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接轉黨員組織關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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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接轉黨員組織關係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黨支部接轉黨員組織關係制度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黨員應謹慎保存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並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一、黨員臨時外出到另一單位去工作學習,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應持“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即臨時組織關係),證明黨員身份,其組織關係沒有轉移,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黨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外出學習或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應持“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轉移組織關係。黨員組織關係轉出后,其隸屬關係隨即發生變化,黨員應在轉入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短期外出(六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沒有固定地點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可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基層黨委負責發放。接收流動黨員的黨組織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應於驗證后及時接收並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四、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就地安置並歸原單位管理的,組織關係仍留原單位,可視其黨員人數的多少,成立離退休人員黨支部、黨小組;易地安置的,或雖就地安置,因身體等方面原因不便參加原單位黨的生活的,應將組織關係轉到居住地黨組織。
五、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中的黨員,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組織關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組織關係轉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黨組織。
六、停薪留職人員中的黨員,應在辦理停薪留職手續的時候將組織關係轉到居住地黨組織。
七、黨員因私事短期出國、出境或自費出國留學,應辦理保留黨籍手續,其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出國出境定居的黨員,應辦理停止黨籍手續。
八、援外人員中的黨員組織關係,由派出單位統一轉移。黨支部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時,必須註明黨員的具體去向和所擔負的任務,最後由省、市(自治區)黨的委員會組織部協調,統一轉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轉往我國駐外使館的黨的委員會。
九、恢復黨籍的同志如果在恢復黨籍之前已調動了工作,要由作出恢復黨籍決定的黨組織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並經基層黨委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十、黨員在支部範圍內調動工作或臨時變動黨小組,不必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也不必開具黨員證明信。
十一、黨支部在填寫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時,應在介紹信和存根上註明有效期限,並在介紹信和存根的連接部分加蓋印章,介紹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5天。
十二、如果黨員成批調往新單位,黨支部可在開具組織關係介紹信后另附名單,所附名單要加蓋印章。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要分別開具組織關係介紹信。
十三、縣直機關各黨支部黨員關係的轉移,必須經過系統黨委辦理轉移手續。
十四、黨員轉移組織關係,應由本人辦理、攜帶,不能自己攜帶的,應由黨內交通或機要郵政傳遞。
十五、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證明信一旦丟失,應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黨組織應進行審查,如確系本人不慎丟失,應寫出書面檢討,可由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黨組織予以補轉,並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
十六、黨員自帶組織關係應及時轉移。對於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係,導致過期的,應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其中超過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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