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鎮信訪舉報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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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鎮信訪舉報處理制度
為進一步明確各級在信訪工作中責任,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繫,接受公眾輿論的監督,根據《信訪條例》和《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訪處理要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處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
鎮委、鎮政府設立信訪辦公室,專責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來電工作,統籌、管理、監督各部門單位、村(居)委會處理信訪問題的情況。鎮委、鎮政府設立黨政領導接訪群眾日和“五長接訪日”,由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派出所、國土資源所、司法所等各職能部門的領導輪值,每月定在X日為群眾接訪日。
二、鎮委、鎮政府以及各部門單位、各村(居)委會的黨政一把手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各線的領導幹部是業務範圍內信訪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各部門單位、各村(居)委應設置兼職信訪幹部一名,建立《信訪登記簿》,負責信訪的登記、呈批、立案、調查、督辦、複信、上報、歸檔等工作。
三、實行信訪工作管理目標責任制,把信訪工作納入鎮對村(居)委會幹部的百分考核中,與獎金掛鈎。
鎮委、鎮政府以及各部門單位、各村(居)委會在職責範圍內,對群眾信訪事項應在X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之信訪人,對受理的信訪事宜應自受理之日起X日內辦結;對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 要在X天限期內辦結並回復,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結果。主要領導要經常過問信訪工作,親自批閱信訪訪件,重要的信訪事項要親自檢查落實情況,及時研究解決信訪反映的重要問題。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單位的信訪案件,發案單位應牽頭協商處理,協商解決不了的,報鎮委、鎮政府或上一級信訪部門裁定,決不能互相推諉。
四、重要信訪事項是指:(1)反映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建議;(2)反映黨政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問題;(3)反映群眾生產、生活中急需解決的問題;(4)落實各項政策中突出問題和普遍存在的問題;(5)檢舉揭發違法違紀和各種刑事犯罪分子;(6)人數較多的聯名來信或集體上訪及一些久拖不決的老大難問題;(7)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8)需要列入重要信訪事項督辦的信訪問題。對重要的信訪事項,要指定專人負責,分管領導包案。
五、要將信訪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當地,防止越級上訪。
六、對黨員、幹部或黨組織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不正之風問題的檢舉、控告信件,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無論是署名還是匿名的檢舉、控告,只要不屬誣告陷害,一律不準公開信訪者的姓名,不準核對筆跡追查檢舉人、控告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檢舉人、控告人進行威脅、壓制、刁難、打擊報復。
對如實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要給予支持保護;對於檢舉、控告不完全真實的,除不真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符合事實的部分應予適當處理;對於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對於捏造事實、製造假證、誣陷他人的,必須追究黨紀政紀及法律責任。
七、處理信訪案件,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原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擊報復,不得泄露信訪秘密,更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人員或單位。
八、對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信訪案件,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按政策規定能解決而不給予解決,或未在規定限期內處理,或因案情複雜不能按期結案,但在事前未向信訪者說明原因,而造成信訪者到省、市上訪的,依據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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