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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科技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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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科技獎勵辦法 標籤:醫院見習

  科學研究是促使中醫藥學術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手段,是提高醫療質量和培養人才的必要措施,為實施"科教興院"戰略,加快醫院科學技術發展和適應醫療體制改革的步伐,充分鼓勵和調動廣大醫院職工開展科研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營造鑽研技術奮力爭先的氛圍,特修訂本辦法,以激勵員工,加速我院的現代化建設和發展。

  一、獎勵原則:

  1. 績效掛鈎的原則。認真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堅決克服平均主義,按績效計獎。

  2. 公平競爭的原則。科技人員不論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在科研攻關、課題研究、新品開發、新技術新項目引進等工作中,人人平等,允許自由組合,擇優招標競爭,以鼓勵我院優秀中青年人才脫穎而出。

  二、獎勵項目

  1. 科技進步獎:主要獎勵在科研創新中成績顯著並獲各級科技進步獎。

  ① 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獎勵20萬元; 100萬

  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 獎勵15萬元;

  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三等獎: 獎勵13萬元;

  獲國家級科技進步獎四等獎: 獎勵10萬元;

  ② 獲省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獎勵13萬元;  30萬

  獲省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 獎勵8萬元;  20萬

  獲省級科技進步獎三等獎: 獎勵5萬元;  20萬

  獲省級科技進步獎四等獎: 獎勵3萬元; 取消

  ③ 獲市級科技進步一等獎: 獎勵6萬元;   8萬

  獲市級科技進步二等獎: 獎勵2萬元;   4萬

  獲市級科技進步三等獎: 獎勵1萬元;   2萬

  獲市級科技進步四等獎: 獎勵0.5萬元。  1萬

  獎勵項目組主要成員獎金額度不低於獎金總的70%,項目第一責任人的額度不低於獎金總額的30%。

  2. 新技術、新項目引進獎:是對積極引進和消化吸收國內外的先進醫療技術,促進醫院科學技術進步,具有創新性和實用性,且填補國家、省、市、院空白,取得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① 獲省衛生廳新技術新項目引進一等獎: 獎勵1萬元;  1.2萬

  獲省衛生廳新技術新項目引進二等獎: 獎勵0.5萬元; 0.6萬

  ② 獲市衛生局新技術新項目引進一等獎: 獎勵0.6萬元; 0.2萬

  獲市衛生局新技術新項目引進二等獎: 獎勵0.3萬元; 0.1萬

  ③ 獲醫院新技術新項目一等獎: 獎勵0.2萬元;

  獲醫院新技術新項目二等獎: 獎勵0.1萬元;

  獲醫院新技術新項目三等獎: 獎勵0.05萬元。

  3. 創建重點科室獎:創建活動中成績顯著,通過各級重點專科驗收。

  市級: 科室獎勵2萬元(其中科主任不低於50%);

  省級: 科室獎勵5萬元(其中科主任不低於50%);

  國家級: 科室獎勵20萬元(其中科主任不低於50%)。

  4. 論文發表獎:

  (1)報銷:

  中華級系列和核心期刊:按實報銷

  國家級:限額800元

  省級:限額500元

  市級:100元

  (2)獎勵:

  SCI收錄的期刊: 每篇獎勵5000元;

  中華醫學系列期刊(核心期刊): 每篇獎勵1500元;

  中華醫學系列期刊: 每篇獎勵800元;

  國家級(核心期刊): 每篇獎勵1000元;

  國家級(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每篇獎勵400元;

  國家級: 每篇獎勵300元;

  省級(核心期刊): 每篇獎勵500元;

  省級(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 每篇獎勵300元;

  省級: 每篇獎勵200元。

  港澳出版刊物不列入獎勵範圍(以出版刊號為準)

  SCI收錄的期刊: 每篇獎勵5000元;

  專著:每本4000元;

  中華醫學系列期刊: 每篇獎勵800元;

  國家級: 每篇獎勵300元;

  省級: 每篇獎勵200元;

  核心期刊:每篇獎勵1000元;

  統計源期刊:每篇獎勵800元;

  論著:每篇獎勵200元;

  獎勵範圍僅限於正規出版刊物。

  5. 科技成果轉讓獎勵:凡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的,可從轉讓費中獲得不低於20%的獎勵。

  6.教育獎勵:專業對口,在職讀書獲大專以上學歷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

  三、獎勵辦法:

  凡申報醫院科技獎勵的,必須詳細填寫申請書並附詳細資料,每年年底評審一次,由醫院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執行,上述各項獎勵均記入各有關人員的技術檔案。

  四、獎勵說明:

  1. 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新技術新項目引進獎和科研成果獎的獎金為整個課題組擁有,但課題組負責人所得獎金不低於獎金總額的50%。

  2. 論文發表獎的獎金主要獎給第一作者。

  3. 獲得專利權的獎勵只獎勵第一發明人。

  4. 同一項目如獲不同類別及級別的獎勵,以最高獎勵為準。

  5.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科技獎勵辦法隨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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