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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和條例學習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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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和條例學習體會 標籤:廉政準則 兩會學習 黨章學習 外出學習

  準則和條例學習體會(一):讀懂新準則、條例

  名稱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改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適用對象從黨員領導幹部擴大到全體黨員,內容從3600餘字精簡至281字,這樣的"刪繁就簡"意味着什麼?原《準則》中的"8個禁止""52個不準"去哪兒了?

  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變化值得特別關注?"負面清單"與每一名黨員息息相關嗎?原《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如今整合為"六大紀律",為什麼反而提高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答案就在《準則》和《條例》的"改、增、刪"中。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範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

  修訂后的《準則》共8條、281字,分為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等3部分,可概括為"四個必須""八條規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重申黨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高尚道德情操等"四個必須"原則要求。二是圍繞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係,對全體黨員提出"四條規範".三是圍繞廉潔從政,從公僕本色、權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方面,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條規範".

  與2010年1月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相比,修訂后的《準則》緊扣"廉潔自律"、覆蓋全體黨員、突出"關鍵少數",強調自律,重在立德,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着的高標準,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範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成為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

  需要指出的是,原《準則》中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的"8個禁止""52個不準"並非"去無蹤",很多內容作為"負面清單",移入同步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列"負面清單","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原《條例》共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修訂后的《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等3部分。

  對照《條例》修訂前後的內容變化,不難發現,新《條例》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作為"負面清單",強調他律,重在立規。

  這把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和體現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的"黨紀戒尺",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其中,既做"減法",刪除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內容,並以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又做"加法",結合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納入黨中央強調的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內容。

  修訂后的《條例》,與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刪"值得特別關注?梳理《條例》的具體條款,"負面清單"的重點清晰可見。

  "總則"告訴你,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等情形,後果更嚴重了

  修訂后的《條例》"總則"部分,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的第九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在2003版《條例》的第十二條規定中,"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從"一年內"改為"一年半內",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果更嚴重了。

  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的類似條款還有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如第十三條是修訂后新增的內容,"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又如,第十九條規定,有"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等三類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在第二十條中,"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這些都是增補的內容,突出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黨紀"從嚴".

  "分則"告訴你,"六大紀律"可"對號入座",黨紀"負面清單"不再包括貪污賄賂行為

  修訂后的《條例》"分則"部分,就是詳述對違反"六大紀律"行為的處分,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強化"負面清單"作用,不僅告誡黨員幹部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罰依據,令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子可鑽。例如,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帶,此次修訂明確列出,可以"對號入座".

  "六大紀律",政治紀律排在首位。修訂后的《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將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如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組織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以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如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廉潔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等。如第八十一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值得注意的是,"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第九十七條),"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第九十八條第一款),"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條)……諸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情形被納入"違反廉潔紀律行為",不僅要處分直接責任者,還要處分領導責任者。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新增了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等違紀條款。

  違反工作紀律新增"負面清單",包括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四風"問題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條例》第一百五十條中關於"通姦""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範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

  還有引人注目的一大變化,是2003版《條例》第九章"貪污賄賂行為"所列條款,在修訂后的《條例》中都刪除了。不消說,這是實現紀法分開的明顯信號,不再把法律當成紀律審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抓早抓小、動輒則咎。

  準則和條例學習體會(二)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近日公布。重修后的條例突出重點、針砭時弊,實現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凸顯"黨紀嚴於國法"的高標準。重修后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對原有的黨員領導幹部,擴展到黨員幹部,體現從嚴治黨的方方面面。中央對黨內兩大法規採取"一攬子"修訂的方式,分別確立黨員應當遵循的道德"高線"和不能觸碰的紀律"底線",德法相依,相輔而行,將有助於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堅強紀律保證。

  一是《準則》中對黨員幹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風。把黨員領導幹部修身齊家擺在重要的位置,重點要做好"四個必須".即,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這些要求與總書記在今年黨中央、國務院舉行的春節團拜會上,對家庭建設問題的生動論述中提出的。"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每一位領導幹部都應認識到自己的家風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幹部作風的重要體現,帶頭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教家風,帶動"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黨員幹部"四個必須"與總書記對家風建設"三個注重"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更好地詮釋了黨員幹部修身齊家的重要性。

  二是《準則》覆蓋所有中國共產黨黨員,普通黨員納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準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此次修訂后,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說,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準則》的覆蓋範圍。從近年查的案件來看,小官巨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與巨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小官大貪"貪腐行為多發生在群眾身邊,是近年來打擊腐敗的重點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對於《條例》來說,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確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反政治紀律條款,把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等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要求中。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新修訂的《條例》中,有它的特殊歷史背景。十八大以後,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舉反腐大旗幟,堅持"老虎"和"蒼蠅"一起,反腐無禁區,一批大"老虎"紛紛落馬。新版條例突出了"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新問題,強調要忠誠於組織,要向組織講真話、報實情。從以案件中,我們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條例》,有它的原因和歷史教訓,並且從這些教訓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紀律約束與規定,切實把紀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嚴黨紀。新修訂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突出更嚴更精更細。重修后的條例突出重點、針砭時弊,實現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凸顯"黨紀嚴於國法"的高標準。國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黨員管理則要強調紀律。黨員遵守國家法律是分內之事,而由於角色身份特殊,還需遵守紀律和規矩,黨紀嚴於國法,標準更高,要求也更高。黨紀與國法重複,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難以體現,容易出現"沒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 階下囚 "的現象。此次修訂落實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不讓黨紀嚴於國法淪為空話。

