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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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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標準 標籤:企業財務原理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XXX供電公司標準化工作需要,為規範工會工作而制定。

  本標準由XXX供電公司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工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AAA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BBB

  本標準主要批准人:CCC

  本標準委託公司工會負責解釋。

  工會財務管理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XXX供電公司財務工作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XXX供電公司工會財務的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

  GB/T 15496-2003 企業標準體系 要求

  GB/T 15497-2003 企業標準體系--技術標準體系

  GB/T 15498-2003 企業標準體系—管理標準、工作標準體系

  GB/T 13016-1991 標準體系表編製原則和要求

  GB/T 13017-1995 標準體系表編製指南

  3 管理職能

  工會財務會計在工會主席領導下負責工會財會工作。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職責

  4.1.1 負責對會計憑證、帳簿、會計報表及工會全部經濟活動審核。

  4.1.2 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收入、支出的計算、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及其他。

  4.1.3 負責編製並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和決算。

  4.2 權限

  4.2.1 有權拒絕不符合現金業務事項的付款。

  4.2.2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4.2.3 有權不予辦理違反統一財務、財政制度規定的收支。

  4.2.4 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各分會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等情況。

  4.3 現金管理

  4.3.1 不收白條、借據抵充現金,不挪用現金。

  4.3.2 不坐支現金,庫存不超過銀行核定的現金限額。

  4.3.3 保證庫存現金與帳面核對相符。

  4.3.4 收付款后,記帳憑證加蓋收、付訖章。

  4.3.5 根據已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序時逐筆登記現金日記帳,且記帳餘額與庫存現金核對相符。

  4.3.6 嚴禁設帳外“小金庫”。

  4.4 銀行結算管理

  4.4.1 在銀行開立的帳戶,只限本單位使用。

  4.4.2 正確填寫支票,不簽發空頭、遠期支票。

  4.4.3 設支票借支登記薄,註明支票鑒發日期、款項、用途、規定限額,用途必須與原始憑證相符。

  4.4.4 作廢支票應與存根一起保存。

  4.4.5 支票遺失應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4.5 會計憑證

  4.5.1 會計科目

  4.5.1.1 按全國總工會統一規定設置和使用總帳科目。

  4.5.1.2 按工會管理和經濟業務要求,正確設置和使用明細科目和子目。

  4.5.1.3 確定會計科目時,對應關係清楚,記帳方向正確。

  4.5.2 原始憑證

  4.5.2.1 審核原始憑證,包括填制單位名稱、填制日期、原始憑證名稱、抬頭人,經濟業務內容、金額大小寫相符,填制單位公章及填制人簽章等。

  4.5.2.2 原始憑證內容真實,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如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並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金額出現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4.5.2.3 原始憑證經濟業務內容合法。

  4.5.2.4 原始憑證不能用複印件代替。

  4.5.3 記帳憑證

  4.5.4 記帳憑證內容填寫齊全。包括填制日期、憑證名稱和編號、經濟業務事項摘要、會計科目、方向和金額、附件張數、會計部門有關人員的簽名或印章等。

  4.5.5 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如填制錯誤,應當重新填制,並連續編號裝訂,裝訂后封面填寫齊全。包括:企業名稱、憑證種類、時間、起訖號、裝訂人、主管人簽章。

  4.6 會計帳簿

  4.6.1 設置帳簿

  4.6.1.1 按全國總工會統一規定設置帳戶,使用帳簿。

  4.6.1.2 帳簿設置齊全、合理,查閱方便,在用帳簿專人保管存放,一般帳簿一年更換一次。

  4.6.2 記帳規定

  4.6.2.1 以審核無誤的記帳憑證為依據記帳,內容與記帳憑證保持一致。

  4.6.2.2 日記帳及時登記。

  4.6.2.3 記帳要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書寫,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6.2.4 各種帳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註銷,或者註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帳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6.2.5 登記帳簿時發生錯誤,不準塗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規定方法進行更正。

  4.6.2.6 帳頁轉頁寫“過次頁”次頁寫“承前頁”。

  4.6.2.7 訂本帳簿帳頁不得撕毀,活頁式不準缺頁。

  4.6.3 對帳清帳

  4.6.3.1 做到帳證核對、帳帳核對、帳實核對相符。

  4.6.3.2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材料、備品定期盤點達到帳、卡、物相符。

  4.6.3.3 及時清理債權、債務。

  4.7 會計報表

  4.7.1 報表按《工會財會制度》統一格式要求編製,做到真實、準確、報送及時。

  4.7.2 報表封面印章齊全。

  4.8 會計交接

  4.8.1 交接時,有監交人監交。

  4.8.2 編製移交清冊,帳簿同時移交。

  5 檢查與考核

  5.1 按能用考核管理標準有關規定檢查與考核。

  5.2 本標準的執行在工會主席領導下,由工會主席、經審委員會檢查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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