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事項交辦制度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辦的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一的原則。
二、交辦的範圍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3、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4、按現行法律政策規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上訪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的;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四、交辦的辦法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五、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
1、交辦信訪事項的承辦單位自交辦函件的60日內辦結,對疑難、複雜的案件經交辦部門領導審批,可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2、交辦信訪事項辦結后要形成書面彙報材料,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交辦部門或機構,屬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承辦單位上報前要報一份給縣信訪局;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範,手續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彙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六、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交辦工作的責任追究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XX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執行。
相關範文
- ·信訪事項督辦制度
- ·信訪事項會辦制度
- ·某市省國土資源廳處置集體上訪事項工作
- ·建立督辦制度 增強督辦實效
- ·新《信訪條例》學習心得體會, 學習《
- ·人大信訪室信訪工作經驗介紹—與人大監
- ·一季度信訪工作完成情況二季度信訪工作
- ·新信訪條例實施后信訪局督查督辦工作暫
- ·從信訪人到信訪幹部的換位歷程
- ·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處置預案
- ·國有企業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 ·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
- ·管理中心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
-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 ·創新信訪工作建立三項制度
- ·信訪制度
- ·xxx物價局信訪工作制度
- ·信訪接待制度
- ·關於加強信訪穩定工作的十項制度
- ·小學信訪工作制度
- ·信訪工作制度
- ·xx鎮信訪舉報處理制度
- ·信訪工作制度(物價局)
- ·市紀委、監察局關於試行信訪舉報人助查
- ·x街道關於加強信訪穩定工作的十項制度
- ·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
- ·信訪接待制度(兩則)
-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制度
- ·國土資源廳信訪工作制度
- ·銀行信訪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