  準則和條例學習體會(三)

  鎮黨委書記學習《準則》和《條例》體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召開前夕,中國共產黨中央又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舉,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通過近期的學習,我充分認識到兩項法規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貫徹落實好這兩項法規,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嚴明黨的紀律,進一步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項法規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潔自律準則》共8條、281字,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是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能夠看得見、夠得着的高標準;《黨紀處分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現就學習兩項法規談談自己的幾點體會:

  第一,要認真學習,增強紀律觀念。共產黨員增強紀律觀念,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基本環節,而關鍵的問題是要正確認識黨的紀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鎮黨委專門組織國家幹部全文學習兩項法規,要求全鎮黨員幹部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來。全鎮每一個黨員都應懂得,是否遵守黨的紀律,是檢驗黨員黨性強弱的重要標誌之一。一個沒有黨的紀律觀念,一個不把黨的紀律放在眼裡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黨員,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領導幹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紀律觀念在一部分黨員、幹部包括某些領導幹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誤區。有的認為,把改革開放與嚴肅黨紀對立起來,認為黨的紀律是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條條框框",應當"衝破",可以"變通",提出經濟要搞活、紀律要"鬆綁";有的只要一講嚴肅紀律,就被別人說是"左"的表現,是"整人",等等。這些模糊認識和錯誤思想,正是近些年來紀律鬆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強黨員紀律修養的思想障礙,必須堅決予以清除。全鎮廣大共產黨員要做遵守黨的紀律的模範,必須從加強紀律觀念、樹立紀律觀念做起,為自覺維護和遵守黨的紀律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第二,要從我做起,模範遵守黨紀。共產黨員要做遵守紀律的模範,僅僅具有覺悟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身體力行,體現在日常言行中,養成自覺遵紀守法的習慣。全鎮黨員幹部要率先垂範,特別是要有"怕"的意識。這裡所說的"怕",不是膽小怕事,而是要求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幹部,對黨的紀律、對國家法律法規要從心底里敬畏,並用這種"怕"約束自己,在遇到可能違犯黨紀政紀的時候,要有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警惕。由此可見,這種"怕",不是謹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堅定和成熟的表現。現實生活中,一些黨員特別是一些黨員幹部,頗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勢,什麼黨紀、國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裡,任憑自己的慾望惡性膨脹,最終跌進了深淵,其教訓不可謂不深。在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共產黨人時常要面對金錢、名利、美色等種種誘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為誘惑的俘虜。因此,我們必須警鐘長鳴,時時做到慎獨、慎微、慎欲,在紀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黨的紀律作為鏡子來正視自己,才能防微杜漸,真正成為一個遵守紀律的好黨員。

  第三,要嚴格執紀,發揮黨紀作用。凡事重視黨員幹部的表率作用是我們黨的一個優良傳統。在遵守黨的紀律方面,同樣如此。我們黨的紀律有個鮮明的特徵,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應平等地接受黨紀國法的約束和監督,黨內絕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個體戶".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是每一個共產黨員的義務,黨員領導幹部也不例外,誰違犯了,就會受到黨紀制裁。現實生活中,確有少數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紀律,要求別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別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來勁兒。這樣的行徑,對黨的紀律建設具有極大的殺傷力。近幾個月,省紀委作出對少數領導幹部黨紀處分的決定,充分體現了省委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所以,黨員幹部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紀律、執行紀律中以身作則,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帶頭維護黨的紀律。

  第四,既敢於負責,強化主體意識。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有些黨員雖然對黨內不良現象心存不滿,但缺乏堅持原則和敢於鬥爭的勇氣。有些黨員滿足於潔身自好,覺得只要自己遵紀守法就行了,別人的行為好壞與己無關;個別黨員幹部對違紀現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護着……這些現象,不僅影響了黨的紀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給不正之風以滋生蔓延的機會。如果對違法亂紀的行為不能大聲說"不",那黨紀的尊嚴和權威就無法得到保證。因此,每一個黨員都要站在黨性立場上對待這個問題,不僅自己要做遵紀守法的模範,而且還要堅決同形形色色的違法亂紀現象作鬥爭,同時還要敢於和善於支持那些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同志。作為鄉鎮黨委書記,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和直接責任,對黨內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於樹立黨章權威、紮緊制度籠子,改進黨的作風、嚴明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新時期的基層黨員幹部,要堅持高線、守住底線,不觸底線、不越紅線,以"粉身碎骨渾不怕"的精神來恪守"廉潔"二字,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慾之害,時刻牢記黨的紀律,做黨領導偉大事業的堅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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