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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訪條例實施后信訪局督查督辦工作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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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訪條例實施后信訪局督查督辦工作暫行辦法 標籤:信訪工作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信訪督查督辦工作,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一、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提高督查督辦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XX省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共產黨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訪局(以下簡稱市信訪局)的工作職責,結合督查督辦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依法按政策辦事,確保國務院《信訪條例》和《XX省信訪條例》的貫徹實施,確保督查督辦的信訪事項得到妥善處理。

  第三條 督查督辦工作的任務是暢通信訪渠道,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維護社會穩定。市信訪局對全市信訪工作、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重要問題行使督查督辦權。

  第四條 市信訪局實行信訪事項重點督查督辦和一般督查督辦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市信訪局督查處負責重點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市信訪局辦信處、來訪接待室負責本處(室)交辦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

  第二章 工作原則

  第五條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就地化解矛盾,將問題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第六條 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嚴格履行工作程序,嚴格遵守各項制度。

  第七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準確、全面、客觀地督查信訪事項。

  第八條 堅持突出重點的原則。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和信訪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九條 堅持注重實效的原則。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做到處理到位,不留隱患。

  第十條 堅持依靠縣、區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原則。既要獨立開展工作,又要尊重有權處理部門、單位的意見,確保督查督辦事項的落實。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市信訪局督查督辦工作責任主體的職責

  (一)局長對全局的督查督辦工作負總責,抓好市委、市政府及國家和省信訪局對信訪工作各項決策和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訪事項的督辦,及時研究部署督查督辦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抓好督查督辦工作。

  (二)處長(主任)是本處(室)督查督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完成本處(室)承擔的督查督辦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市信訪局督查處的工作職責

  (一)督查督辦國家信訪局和省信訪局以及市委、市政府領導交辦的需查報結果的信訪事項。

  (二)督查督辦市信訪局領導交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查看更多文秘資源網資料辦需查報結果的信訪事項。

  (三)督查督辦來市去省進京上訪量大、重複信訪多、信訪工作相對薄弱的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的工作。

  (四)檢查、協調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需查報結果的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加強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探索規律。

  (五)督查督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指導全市信訪工作機構的督查督辦工作。

  (七)督查督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三條 市信訪局辦信處、來訪接待室負責本處(室)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每月將督辦的信訪事項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處備案。對經市信訪局領導批准移交督查處辦理的督辦事項,及時辦理移交手續,通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的立項

  (一)凡列入督查督辦範圍的信訪事項,由相關處(室)進行立項。

  (二)督查督辦事項原則上按照“一事一項”的要求立項。

  (三)對立項督查督辦的信訪事項,督查前相關處(室)要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副局長批准后實施,督查工作結束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督查報告。

  (四)市委、市政府領導和市信訪局領導交辦需查報結果的信訪事項,由督查處立項;國家信訪局和省信訪局交辦需查報結果的信訪事項,由督查處立項;經市信訪局領導批准的由市信訪局辦信處、來訪接待室向督查處移交的信訪事項,由督查處立項。

  (五)督查處對立項的督查信訪事項要建立台賬,逐項登記。

  第十五條 督查督辦事項的交辦

  (一)督查督辦事項的範圍、對象、時限、要求,由督查處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副局長或局長批准后交辦。

  (二)交辦事項原則上應送交有權處理的相關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的信訪工作機構;送主要負責同志的,一般應由相關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信訪工作機構轉呈。

  (三)承辦單位應在收到交辦事項之日起60日內辦結;市委、市政府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有時限要求的,按要求辦理;情況複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四)督查督辦事項立項后,相關信訪人再次就同一信訪事項提供新的事實和理由,分別由辦信處、來訪接待室辦理、接待;屬於督查處立項的,辦信處、來訪接待室可在收到相關材料(包括信件、來訪材料、接談記錄、電話記錄等)之日起3日內移交督查處。

