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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信訪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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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信訪程序規定 標籤:信訪工作

  職工信訪程序規定 ( 試行 )   為認真貫徹落實《信訪穩定工作責任追究制(試行)》的有關規定,根據礦 [2004]9 號文的要求,緊緊圍繞礦黨政提出的創建“平安東灘”、“平安區隊”的目標任務,努力從源頭上減少信訪問題發生,現結合工區實際,制定運搬工區職工信訪程序規定,望各隊認真遵照執行。 一、信訪程序規定遵循的原則 1 、堅持“依法上訪”、“違法追究”、“雙項責任”、“注意引導”的原則。 2 、堅持“分級負責,層層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 、堅持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 、堅持職工有問題“逐級反映,層層落實”的原則。 二、運搬工區職工信訪程序規定 職工反映問題,先到職工本人所在的班組反映,屬於班組管轄範圍內的,工班長應予以積極做好解釋、答覆等工作;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班組時,工班長應當主動協調,不得推諉;如果工班長對職工反映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不做答覆或解決不了的,由工班長帶領職工本人,到職工所在隊的黨政領導處反映(如果職工所反映的問題是關於工班長的,可以直接到該隊黨政領導處反映),所在隊的黨政領導要根據情況,是屬於該隊管轄範圍內的,該隊黨政領導應予以積極做好解釋、答覆等工作;涉及到兩個隊或兩個隊以上時,該隊黨政領導應當主動協調,不得推諉;如果該隊對職工反映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不做答覆或解決不了的,由隊黨政領導帶領職工本人和工班長,到職工所在隊的分管領導處反映(如果職工所反映的問題是關於隊黨政領導的,可以直接到分管領導處或工區黨政領導處反映),分管領導處理不了的,由分管領導帶領職工所在隊的隊黨政領導,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及職工本人,到工區區長或黨總支書記處反映,區長 或黨總支書記將根據事實情況給職工一個答覆,職工不滿意的,由工區黨政領導出具證明,職工可以到礦信訪辦進行反映問題。 三、信訪程序規定保證措施 運搬工區信訪工作程序規定,嚴格執行責任聯帶,如有職工越級反映問題的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1 、如各隊職工有不通過工班長、隊黨政領導和分管領導,直接到工區黨政領導處反映問題者,(職工反映工班長、隊黨政領導或分管領導的問題時除外)工區黨政領導有權對職工所反映的問題不與答覆、解決,並追究該隊分管領導、隊黨政領導、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的責任;並對分管領導罰款 50 元,對該隊隊長、黨支部書記各罰款 50 元,對該隊的各黨小組長、工會小組長、團支部書記各罰款 50 元,對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各罰款 50 元,對本班其他職工各罰款 50 元,對職工本人罰款 100 元。 2 、各隊職工有不通過工班長、隊黨政領導直接到分管領導處反映問題者,分管領導有權對職工所反映的問題不與答覆、解決,並追究該職工所在隊的黨政領導,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的責任,並對該隊黨政領導罰款 50 元,對該隊的各黨小組長、工會小組長、團支部書記各罰款 50 元,對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罰款 50 元,對該職工所在班的其他職工各罰款 50 元,對職工本人罰款 100 元。 3 、職工有問題,應由職工本人按上述程序到單位反映,不得讓家屬或其他親屬到單位進行反映、胡鬧,如有職工家屬或其他親屬到單位反映、胡鬧的,所反映的問題不作處理,並對職工本人罰款 300 元,對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罰款 100 元,對職工所在班的其他職工各罰款 50 元,對職工所在隊的隊黨政領導各罰款 50 元,對分管該隊的 工區領導罰款 50 元,對包保該隊的人員各罰款 50 元,(如有重複罰 款的,只罰一次,不重複罰款)。 4 、職工如違犯此規定,出現工區內部越級上訪行為,將與每月“五好班組”評選掛鈎,視情節給予該職工所在的班、隊進行扣分, 納入“五好班組”月考核,如出現越級到礦有關部門上訪,將按照《東灘煤礦信訪穩定工作責任追究制(試行)》的有關規定,除礦處罰外,工區將加倍處罰。 5 、各隊職工如有問題可以按《運搬工區信訪程序規定(試行)》去逐級反映,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並有利於工區的穩定,礦井的穩定,兗礦的穩定,為實現“平安兗礦”“平安東灘”,工區創建“平安區隊”奠定堅實的基礎。 6 、各隊要根據上述規定,制定出各隊的保證措施,齊心協力把穩定工作抓實、做好。 本規定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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