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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學費收繳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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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學費收繳管理辦法

  為加強學費的收繳和管理工作,明確部門職責,提高繳費率,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體制

  第一條 我國現階段高等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學生有按規定交納學費的義務,學校有按規定收取學費的權利,學校各職能部門、院系有依法宣傳、催繳學費的責任。

  第二條 學費是學校運行和發展的主要收入來源,學校黨政領導要齊抓共管,分管領導靠上抓;校內收費在院收費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進行,院收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收費政策的研究、論證、審定、監督和檢查工作;學費收繳實行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負責制,把學費收繳工作作為各院系的一項重要職責和崗位職責,院系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學生管理人員都要把學費收繳作為主要工作來抓,加強宣傳和思想工作,明確責任和分工;各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各司其職,確保學費按時足額收繳。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上級收費政策,未經收費工作領導小組批准,不得擅自收費。

  二、部門職責

  第三條 計財處負責學費收繳的組織工作,根據上級的收費文件制定、申報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範圍、收費標準,印發學生繳費通知、繳費時間、繳費方式、繳費地點,進行收費公示,打印收款收據,具體辦理收費事宜,及時向院領導、教務處、學生處、各院系彙報和反饋學費收繳情況。計財處處長對分管的收費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 學生處負責協調督促院系學費收繳工作,做好睏難學生的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和特困生的學費減免工作,把學費收繳和助學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提高辦學效益。學生處處長對分管的收費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教務處負責按時將新生、專升本學生和退學、休學、留降級、出國等涉及學生學籍變動情況通知計財處、學生處和各院系, 嚴格按規定把好註冊關和考試關。教務處處長對分管的收費工作負總責。

  第六條 各院系具體負責學費收繳工作的落實,加大收費宣傳和學費收繳工作力度,嚴格執行先繳費后註冊制度,對欠費學生,要定期向學生家長通報欠費情況、宣傳國家的收費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爭取學生家長的積極配合,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各院系黨政一把手對本院系的收費工作負總責。

  三、欠費處理

  第七條 處理範圍:有能力繳費但拒不繳費屬於惡意欠費的或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已經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學費減免、困難補助后不繳納應繳部分的學生。

  第八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報到未繳足學費的,各院系不予註冊,計財處停發其生活補貼,從繳足學費的次月起恢複發放生活補貼;本學期三個月內繳足學費的,欠費期間停發的生活補貼全部補發;超過三個月但在本學期內繳足學費的,欠費期間停發的生活補貼補發50%;超過一學期的,欠費期間停發的生活補貼不再補發。

  第九條 本學年第二學期開學一周之內仍未繳足學費的,由院系、教務處與其簽訂停學協議,保留學籍,待繳足學費時恢復其學業;第二學期仍未繳足學費的,第二學期考試成績無效,列入學籍處理範圍。

  四、考核

  第十條 學費收繳任務列入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範圍,同時列入上述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崗位職責,統一納入年度考核體系進行考核。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完成情況由組織部負責考核;先進集體評選由人事處負責。

  五、其他

  第十一條 繳費時間為每學年的開學前後,具體時間以屆時規定為準。學生須憑計財處開具的收款收據報到註冊。

  第十二條 實行先繳后助原則。學生應按時足額繳納學費,交費后確實存在經濟困難的,可申請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對特困生可以考慮學費減免,具體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凡未按時繳納學費的,不予考慮助學問題,不得參加先優評選,是學生幹部的予以罷免。

  第十三條 休學后復學學生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一律按復學后所在班級的收費標準收取;專升本學生的學費、住宿費按升入本科學年新生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四條 學生宿舍調整時,公寓管理中心須在每年暑假前書面通知計財處,據以辦理住宿費變更事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魯輕院財字(2001)17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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