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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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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標籤:人事助理 人事主管 人事經理 學生幹部 幹部作風

  為加強我局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檔案業務科學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幹部人事檔案,更好地為幹部工作服務,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我局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由人事科負責,管理人員必須是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

  二、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保管幹部人事檔案,積累檔案材料:

  (二)收集、鑒別和整理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三)辦理幹部人事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

  (四)登記幹部職務、工資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幹部情況:

  (六)做好乾部人事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調查研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情況,制定規章制度,搞好乾部人事檔案的業務建設和業務指導:

  (八)推廣、應用幹部人事檔案現代化建設管理技術:

  (九)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三、幹部人事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幹部人事檔案是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人事部門按照相館黨的幹部政策,在培養、選撥和任用幹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記載幹部個人經歷、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務能力、工作表現、工作實績等內容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確選撥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內容和分類如下:

  第一類 履歷材料

  第二類 自傳材料

  第三類 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類 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審批材料等)

  第五類 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

  第六類 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第七類 獎勵材料(包括表彰獎勵活動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第八類 處分材料(包括紀律檢查、監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門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第九類 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材料及參加各種代表會的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第十類 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四、幹部檔案管理範圍應與幹部管理範圍相一致。其保管範圍如下:

  (一)幹部(科級以下)檔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處級以上幹部建立檔案副本。

  (二)幹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后,未就業的,其檔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裝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

  (三)幹部被開除公職后,未就業的,其檔案由本局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人事部門保管。凡通過勞動部門就業的,其檔案由有關的勞動部門保管。

  (四)幹部出國不歸、失蹤、逃亡以後,其檔案由本局保管。

  (五)幹部死亡以後,按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保管:

  (六)幹部退(離)休以後,檔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幹部檔案的收集、臨別及歸檔按規定執行。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鑒別。歸檔材料應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幹部檔案。歸檔材料均按《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進行整理立卷,做到認真鑒別,分類準確,編排有序、編號、目錄清楚,裝訂整齊。

  六、幹部檔案應統一按國家檔案案卷標準規格製作。檔案材料按時間、內容、層次不同排序。編號歸檔材料統一保管,設專用庫房,按《庫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幹部檔案的保管原則應是安全保密、便於查找,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嚴禁任何個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檔案。對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的,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對違反《檔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用幹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閱單位應填寫《查閱幹部人事檔案審批表》,按照查閱幹部人事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憑藉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查閱幹部人事檔案:

  (二)人事科應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麼材料:

  (三)凡查閱幹部人事檔案,利用單位應派中國共產黨黨員到人事科查閱:

  (四)檔案一般不外借。對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說明理由,經過主管領導批准,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限期借還,不得轉借他人:

  (五)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直系親屬的檔案:

  (六)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划、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違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以致追究刑事責任。

  (七)借用、查閱檔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拍攝複製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批,獲准后才能複製(拍攝)。複製的材料必須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九、幹部調動或職務變動后應及時將檔案轉給新的單位。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幹部人事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

  (二)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並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三)轉遞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幹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詳細登記,嚴密包封:

  (四)收到的檔案,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立即返回。逾期一個月未返回,應催問,以防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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