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爆破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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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爆破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施工區域人員、設備的安全,保證爆破工程建設順利進行,防止爆破事故的發生,規範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規定。
1 爆破施工依據
《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200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現代水利水電工程爆破》11085304
《新編爆破工程實施技術大全》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露天爆破施工。
3 一般規定
3.1 管理制度和職責範圍
3.1.1各施工單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機構,隸屬於本單位安全保衛部門,並由主管安全生產的項目負責人;成員由主管爆破施工技術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人員及民爆物品倉庫管理人員組成;
3.1.2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必須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的要求
(1)從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員,應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作業證書;
(2)爆破員及民爆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應由爆破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人員擔任;
(3)爆破員應是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有關工作的、按爆破員培訓大綱的要求,進行過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
(4)必須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負責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員。
3.1.3 爆破施工主要負責人及爆破作業人員的職責
(1)爆破施工主要負責人職責;
(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3)爆破安全員的職責;
(4)爆破員的職責;
(5)民爆物品管理人員的職責;
以上爆破作業人員的職責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執行。
3.2 爆破統一規定時間
根據爆破安全規定相關要求,結合工程施工實際情況,統一規定爆破時間段,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1)一般規定夏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6:00至19:30;(夏季高溫、雷雨季節特殊氣候條件下,按照公安機關相關要求、在不擾民、夜間能見度達到30米的情況下,選擇上午6:30——10:30、下午:16:00——20:00氣溫較低的時間段進行爆破作業);冬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
(2)特殊情況下可遞交緊急爆破申請單(內容與爆破申請單基本相同),爆破時間經協調后做統一安排。
3.3 爆破前的準備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應當設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通告全體施工人員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範圍、警戒標誌和警戒(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
(2)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警戒區的邊界,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確定警戒區的邊界是根據《爆破安全規程》安全距離的計算或查表結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飛石危險邊界為最大;必須結合地形地物條件來調整警戒範圍,此範圍不得小於設計規定的危險邊界;在邊界上設置的標誌,可根據現場條件選用,如紅旗、帶綵帶的欄杆或用警戒牌標明"爆破危險區,嚴禁入內"字樣;
(3)每次進行爆破施工的單位都應提前向監管部門報送爆破申請單,申請單中應說明爆破時間、部位、總裝藥量、單響裝藥量、警戒範圍和採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監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4)進行爆破施工前應進行爆破設計,爆破設計方案作為爆破施工作業申請的資料一同報送監管部門;
(5)施工單位在進行爆破施工前,應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緊急預案;
(6)民爆物品拉運至爆破現場,應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業機械附近,並應有專人看管。
3.4 爆破警戒工作規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使用爆破警戒器材統一發出爆破信號,爆破警戒器材由專人負責,到規定的爆破時間時(如需要進行爆破施工),由負責爆破警戒器材人員拉響爆破警戒信號。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規定(3)
3.4.2爆破警戒信號
爆破前必須統一由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1)預警信號:該信號發出后爆破警戒範圍內開始清場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響,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及機械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向警戒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預警信號所示:長聲30s(停5s)、長聲30s(停5s)、長聲30s。
(2)準備信號。檢查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
準備信號所示:在預告信號結束后20min發出,間隔鳴一長、一短重複三次,時間為長聲20s、短聲10s(停5s,重複三次)。
(3)起爆信號: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后,准許負責起爆的人員起爆;
起爆信號所示:在準備信號結束后10min發出,連續三短聲,時間為10s(停5s,連續三次);
(4)解除信號:安全等待時間過後,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範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發出解除爆破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範圍;
解除警戒信號所示:一長聲(60s)。
3.4.3爆破警戒範圍
爆破警戒預告信號發出后,爆破施工單位安排人員進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據爆破安全相關規定的爆破安全距離來確定警戒範圍;
3.5 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檢查
(1)爆破后經過5——15min(根據鑽孔、裝葯情況而定)后才允許有經驗的爆破員進入爆破作業點;
(2)爆破員進入作業地點應進行必要的檢查,檢查內容:
①邊坡有無危石、滾石,邊坡是否穩定,有無滑坡的危險;
②有無盲炮;
②爆破的作業面是否穩定;
③已支護好的邊坡是否被破壞。
(3)經檢查確認爆破作業面安全后,經爆破施工負責人同意,方准重新開始作業。
3.5.2對檢查發現的不安全因素進行處理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並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藥卷等);
(4)電力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並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5)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破作業面,收集殘餘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殘餘民爆物品可直接銷毀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業面有無殘留的民爆物品前,應採取防範措施;
(7)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說明產生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規定(4)
3.6 爆破施工后的總結
(1)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填寫爆破記錄(爆破施工日記);
(2)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爆破總結應包括:
①設計方案、參數、評述,提出改進設計的意見;
②施工概況、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以及防範辦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藝的措施;
③經驗和教訓。
4 其它規定
(1)本規定未涉及的爆破施工技術方面的規定應嚴格按照相關規範規程規定執行;
(2)本規定從2012年×月×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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