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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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願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m2;建築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製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指明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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