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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鎮徵兵工作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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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鎮徵兵工作獎懲規定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為加強國防建設,確保我鎮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獎勵、優待

  1、凡是當年體檢合格,經上級兵役機關批准應徵入伍青年,由鎮政府獎勵1500元。

  2、凡是當年各單位送兵一名,由鎮政府在當年農村崗位責任制獎勵5000元。

  3、凡是參加年度徵兵體檢青年,每人每天補助50元,夜間體檢每人每晚補助80元。

  4、城鎮在職職工應徵入伍,軍齡計作連續工齡,服役期間享受原單位同類職工相同工資和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負責發給;單位應為其繼續交納養老保險金,合同制職工期滿后,應當順延合同期限。

  5、為鼓勵現役軍人在部隊建功立業,安心服役,為家鄉爭光。對立功受獎的現役軍人予以獎勵,其獎勵標準按XX府[200X]XX號文執行。

  6、在同等條件下,義務兵家屬在申請購買、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權,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農轉非、戶口遷移,簽發各類證件、出國、赴港澳,以及貸款和接受救濟方面享有優先權。分配住房時,應當將義務兵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懲處規定

  1、本鎮戶藉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或應徵公民拒絕、逃避體檢、徵集,經有關單位和組織教育無效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固定製職工,由所在單位視情給予留職察看、開除的處分,對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

  (二)對本鎮待業青年,勞動部門三年內不予就業登記或介紹就業,鎮內任何單位不得招收錄用;

  (三)對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在三年內不予重新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四)對本鎮青年,三年內不予辦理一切證件及行政手續(工商登記、邊防證、出國赴港澳、旅遊證件、戶口遷移、出具任何證明等);

  (五)對本鎮青年,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或集體征地轉統和征地補償款,不安排建房用地;

  2、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經教育無效的,鎮政府徵兵辦公室可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3、應徵公民的親友阻礙、抵制應徵公民服兵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4、凡不如實申報適齡公民人數,阻礙、抵制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或阻礙、抵制應徵公民參加體檢和徵集入伍的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5、國家工作人員、各村(居)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徵兵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鎮政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本規定所稱的適齡公民是指當年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二歲,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規定的服現役年齡的公民。應徵公民是指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公民。

  三、本規定由鎮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XX鎮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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