一)存在第二章第五條第一款過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單位黨政主管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存在第二章第五條二、三、四、五款過錯的,給予單位黨政主管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存在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款過錯的,無論截留剋扣數額大小和作何用途,一經查實,單位黨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職,對參與者和直接實施者,也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分,對用於迎來送往、吃喝招待及個人消費的一律由黨政主管退賠,並處以兩倍以上的罰款,構成違紀的嚴肅執紀。

  (四)存在第二章第五條第七款過錯的,視其情節給予黨政主管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單位黨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職;構成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存在第二章第五條第八款過錯的,對在檢查監督和案件調查期間,接受被查單位禮品禮金和宴請的檢查人員,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並處以3—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原工作崗位;對縱容、包庇違規人員的檢查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調離原工作崗位。

  (六)其它違反企務公開工作的行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七)因違反本規定,單位班子成員中有一人受到警告、記過處分的,取消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企務公開工作方面的評先資格;有一人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或被解聘、免職的,取消單位年度所有先進的參評資格。

  第五章   責任追究程序

  第八條,企務公開責任追究,由礦紀委監察室和工會負責。追究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對群眾反映舉報或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屬於應進行責任追究的問題,礦紀委監察室應及時受理,辦理受理手續。

  (二)呈批。對已受理的責任追究案子,要及時呈報礦有關領導閱批。

  (三)調查。根據領導批示精神組成調查組,對案件進行深入調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四)歸責。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據本規定相關條款認定責任主體的具體責任。

  (五)形成報告。根據過錯事實、責任認定,對照“處理與處分”條款,提出處理或處分的意見,並形成正式調查報告。

  (六)執紀。根據礦研究的意見,辦理處理或處分手續,執紀到位。

  第九條,本規定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某某煤礦《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企務公開的通知》實行責任追究。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組織處理包括:調離、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解聘、辭退等。

  第十條,在對企務公開工作中的違規行為,依據本規定實行責任追究給予政紀處分的同時,也可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並可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經濟責任。觸犯黨紀條規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對違反企務公開行為的責任追究由礦紀委、礦工會提出意見報礦研究。對違反企務公開規定的責任者的責任追究,可根據其管理權限分別由黨委常委會、礦黨政班子會、礦行政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違反企務公開的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移送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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