  第十六條 督查督辦的實施

  (一)在規定時限內承辦單位未辦結交辦事項的,應及時跟蹤督辦,要求其說明理由,並書面報告進展情況。

  (二)督辦主要採取電話督辦、文書督辦、約談督辦、實地督辦和聯合督辦等方式。實地督辦可採取聽取彙報、調閱案卷、回訪信訪人、明察暗訪等方法。實地督辦和聯合督辦,須報請分管局長批准。

  (三)督辦信訪事項,應對信訪人反映的意見和問題向有關縣、區黨委、政府和市直部門、單位核實情況,查閱有關材料,聽取信訪人、相關組織和人員陳述事實和意見。核實后,視情向有關縣、區黨委、政府和市直部門、單位反饋情況。

  第十七條 彙報材料的審核

  (一)承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以公文的形式報送有關督查督辦事項的彙報材料(附電子介質),一式三份;相關縣、區黨委、政府和市直部門、單位報送的彙報材料,應由其領導審核簽報意見;市委、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國家信訪局和省信訪局交辦的督查督辦事項,應由其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報意見;彙報材料應有督查審理表(參見附件1)、信訪事項處理意見見面書(參見附件2)。

  (二)對督查督辦事項的彙報材料(包括經有權處理的縣、區黨委、政府和市直部門、單位調查處理並經複查、複核的),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意見恰當、程序規範、手續完備”的要求,嚴格審核。

  (三)交辦處(室)收到督查督辦事項的彙報材料,應及時審理,提出審理意見,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后,報送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審定。

  (四)報市委、市政府領導和上級機關的,由經辦人提出初審意見,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報請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審定后,應及時上報和存檔。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辦單位,限時補查補報或重查重報。

  第十八條 處理情況的上報與反饋

  (一)報送市委、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的督查報告,由經辦人起草,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報分管副局長或局長簽批后呈送。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情況,由督查處編寫《信訪督查專報》或《信訪督查通報》,報分管副局長或局長簽發。

  (二)由辦信處、來訪接待室移交的督查督辦信訪事項,督查處辦結后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需要書面答覆信訪人的,由辦信處、來訪接待室負責答覆。

  第十九條 立卷歸檔

  督查督辦事項的立卷歸檔,按照市信訪局業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建議權的使用

  第二十條 改進工作建議權的使用

  在督查督辦工作中,發現有關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報請局領導批准后,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

  收到改進建議的黨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完善政策建議權的使用

  對於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需要提請縣、區黨委、政府或市直相關部門、單位研究完善的,經有關領導批准后,送請相關縣、區黨委、政府或相關部門、單位研究處理。重要的政策性問題,經相關處(室)負責人審核,報局領導批准后,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分建議權的使用

  在督查督辦過程中,發現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經相關處(室)負責人審核,報局領導批准后,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黨政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建議採納情況的了解和報告

  有關建議發出后,相關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在30日內彙報建議的採納和落實情況。必要時,報局領導批准後派員了解處理情況。

  對於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採納建議的情況,有關處(室)及時匯總並形成書面材料,需要報告市委、市政府的,須經局領導批准。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第二十四條 督查督辦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辦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與督查事項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督查事項材料,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工作質量和效果。

  (二)有關處(室)每季度對督查督辦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分析,總結經驗,查找不足,研究改進措施,並形成書面材料,由督查處匯總後報局領導。

  (三)將督查督辦工作納入全市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實行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督查督辦工作紀律

  督查督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務院《信訪條例》、《XX省信訪條例》的規定和市信訪局各項工作紀律,嚴格依法規、政策和程序辦案,不得假公濟私、欺上瞞下、弄虛作假,不得接受信訪人和被督辦責任單位的饋贈和吃請,不得擅自向信訪人和被督辦責任單位透露不該透露的情況,不得積壓和漏報有關督辦材料。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督查督辦工作人員,應當主動申請迴避,不得干預或擅自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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