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息工作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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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信息工作考核辦法
為充分調動各單位做好信息工作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質量和調研工作水平,更好地發揮信息工作對領導決策的參謀助手作用,宣傳我局稅收工作經驗和成果,樹立良好的國稅形象,促進各項稅收工作順利完成,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根據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和XX市委、市府辦公室關於稅務信息工作考核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要求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簡煉的文字,全面、及時、準確地反映稅收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提高我局在青島市級以上的信息採用率,確保完成全年信息工作任務。
二、考核原則
加大考核力度,在保證信息數量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信息質量,突出抓好工作調研;適當提高單篇信息分值,擴大信息發布渠道,調動工作人員撰寫稅務信息的積極性。
三、考核分組方式
根據各單位工作職責和人員狀況,採取分組考核的方式。甲組包括:辦公室、人事教育科、徵收管理科、稅政法規科、計劃徵收局、稽查局、城區管理分局;乙組包括:監察科、信息中心、個體稅收管理分局、XX稅收管理分局、XX稅收管理分局、XX稅收管理分局、XX稅收管理分局。
四、報送數量
1.甲組每月至少向市局報送3篇以上稅務信息;乙組每月至少向市局報送2篇以上稅務信息。信息類型包括問題類信息、經驗性信息、突發類信息、調研類信息等。
2.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帶頭加強工作調研,積極撰寫調研文章,每年至少在市局(含)以上部門或刊物上發表1篇調研類信息。
五、計分方式
(一) 信息報送基本分:
按期完成每月稅務信息報送數量,每篇計2分。甲組超過3篇的,按3篇計分;乙組超過2篇的按2篇計分。各組每少報送1篇扣4分。報送的信息質量較差,明顯敷衍了事、應付工作的不屬計分範圍。
(二)採用信息計分標準
1.市局採用信息計分標準:《XX稅訊》專刊每採用1篇信息類文章計8分;《稅務信息》或《稅收簡報》每期計8分;稅務信息“綜合簡報”每採用1條計5分;稅收調研類信息每篇計15分(2000字以上)。
在青島市局內、外部網站上發布的信息,參照市局採用信息標準計分;同時採用的,不重複計分。
2.XX市委、市政府、青島市國稅局每採用1篇(條)計15分;省國稅局或青島市委、市政府每採用1篇(條)計30分;被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委、省政府每採用1篇(條)計45分;被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每採用1篇(條)計60分。
3.各類信息凡是被市局(含)以上領導批示的,每篇加倍計分;同一篇信息被上級機關多頭採用的,按最高層次計分。
(三)信息扣分標準
1.未完成稅務信息報送數量的,按照每月實際少報數量扣減相應的分值,直至信息基本報送分為0,不倒扣分。以NOTES系統提供的數量和日期為準。
2.在進行年度考核時,單位主要負責人沒有在市局(含)以上部門或刊物上發表調研類信息的,扣所在單位5分。
3.各單位信息網絡不健全,無兼職信息員的扣10分。
4.重要工作、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反映不及時、不準確或瞞報的,發現一起扣20分。
5.對市局的專題約稿、所需的臨時性情況說明、材料數據未按時上報的,滯報一天扣3分。
6.上報信息雖被採用,但反映問題失實,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條扣減30分。
(四)信息報送方式
報送市局的信息或其他資料,除特別要求外,需經單位負責人審閱后,通過NOTES系統以電子文檔進行傳遞,並註明作者,便於市局進行統計考核和發放稿酬。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信息市局不予采編。
(五)考核基數
根據年度信息採用情況分組進行考核。各組的信息年度基準分數分別為:甲組160分,乙組120分,在目標管理責任制中基本分佔40分。
六、評比方式
根據年度信息採用情況,由市局對達到年度信息考核基準分、信息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彰;對信息工作不力,未達到年度信息考核基準分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七、獎勵方式
凡被市局以上機關採用的信息,對其作者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市局每採用1篇(條)信息,獎勵5元。
(二)XX市委、市政府每採用1篇(條)信息,獎勵20元。
(三)青島市局每採用1篇(條)信息,獎勵50元。
(四)省國稅局或青島市委、市政府每採用1篇(條)信息,獎勵100元。
(五)總局或省委、省政府每採用1篇(條)信息,獎勵200元。
(六)中辦、國辦每採用1篇(條)信息,獎勵400元。
(七)各類信息凡是被市局和上級領導批示的,每篇加倍獎勵;同一篇信息被上級機關多頭採用和批示的,按最高採用和批示層次計發稿酬。
八、考核方式
信息工作由市局辦公室統一組織管理,負責對各單位提報的稅務信息進行整理、編髮、統計、考核,按季通報信息採用數量和得分情況,按季度考核。凡信息單項考核達到規定分值的,在目標管理考核中得滿分;未達到規定分值的,在目標管理考核中折算扣分。折算公式:
目標管理考核信息總分值
扣減分值= X(考核基數-實際得分)
信息考核基數
九、本《辦法》由XX市國家稅務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XX年X月X日起執行。原《XX市國家稅務局信息工作考核辦法》(X國稅辦[XX]4號)執行至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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