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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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創新教育體制,使民辦學校成為適應市場的法人實體,通過規範行為,使其在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運行,根據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製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七)審定內部機構設置,增加或減少開辦資金方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置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1-2名。正、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正、副董事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七十周歲。
第二十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後裁決。
第二十二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須於會議召開前十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
第二十三條出席董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董事長委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或委派代表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全體教職工中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主要領導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董事、主要領導的行為損害單位和利益時,要求董事和主要領導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方法和小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監事會決議須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主要領導職務及財務負責人。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章程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與政策、法規相違背,或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需要修改時,由董事個人或聯名向董事會提出,經董事長審定,由董事長責成專人修改。
第三十五條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機構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三十七條本機構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安置師生。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機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年月日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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