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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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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為切實加強對學校公用經費的使用管理,規範公用經費支出行為,確保公用經費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普陀區教育系統事業單位教育經費預算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公用經費來源及使用範圍

  第一條 中小學公用經費是指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資金來源主要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等其他事業性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條 公用經費可以開支範圍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出國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物業管理費、租賃費、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構建、其他資本性支出等。公用經費不準開支範圍:不準用於人員津貼、補貼、獎金等;不準用於基本建設投資;不準用於償還債務。嚴格控制招待費,不準用於購買煙酒禮品等費用支出。教師培訓經費不準用於公款旅遊、休假、療養等與教學活動無關的支出。

  第二章 公用經費使用管理

  第三條 區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公用經費的分配。

  第四條 學校要按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保證正常教學工作,又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經費,一般按下列支出順序和標準進行使用:一是開展教學業務與管理活動;二是開展實踐實習、文體活動;三是維持學校運轉必須的水電、郵電、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費用;四是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教學設備儀器、圖書資料等物品的購置。

  第五條 學校在年末要根據學校規模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公用經費定額,結合實際需求對下一年度的公用經費支出做好預算計劃。按月上報區教育局相關部門

  第三章 公用經費使用要求與標準

  第五條 公用經費使用與標準嚴格按照區財政局、教育局下達的各類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定額標準執行。

  第四章 公用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學校按照規定,制定本校公用經費內部管理辦法,細化支出範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範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序,

  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物品採購登記台賬??建立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要求,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做到賬實相符,安全有效。

  第七條 學校要將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在校內進行公布公示,接受師生和社會的監督。同時要定期進行公用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資金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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