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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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一)
一、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下列事業單位除外:
(一)按規定執行《醫院會計制度》等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
(二)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制度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三、事業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四、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
五、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或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是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按照本制度規定處理。
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不設置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
六、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七、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明細科目。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事業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三)事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八、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報財務報表:
(一)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製。
(三)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編製並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本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編製依據、編製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報表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四)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製,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五)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
九、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內部控制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等規定執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的事業單位,還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執行。
十、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7月17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z**{288號)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二)
1、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雖未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基本建設結餘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單位。
凡是符合規定條件,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核批准,建設單位財務會計與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已經合併的,不再執行本制度,應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並報財政部備案。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本制度,對其直屬建設單位所作的補充規定,也應報財政部備案。
3、建設單位應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本制度規定的總帳科目,建設單位在不違反概(預)算和財務制度等規定,不影響會計核算的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增加、減少和合併,
對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建設單位在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製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建設單位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建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4、建設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製說明,由本制度規定;建設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建設單位自行規定。
基層建設單位會計報表報送時間,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財務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建設單位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5、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應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和主管部門。其他需要報送的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規定。
同時有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預算撥款的建設單位,應按項目隸屬關係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並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它部門。
國內合資建設的基建項目,應按項目隸屬關係將會計報表主送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撥出款項的其他部分。各部門、各地區在彙編會計報表時,應分別匯總各自投資部分,所投資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資產和各項投資支出以及各種結餘資金,均按投資比例計算確定。中央主管部門對地方項目的補助性投資,划轉預算的,由地方項目統一編報會計報表;不划轉預算的,仍應由中央主管部門編報會計報表。
6、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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