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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計劃生育村規民約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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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計劃生育村規民約

  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益,促使村委會和其他組織以及村民個人積極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按照黨和國家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對村內各個組織和全體村民均具有約束效力。

  第三條 村委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組織和帶領全體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任務,不斷促進村民婚育觀念的轉變。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對全村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村“兩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員專抓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村委會每月組織有關人員專題研究一次計劃生育工作,及時解決疑難問題,每年兩次向村民大會專題報告計劃生育工作。保證對計生工作的人、財、物投入,農村轉移支付資金用於計劃生育的部分不少於人士均6元。

  第五條 村委會應自覺接受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青年、婦女、民兵、計生協等群眾組織的監督。

  第六條 村民計劃生育協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協助村委會負責制定並落實本村人口與計劃生育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做好經常性工作,完成縣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責任目標。

  第七條 村計劃生育協會通過自身活動網絡,經常開展群眾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活動,帶動群眾少生優生,宣傳群眾樹立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開展多種生育、生產、生活服務,為群眾排憂解難,在計劃生育和全村“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生力軍作用。

  第八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少生優生(1)公民有生育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權利;(3)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即依法負責任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數量和選擇生育時間,並有獲得這樣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幫助的權利;(4)公民有依法收養子女的權利等。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1)依法生育的義務;(2)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3)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九條 村民有落實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同時,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諮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條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生夠孩子的夫婦在知情選擇的基礎上自覺選擇一項長效避孕措施。 村民應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及時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積极參加孕期保健和生殖健康保健,自覺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

  第十一條 村民應自覺履行上級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規定和《村民自治章程》中規定的有關義務。

  第十二條 村計生協專職會長和有關理事,列席村委會有關計劃生育的會議,實施民主參與和監督。

  第十三條 設立公開欄,每月公布一次公民的的婚育、節育等情況。半年和年終分別召開一次村民代表大會和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報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執行情況,接受村民的評議、質詢和監督。每月向全體村民通報一次全村允育、節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經費使用等情況,發動村民進行監督。每季度召開一次計劃生育民主會,對計劃生育村務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十四條 設立計劃生育“連心箱”和“連心電話”,聽取村民對計劃生育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戶口在本村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計劃生育光榮證》的給予獎勵。從申請當月起至孩子16周歲止,每月發給10元的獎勵費或享受2000元一次性獎勵,免去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承包和劃分宅基地時給予優先、優惠等。

  第十六條 村每年評選一次“守公約、做主人”先進個人,對當選的先進個人,給予一定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 因失職瀆職,導致生育指標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落實等項服務不及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不到位的,瞞、漏、錯報人口出生和新婚等計生重大失誤的,對有關責任人和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按有關程序給予扣減補貼直止罷免職務的處分。

  第十八條 年內有一次違約行為的戶,不能參加年終評先樹優活動,有兩次以上違約行為的,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幸福家庭”、“五好會員”等榮譽稱號;連續兩年有違約行為的,暫停村裡規定的有關優先、優惠、優待照顧。待改正後,經村民會議評議並報村委會批准后恢復享受資格。

  第十九條:我村在美麗鄉村建設戶戶路硬化不能超過一米,每戶院壩硬化不能超過20個平方,戶戶路硬化徵用任何家土地必須無償讓出,

  第二十條 本公約由史家街村村民會議或史家街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自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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